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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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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指向债权人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抵押物,用以担保债务履行的债务人或第三人。当抵押人将自己的财产抵押后,本人只是部分丧失对抵押物的处分权,不能完全地行使对物所享有的权利。
权利
第一,有孳息收取权 [1]
第二,抵押人有一定的处分权,比如可以继续设置抵押,经同意可以转让等等
第三,可以出租
抵押人和债务人的区别
大家是否知道抵押人,债权人以及债务人。抵押人,债务人,债权人同属于合同约定人,但是区别与作用却是不同的。那么,下面就由华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有关抵押人和债务人的区别的相关内容。以供大家阅读,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2]
抵押人和债务人的区别
抵押人,是指为担保自己或他人履行债务,而向债权人提供抵押担保的人。抵押人可以为债务人本人,也可以是债务人和债权人以外的第三人。在抵押担保中,抵押人的确定应当以抵押合同为标准,抵押合同中与债权人相对应的一方当事人就是抵押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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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是债的关系中有义务按约定的条件向另一方(债权人)承担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当事人。在债的关系中,债务人是特定的,只有该义务主体才必须向债权人承担交付财产、提供劳务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义务。
抵押权人,是指对债务人享有债权,并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得就抵押物优先受偿的人。抵押权人就是受抵押担保的债权的债权人。
债权人是债的关系中有权利要求另一方(债务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当事人。在债的关系中,债权人是特定的,只有该特定的权利主体才有权要求义务主体履行约定的义务。负有履行义务的人如不履行义务,债权人有权请求司法机构强制其履行。如果债权人由于对方不履行义务而遭受到经济上的损失,有权要求赔偿。债权人还享有代位权和撤销权。
由以上定义可以看出,抵押人比债务人的范围更广泛,抵押人可以为债务人本身,也可以是债务人和债权人以外的第三人。让我们结合案例来理解一下这几个概念的区别。
案例
李某于2002年一月向A借款五万,借期一年半;同年六月,向银行抵押贷款10万,以一处房子抵押,约定一年后还本付息,订立了抵押合同并登记。
半年后,他又向B借款4万,仍以该房抵押,双方订立书面抵押合同并约定半年后偿还。上述借款全部到期后,李某无力偿还,只得变卖房屋,仅得十四万。
分析:
李某与A和B的关系为债务关系,其中,李某为债务人,A和B为债权人;李某与银行为抵押关系,李某为抵押人,银行为抵押权人。抵押债权优于一般债权,同是抵押债权按时间先后清偿,因此,设定了抵押债权的房屋出卖后应先清偿银行的10万,再还B的4万,A的欠款用其他财产清偿。但要注意出卖时各个债权是否到期。
相信大家从上文已经找到有关的答案了吧。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或者情况比较复杂,华律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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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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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将已抵押的房屋出租如何认定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
[3]《担保法司法解释全文》第七十二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零三条
[5]《担保法司法解释全文》第七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