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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凉市监察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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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凉市监察委员会是由平凉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向平凉市人民代表大会负责的国家监察机关。2017年12月29日,平凉市监察委员会正式挂牌成立。

现任中共平凉市委常委、平凉市纪委书记,平凉市监察委员会主任是何东。

目录

监察改革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

(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根据党中央确定的《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在认真总结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

一、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设立监察委员会,行使监察职权。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监察厅(局)、预防腐败局和人民检察院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以及预防职务犯罪等部门的相关职能整合至监察委员会。

监察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监察委员会主任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由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监察委员会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监督。

二、监察委员会按照管理权限,对本地区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依法实施监察;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监督检查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调查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并作出处置决定;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移送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为履行上述职权,监察委员会可以采取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调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验检查、鉴定、留置等措施。

三、在试点工作中,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条、第十八条、第一百四十八条以及第二编第二章第十一节关于检察机关对直接受理的案件进行侦查的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五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五十九条第五项关于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监察工作的规定。其他法律中规定由行政监察机关行使的监察职责,一并调整由监察委员会行使。

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改革试点方案的要求,切实加强党的领导,认真组织实施,保证试点工作积极稳妥、依法有序推进。

监察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三章规定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

(一)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国有企业[2]管理人员;

(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监察职责

按照《党章》和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省纪委监委规定,平凉市纪委监委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全市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贯彻落实省委、省纪委和市委关于纪律检查工作的决定,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市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2、依照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负责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对市委工作部门、市委批准设立的党组(党委),各县(区)党委、纪委等党的组织和市委管理的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检查和处理上述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者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

3、在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和市委的领导下组织开展巡察工作,配合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指导县(区)党委、市委工作部门、市级国家机关及各部门党组(党委)开展巡察工作。

4、负责全市监察工作。贯彻落实党中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省委、省纪委监委和市委关于监察工作的决定,维护宪法法律,依法对市委管理的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统筹协调全市反腐败追逃追赃和防逃工作。

5、依照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推动开展廉政教育,对市委管理的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

6、负责组织协调全市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宣传教育工作。

7、负责综合分析全市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对纪检监察工作重要理论及实践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制定或者修改纪检监察规章制度,参与起草制定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8、根据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全市纪检监察系统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组织建设的综合规划、政策研究、制度建设和业务指导;会同有关方面做好市委巡察机构、市纪委监委派驻(出)机构、县(区)纪检监察机关、市管企事业单位纪检监察机构领导班子建设有关工作;组织和指导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等。

监察机构

内设机构

市纪委监察委下设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党风政风监督室(市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信访室、案件监督管理室、第一监督检查室、第二监督检查室、第三监督检查室、第四监督检查室、第五审查调查室、第六审查调查室、第七审查调查室、案件审理室和干部监督管理室15个内设机构。

派驻机构

市纪委监察委下设6个综合派驻纪检组、15个单独派驻(出)纪检组(纪工委)共21个派驻(出)机构。分别是市纪委第一综合派驻纪检组、市纪委第二综合派驻纪检组、市纪委第三综合派驻纪检组、市纪委第四综合派驻纪检组、市纪委第五综合派驻纪检组、市纪委第六综合派驻纪检组;市纪委派驻市法院纪检组、市纪委派驻市检察院纪检组、市纪委派驻市发改委纪检组、市纪委派驻市教育局纪检组、市纪委派驻市公安局纪检组、市纪委派驻市财政局纪检组、市纪委派驻市人社局纪检组、市纪委派驻市住建局纪检组、市纪委派驻市交通运输局纪检组、市纪委派驻市水务局纪检组、市纪委派驻市农牧局纪检组、市纪委派驻市文广局纪检组、市纪委派驻市卫计委纪检组,市纪委派驻市国土局纪检组,市纪委派出市直机关纪工委。

人员编制

市纪委监委为独立法人[3]单位,2018年底共有编制149个(行政编制116个、事业编制33个),实有在职职工117人,退休职工16人。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