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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蘭登伯格訴俄亥俄州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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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兰登伯格诉俄亥俄州案'''(Brandenburg v. Ohio),395 U.S. 444 (1969),是[[美国最高法院]]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案件,法院根據[[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ref>[https://www.airitilibrary.com/Publication/alDetailedMesh?docid=U0002-2006201716545200 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airitilibrary</ref> 裁定,政府不得惩罚發表煽动性言论的人,除非该人發表的言论“煽动他人立即實施违法行為”,而且该煽动性言論的确可能会造成他人立即犯罪。美國最高法院否决了[[俄亥俄州]]的《组织犯罪防治法》,《组织犯罪防治法》禁止任何人發表有關犯罪、破坏、暴力或其他恐怖手段的言論。 == 背景 == 1964年夏天,[[三K党]][[俄亥俄州]]领导人克拉伦斯·布兰登伯格(Clarence Brandenburg)在[[漢密爾頓縣 (俄亥俄州)|汉密尔顿县]]举行了一場集会。布兰登伯格在集会上辱罵[[黑人]]和[[犹太人|犹]][[犹太人|太人]]及其支持者,並声称美國的总统、[[美国国会|国会]]、最高法院镇压[[高加索人種|白人]],宣布有40萬人將于[[美国独立日|7月4日]]向國會进军。結果布兰登伯格被控违反了俄亥俄州的《组织犯罪防治法》。俄亥俄州法院判布兰登伯格1000美元罚款和10年监禁。布兰登伯格不服判決,以《组织犯罪防治法》违宪为由上诉至[[美国最高法院]]。 ==補充== 1969年6月9日,[[美国最高法院]]推翻了俄亥俄州法院的判決,認定《组织犯罪防治法》違憲。法院認為,政府不得惩罚發表煽动性言论的人,除非该人發表的言论“煽动他人立即實施违法行為”,而且该煽动性言論的确可能会造成他人立即犯罪。 == 參考文獻 == {{reflist}} [[Category: 社會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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