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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揭露 揭密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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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義

定義(英語:definition ),是一個漢語詞語,拼音是dìng yì,英文是Definition,原指對事物做出的明確價值描述。現代定義:對於一種事物的本質特徵或一個概念的內涵外延的確切而簡要的說明;或是透過列出一個事件或者一個物件的基本屬性來描述或規範一個詞或一個概念的意義。被定義的事件或者物件叫做被定義項。一般地,能清楚的規定某一名稱或術語的概念叫做該名稱或術語的定義。

對於一種事物的本質特徵或一個概念的內涵和外延所作的簡要說明。相當於數學上的對未知數的設定賦值,比如"設某未知數為已知字母x以便於簡化計算,"對某個命名的詞彙賦與一定的意義或形象,則有利於交流中的識別及認同。[1]

命名和定義總是相伴而生,用已知的熟知的來解釋和形容未知的陌生的事物並加以區別,這是一個理論界的真理。值得注意的是定義是一種表述並非自主認知來源,過度拘泥於它會扼殺知道但無法表述的事物。

簡單來說,定義是一種人為的廣泛、通用的解釋意義,如人名(綽號、姓名)、符號、成語…等等。

漢語詞語

詞目:定義

拼音:dìng yì

基本解釋

在不改變目標事物本身的前提下,對概念的內涵和外延或語詞的意義所做的簡要而準確的描述。

詳細解釋

定:不變,固定不變。本意不變動,主指向,使其不變動,一定條件下可替代為明確。如:定位、定格、限定、定律、定義。

不變,恆定不變,如:一定、必定、肯定。[2]

恆定變動,主指向,如:定虐、定害。

一定條件下可指限定在範圍以內,無指向,如:定心丸、定例、定位、定價、定格。

一定條件下可指:為形成目標所完成的先期條件,主指向,無明確指向,如:定單、定婚、定性分析。

一定條件下可指形成既成性事實,如:定鼎、定睛。

義:羊我也,羊我所有共均分。本意聯繫,是指通過一定象徵聯繫。現代認知中廣泛的認可為民族、國家、血緣、家庭、共同生活經歷、自身聯繫等象徵聯繫,如:大義滅親、大義凜然、念舊義、情義、民族大義、哥們義氣、名義、名義賬戶。

也指象徵認可,如:義父、義子、意義、主義、象徵主義、義氣、義概。

也指認可,表象徵替代,如:義肢、義齒。

另指價值,指有聯繫的價值,如:見義勇為、見利忘義、見利思義。

也指價值認可,如:定義、含義、音義、意義。

也指價值象徵聯繫,或指有價值的象徵聯繫,如:義不容辭、義無反顧。

也指價值象徵,如:窮不失義。

定義,中文字義:對事物做出的明確價值描述。

現代定義:對於一種事物的本質特徵或一個概念的內涵和外延所作的簡要說明。

梁啓超《論中國學術思想變遷之大勢》第三章第五節:"大抵西人之著述,必先就其主題立一界說,下一定義,然後循定義以縱說之,橫說之"。

毛澤東 《在延安文藝座談會上的講話·結論》:"我們討論問題,應當從實際出發,不是從定義出發。一切從農村轉城市。

弊端

值得注意的是定義是一種表述並非自主認知來源,在一些只可意會,不可言傳的事情上過度拘泥於它會扼殺知道但無法表述的事物。

示例:凡行文多寡短長,抑揚高下,無一定之律,而有一定之妙,可以意會,而不可以言傳。(清·劉大櫆《論文偶記》)

術語

簡介

定義 definition 描述一個概念,並區別於其他相關概念的表述。(來源:《GB/T15237.1-2000術語工作 詞彙 第1部分:理論與應用》3.3.1 定義)

定義是認識主體使用判斷或命題的語言邏輯形式,確定一個認識對象或事物在有關事物的綜合分類系統中的位置和界限,使這個認識對象或事物從有關事物的綜合分類系統中彰顯出來的認識行為。

"定義"作為一個詞語,它在不同的語言環境中具有不同的詞性、含義和語法功能。"定義"作為動詞使用時,它的詞面含義是確定(認識對象或事物的)意義,是指人類的判斷認識行為。"定義"作為名詞使用時,它的詞面含義是指(認識對象或事物具有的)確定的含義、位置、界限和規定。

人們相互交流必須對某些名稱和術語有共同的認識才能進行。為此,就要對名稱和術語的含義加以描述,作出明確的規定,也就是給出它們的定義(Definition)。

定義是通過列出一個事物或者一個物件的基本屬性來描寫或者規範一個詞或者一個概念的意義。被定義的事物或者物件叫做被定義項,其定義叫做定義項。

定義:對於一種事物的本質特徵或一個概念的內涵和外延所作的確切表述。最有代表性的定義是"種差+屬"定義,即把某一概念包含在它的屬概念中,並揭示它與同一個屬概念下其他種概念之間的差別。

方法

屬加種差

屬加種差是一種常用的定義方法,又稱真實定義、實質定義。定義項是由被定義概念的鄰近的屬和種差所組成的定義。它的公式是:被定義項=種差+鄰近的屬。用屬加種差方法下定義時,首先應找出被定義項鄰近的屬概念,即確定它屬於哪一個類,然後,把被定義項所反映的對象同該屬概念下的其他並列種概念進行比較,找出被定義項所反映的對象不同於其他種概念所反映的對象的特有屬性,即種差,最後把屬和種差有機地結合起來.例如給"人"這個概念下定義,當我們對一個概念--比如"人"下定義時,首先要找到與這一概念最近的"屬概念"--動物,然後我們就可以說"人是一種動物"了。這樣,相對大一點的屬,就是"動物",亦稱母項,相對小一點的種,就是要下定義的"人",亦稱子項。所謂種差,在這裡與屬概念"動物"之下的其他並列(注意,一定是要並列,屬種關係是不能構成並列的)的種概念(如狼蟲虎豹,雞鴨牛羊等)所反映的對象的差別,即種差:人"能夠製造和使用生產工具",而狼蟲虎豹,雞鴨牛羊等卻"不能夠製造和使用生產工具"。找到了種差,人的定義也就容易了。人的定義就可表述為:"人是能夠製造和使用生產工具的動物"。 又如,我們用同樣的方法給椅子下定義,首先,椅子是一種"家具","家居"是屬概念,"椅子"是種概念。和椅子並列的家具還有桌子、床、櫥櫃、茶几等等,他們各有特點,各有用途。椅子和他們不同的特點就是"有靠背、有的還有扶手的,供人坐着的",這就是種差。椅子定義表述為"是一種有靠背、有的還有扶手的供人坐着的家具。

定義的規則:(1)屬概念和種概念的外延要相應相稱。比如:你不能說"人是一種能製造生產工具的生物",這就犯了"外延過寬"的邏輯錯誤,因為生物還包括植物。(2)並列的概念一般不應是否定的判斷。比如說"狼不是蟲","狗不是貓",這樣說毫無意義。(3)構成屬種關係的概念:如動物和人,家具和椅子,把屬說成是種,如"動物是人","家具是椅子"必然犯了"以偏概全"的邏輯錯誤;但可以倒過來說也即是把種說成是屬如"人是動物","椅子是家具"肯定符合邏輯。(4)"種差"應儘可能詳細確切。比如,關於人的定義最好這樣說:"人是能製造複雜生產工具的動物","椅子是一種有靠背、有的還有扶手的供人坐着的家具。

發生定義

除了上面的"屬加種差"定義,還有一種"發生定義"。

發生定義:這種定義方法實際上就是對發生過程的一種描述。當定義者受認知水平和範圍的限制,難以用"屬加種差"的方法定義認識對象時往往就會用到發生定義。比如"燃燒",我們知道"燃燒"是一種同時產生光和熱的、劇烈的氧化反應;而古代的人就可能說它是"用兩塊干木頭長時間使勁摩擦所產生的一種現象",這就是原始的、關於"燃燒"的發生定義。

此外,當你找不到一個概念的種概念--換句話說當這個概念"無所不包"時,這樣的概念你幾乎沒法準確地定義它,它們一般屬於哲學研究的範疇,比如:物質、質、量、度、時間、空間……

形式邏輯一般對事物相對穩定(靜止)的方面進行研究;辯證邏輯學則要求在發展變化之中考察事物。

不同方式

詞法


為一個詞或者一個表達提供一個意義相當的表達。比如將"單身漢"定義為"未婚男子",或者將"煎"定義為在"熱油中燒"。有些詞如"如果"無法有效地使用其它詞來同義描寫,詞典對這些詞一般通過描寫其特性的方法來給予一個定義,而不是通過提供一個相當的表達的方式。

情境

也稱上下文定義。有些詞無法清晰地定義,但可以通過為所有這個詞出現的句子提供一個解釋來為這個詞做一個定義。也就是說通過使用一個不出現這個詞的句子來解釋這個詞在這個句子裡的意義。

內涵

是將一個物件與其它物件之間不同的所有特徵列舉出來。比如"所有小於20的質數的集合"是一個特定的集合的內涵定義。

外延

是描述一個概念或者詞的外延,即這個概念或者詞所包含的所有事物。

列舉定義是一個特別的外延定義,它列出一個概念或者詞所描寫的所有的物件。列舉定義只適用於有限集合,而且只有在這個集合比較小的情況下才有意義。

實物

又稱直觀釋義或實指定義。即指定一個詞所代表的物件來表達這個詞的意思,或者指定數個代表性的物件來表達這個詞的意思。一個例子是給某人看吉米·威爾士的圖像來表示"吉米·威爾士"這個詞的意思,或者給某人看數個典型的狗來說明"狗"的概念。

一個量的操作定義是這個量的測量過程。

理論

是使用一個學科的理論對一個詞作一個定義,比如"米是光在真空中在1/299,792,458秒所傳播的距離"。這個定義是基於狹義相對論的理論做出的定義。

本義狹義

(Definition by genus and difference)首先列出一個狹義詞的廣義詞,然後說明這個狹義詞與這個廣義詞中不屬於這個狹義詞的物件之間的區別。

遞歸

又稱歸納定義,它是使用有意義的方式用一個詞來定義這個詞本身。一般來說這樣的定義包括兩個步驟:首先一個或數個特定的物件屬於被定義項的集合X;其次所有與X中的元素有一定關係的物件,而且只有與X中的元素有這個關係的物件也屬於X。比如以下為自然數的遞歸定義:首先1是一個自然數,其次比自然數大1的數也是自然數,所有其它數都不是自然數。在做遞歸定義時要小心避免循環定義。

循環

是假設別人已經對被定義項有一定的了解。比如"蛋是雞生的卵,雞是從蛋里孵出來的"就是這樣一個循環定義。假如別人即不知道雞是什麼,又不知道蛋是什麼的話這個定義毫無用處。(參見重言式)

規定性

又稱規創定義或約定定義,是指將一個定義或者討論的內容規定在一個範圍內。比如有人想要解釋啤酒是怎樣釀的但不知道清酒是不是啤酒的一種。他可以開篇說:"我所說的啤酒僅包括用小麥釀的啤酒。"

厘定性

是對詞法定義添加附加的條件來延伸詞法定義中的定義,更加縮小定義的規範。

勸導性定義又名說服性定義,是指將一個詞定義為一個特別觀點的理由,但卻保持了詞法定義的形式。

辨析

要分析一個定義的好壞要注意定義的特性,其中最重要的是其外延、內涵、歧義和含糊度。

列舉定義指出一定的例子來讓對方認識到一個詞的意義。

外延定義列舉出一個詞的所有元素。

內涵定義列出一個詞的特徵,這個定義往往比外延定義更緊湊。

比如"單身漢"這個詞假如要使用外延定義來定義它的話必須將世界上上億單身漢都列舉出來,但是假如用內涵定義的話則一個單身漢首先是一名男子,其次他未婚,因此所有的單身漢是未婚男子,而且只有單身漢才是未婚男子。

對於哲學家來說一個定義的內涵比起外延要重要得多。比如我們既無法列出世界上所有的單身漢,對這樣一個列表也沒有興趣。我們關心的是單身漢與非單身漢之間的區別。一個單身漢的列表無法表示一個新的人是否單身漢。

假如一個定義不明確的話有兩種原因。一個定義可能模稜兩可,或者含糊不清,或者兩者均有。事實上大多數詞即模稜兩可有不明確。這並不表示這些詞沒有意義,即使不明確和含有多種意義的詞也有其意義。

假如我們決定定義一個詞或者這個詞所描寫的概念。假如我們確定了我們對這個詞所感興趣的方面,我們確定了一些屬於這個詞的物件,一些不太清楚的物件和一些邊緣物件。問題在於如何定義這個詞。我們希望的是定義這個詞的內涵,即列出可以確定這個詞的所有的和僅有的元素的特徵。以下是一個有用的定義的定義:

對一個概念或者詞或者詞組的定義是描寫其內涵,即描寫其所有和僅有的元素的共有特徵。其外延是所有這個概念、詞或者詞組包含的事務。

一些哲學家不同意這個定義的定義,他們認為,出於不同的理由,大多數概念、詞彙和詞組無法精確地被定義。路德維希·維特根斯坦和威拉德·馮·奧曼·蒯因是這個意見最著名的代表人。但大多數哲學家認為定義重要的哲學概念是必要的。

規則舉例

(以下部分規則的應用以這個對健康一詞的定義--"健康就是非病非亞健康狀態。"為例。)

第一,定義項的概念認知度高於被定義項。

違反這一規則,稱為晦澀定義。在定義中,用來定義的項(對象)必須是比被定義項更為普及的。在理論系統中,要用已定義的概念,定義未定義的概念。如果在定義項中必須使用認知度較低的概念,就必須先加以定義。顯然在此例中我們對"亞健康"這一概念的認知度低於對"健康"的認知度,因此該定義不符要求。

第二,定義項中不能直接或間接地包含被定義項。

如果直接包含,稱為同語反覆;如果間接包含,稱為循環定義。例如對"聰明人"一詞的定義是"聰明的人",便是同語反覆。"健康就是非病非亞健康狀態"也是同語反覆。"生命是有機體的新陳代謝",是循環定義,因為"有機體"正是被定義為"有生命的個體"。

第三,被定義項要恰當歸類。

違反這一規則,稱為歸屬不當。例如,"中國屬於聯合國",聯合國是一個組織,而中國是一個國家,應改為"中國屬於聯合國成員國"。

第四,定義項與被定義項的外延(外延通俗地來說就是對某一對象進行分類,外延一詞可以理解為範圍,如"人"的外延是男人和女人)必須是全同關係。

如果定義項外延大於被定義項,成為定義過寬。反之則為定義過窄。如"愛情是一種男女之間的感情"就是定義過寬,因為母子之間也有感情但不是愛情。"愛情是男女基於性慾的感情",而性慾只是人的生命某一階段的機能,但愛情可以伴隨終生,屬於定義過窄。

第五,定義一般為肯定性陳述,但並不是不能用否定性陳述。

當用否定性陳述時,即當A被定義為非B時,AB必須互補。"健康就是非病狀態"錯誤,因為它們只是互斥不是互補,因為還可以說處於亞健康狀態。

參考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