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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乞丐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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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惠养乞丐法”介绍乞丐”一词用来广泛称呼讨饭之人是从宋朝开始的,如《太平广记》中引《王氏见闻》的一句话,就将乞丐与马医、酒保、佣作及人贩子之流相提并论。宋朝时期的商品经济非常发达,也因此,大部分人可以通过商品服务来养活自己,无需去做乞讨的事情。但是,即便如此在宋朝乞丐也不少。那政府是怎么管理这些人的呢?[1]

宋朝政府对这些人设置了救济场所

按照宋朝法律,政府必须设立这样的福利机构,收留这些乞丐,不允许出现乞丐冻死街头的情况。在张择端的画像中,我们不需要担心这三名乞丐会被冻死,因为,那时候正是春暖花开的季节。

熙宁十年,朝廷颁布法律“惠养乞丐法”,于熙宁十一年开始实施。法律规定:每年十月份,政府就得对管辖内的老弱病残者进行定期查看,每人每天发放粮食,成人是米豆一升,幼儿是米豆半升。从十月份发放到次年的三月份,中间不允许中断,且不能出现饿死的情况。

这个法律一直被延续下来,甚至,到宋朝南迁后也没有放弃。此外,“惠养乞丐法”颁布不久,还颁布了另一条对乞丐有利的法律。元符元年,朝廷颁布“居养法”,要求各州府设立居养院,用来收留那些孤寡贫幼、生活不能自理的人,按月供给口粮,请大夫看病,这是政府尽义务的表现。

起初,居养院只收留孤寡贫幼之人,请人照顾以维持他们的生计。后来,因为不愿看到那么多在寒冷的街头冻死的乞丐,宋徽宗便下令:在寒冷的冬季将那些衣着单薄的乞丐也收留进居养院。之后,南宋又增添了养济院,宋高宗下旨:将街头受冻的乞丐收留进养济院。

就这样,养济院和居养院有了同样的功能,就是收养受冻的乞丐。宋朝的这两项法律相辅相成,一个解决乞丐的温饱问题,一个解决乞丐的居住问题。当然,两项法律都是季节性的,只有到了冬天,政府才会对乞丐伸出援手,其它时间,还是需要乞丐们自己解决温饱及居住问题。

政府通常是每年十月份开始赈济、十一月份开始收养,然后,到次年的二月份开始遣散、三月份结束赈济。当然,出现特殊情况时,政府可以适当延长赈济、收养的时间。例如:绍兴二年三月,政府发现临安府遣散的乞丐还是没地方可去,于是,政府决定将收养时间延长一个月,等到小麦成熟后再遣散乞丐,让他们能够自己去营生。

还有熙宁八年,河北政府向朝廷请求将赈济时间延长至六月份,宋神宗便同意了这个要求。此外,乞丐们如果生病,按照法律还可以免费获得医治。

政府给予社会弱势群体的福利,总免不了受到一些官员的惦记。

为了能够在这些利益上分一杯羹,他们常常会让一些身强力壮、吃穿不愁的人混到乞丐的行列之中,分享这些政府的福利。同时,他们还可以安排一些游手好闲的富家子弟混到居养院去居住。

更加可恨的是,乞丐们领到自己的米豆后,会遭到一些不明身份人的抢夺,这些人多半是政府的内部官员。而且,他们还会在居养院中残忍对待流浪乞丐,将其束缚双手置于一旁。这些官员钻制度的空子,还是需要政府能够完善制度,让官员没有办法侵犯弱势群体的利益。

社会福利肯定来源于政府税收,宋朝的福利这么好,那么,会不会是通过加重税收来实现的呢?

答案似乎是肯定的,但是,我们却不能忽视这些福利所带来的影响。给予公民最基本的救济,防止公民因为贫困生活无法继续,是一个国家最基本的义务。如果,国家连这个福利都没有,我们又怎么会觉得这个国家越来越好呢?

当然,在国家提供的基础福利之外,民间也需要构造一个层次更加丰富、覆盖面更加广泛的慈善体系。宋朝这一点做的不错,宋朝除了两项针对乞丐救治的法律外,还有一些民间慈善组织,由士绅人群、寺庙、富民人群组成,他们定期会组织赈济活动,向乞丐伸出援手。

这里面,最出名的应该属士绅刘宰,曾三次组织志同道合的人一起开办粥场,为吃不饱饭的群众施舍粥。第一次是在嘉定二年十月,救助饥饿群众四千多人;第二次是在嘉定十六年十一月,当日最多的食客达到一万五千人次;第三次是在绍定元年二月。

据《梦梁录》记载,临安府时遇大雪,很多没有衣服保暖的乞丐冻死在路边。之后,一位富人特地沿路查看受灾人员的情况,一路施舍一些银子、衣物给他们,让他们能够在这种恶劣的环境下生存下去。这个故事比较暖人,也让我们知道,世间还是有真情存在的。

其实,中国古代乞丐的历史,几乎与文明社会同时开始。

虽然,乞丐是社会最底层的贫民,不为历代的统治阶级所重视,很少被载入正史之中,但是,在文人墨客的私家笔记或野史中,却留下了许多关于乞丐的记载。此外,不管是古代还是现代,对于乞丐这个群体,国家都会有相应的福利设施与救济措施。[2]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