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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揭露 揭密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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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是一種人際間取得親屬關係的社會結合或法律約束。根據觀念和文化的不同,通常以一種親密或性的表現形式被承認,這種結合通常以婚禮的方式來對外宣告其正式成立。結婚的具體原因很多,比如法律、社會、情感、經濟、精神和信仰的需要。通常,婚姻是組成家庭的基礎和根據,是家庭成立的標誌。婚姻雙方家長互稱「親家」或「姻親」。

廣義地說,婚姻是普世人性的一部分,也就是說,所有的人類文化都有某種形式的婚姻;而婚姻的儀式叫做婚禮。

歷史

很多文化都有有關婚姻起源的傳說,婚姻進行的方式,婚姻的規則及其影響都隨着時代而改變,婚姻本身也會隨着文化及人口的變化而有不同[22]。

歐洲

在早期基督教時期(公元30至325年),婚禮視為是個人的事,沒有統一的宗教儀式或是禮儀[23]。不過主教伊格那丟在公元110年時寫信給士每拿的坡旅甲時有提到:「要結婚的男女在主教的許可下成為夫妻,表示他們的婚姻是依照基督教的神的心意,而不是因為個人的私慾。」[24]

到1545年前,歐洲大部分地區的基督教婚禮都是要新人雙方同意,表示願意結婚的意願[25][26]。雙方需親口對彼此表示願意結婚,不需要牧師或是見證人[27]。若是在自願的情形下表示,且時態是現在式(例如:I marry you),這毫無疑問的是結婚誓言[25],若是未來式(例如:I will marry you),則是訂婚誓言。

中國

在中國神話中,婚禮是由女媧及伏羲而來的。在古代中國社會中有同姓不婚的制度,減少近親性交的可能性。不過母系的親屬(例如表兄弟姊妹)和自己不同姓,不受同姓不婚的約束,例如《紅樓夢》中的賈寶玉和林黛玉就是表兄妹[28]有些家庭其至多代都有表兄弟姊妹通婚的情形。一般結婚後,妻子就被視為是夫家的一員,兒女也是從父親的姓,不過若是入贅,先生則成為妻家的一員,兒女則是從母親的姓。

但過去中國固有的婚姻制度,結婚之目的是為家、為祭祀祖先,乃至為兩姓之好而結合,故當事人的夫妻本身居於次要地位,主婚人往往是家中尊長或父母,有絕對的權威決定。直至中華民國民法第五編親屬於1930年制定時,第972條規定,婚約,應由男女當事人自行訂定;並於982條規定結婚時,亦僅要求公開之儀式及兩個以上之證人。主婚人不再具有法律上之意義,成年的當事人間締結婚姻,享有自主決定之自由。

1950年時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新婚姻法大幅改變了中國婚姻的傳統,規定婚姻為一夫一妻制,男女平等,以及選擇伴侶的權利,在那之前主要是以由父母決定的包辦婚姻為主。自2003年10月起,結婚及離婚已不需要工作單位的許可[29]。像艾滋病感染者已被允許結婚[30],但精神疾病者結婚仍然是非法的[31]。事實婚姻已被廢除。

現代結婚周年稱呼

結婚周年一般有以下的稱呼(以下稱呼主要在美國通用,各國會有差異):

一年:紙婚 二年:布婚 三年:皮婚 四年:絲婚/絹婚 五年:木婚 六年:鐵婚 七年:銅婚/毛婚 八年:電器婚/青銅婚 九年:陶器婚 十年:錫婚 十五年:水晶婚 二十年:搪瓷婚 二十五年:銀婚 三十年:珍珠婚 三十五年:珊瑚婚/翡翠婚 四十年:紅寶石婚 四十五年:藍寶石婚 五十年:金婚 五十五年:翠玉婚/綠寶石婚 六十年:鑽石婚 七十年:白金婚 八十年:鈦金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