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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日本帝國憲法》,日本明治維新後至第二次世界大戰前適用的憲法。1889年2月11日由日本天皇正式頒布。收編於《世界百科名著大辭典》。

內容簡介

本法首先肯定了神權天皇的絕對權力。第1條規定:「大日本帝國由萬世一系之天皇統治之。」第3條規定:「天皇神聖不可侵犯。」第4條規定:「天皇為國家元首,總攬統治權。」其次,規定了虛弱的議會民主制。帝國議會由貴族院及眾議院兩院組成,凡法律須經帝國議會的協贊。即立法權屬於天皇本人,但天皇的立法權須有帝國議會的「協贊」。憲法中沒有關於內閣的明確規定,只規定國務大臣輔佐天皇而負其責任,行政權仍屬天皇。憲法第57條規定:「司法權由法院以天皇名義依法律行使之。」可見,司法權也屬於天皇,只是由法院行使。本法還規定了樞密院這一特殊機構。樞密院獨立於議會和國務大臣之外,是憲法的「護衛者」及皇室的屏障,參與審議重大國務問題,可以牽制國務大臣的活動。憲法還把公民稱為「臣民」,規定了天皇「恩賜」給臣民的權利自由,且這些權利自由可以隨時收回。這是一部封建帝王和專制主義的憲法,第二次世界大戰後被1946年的《日本國憲法》所取代。

《世界百科名著大辭典》

《世界百科名著大辭典》以「齊全、新穎、系統、科學、穩定」為編纂原則,選收了1985年以前出版的自然科學、技術科學、綜合性科學、社會和人文科學[1]文學藝術等方面500多個學科(包括主要學科及其分支學科)的名著,以及世界各大宗教的重要典籍。其中有科學上各主要學派的代表作,文學藝術上各主要流派[2]的代表作,宗教上各主要宗派的主要典籍;世界上大多數國家和地區的重要著作。大多數著作反映實際情況,符合歷史發展趨勢,推動人類社會的進步和發展,也有不正確的、非科學的;但都有較大的社會影響。對所收著作,從其特徵、版本、作者生平、規模、主要內容、學術或藝術價值、社會作用等方面作出了簡要的詮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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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9年2月11日,由伊藤博文起草的《大日本帝國憲法》頒布實施
3分鐘看懂日本明治維新經濟史

參考文獻

  1. 高考知識積累:社會科學與人文科學的區別,新東方高考網,2020-06-01
  2. 文學流派及其主要作品,道客巴巴,2012-1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