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真百科歡迎當事人提供第一手真實資料,洗刷冤屈,終結網路霸凌。

地主階級檢視原始碼討論檢視歷史

事實揭露 揭密真相
前往: 導覽搜尋
地主階級

中文名: 地主階級

簡 述: 是地主制經濟下的主要剝削階級

分 類: 大地主階級、小資產階級

階級矛盾: 地主和農民

特 征: 土地買賣、小農經營和實物地租

特 點: 延續性

一般指封建社會地主制經濟下,統治階級剝奪人民的土地所有權,主要以地租形式剝削農民的土地所有者。封建社會中領主制經濟下的一切大土地所有者,如封建領主亦稱地主。 地主制經濟以中國封建社會最為典型。中國的封建地主對自有土地採取多種經營形式:有的是 由自己經營,採取剝削僱工的形式;而主要的是將土地分與他人經營,採取以地租剝削依附農或佃農的形式。依附農在歷代有私屬徒、部曲、佃仆等類型;佃農在歷代有佃客、莊戶、田客、佃戶等別稱。唐宋以後,分租給佃農的形式逐漸排斥和代替依附農形式,成為地主制經營中的典型形式。[1]


概念介紹

地主階級是地主制經濟下的主要剝削階級,也是封建社會主要的統治階級。它具有按封建等級制度劃分的階層。在中國,地主主要有以下幾種:


①有具有較高社會地位、享有政治特權的世族地主、縉紳地主,他們憑藉世襲的或非世襲的地位和特權,占有或強占、強買土地。他們隱瞞地產,少納或轉嫁田賦;並常合法地或非法地庇蔭親族和其他丁口。他們是地主階級中最保守、腐朽和反動的階層。


②有社會地位較低、沒有政治特權的庶民地主。他們主要是中小地主。他們既受豪強地主欺凌,又憑藉財勢,勾結官府,欺壓鄉民。由於土地可以買賣,地主階級的成份常有變動。隨着社會生產力的發展,取得地主身份所需土地的最低必要量降低,庶民地主在人數上的優勢增大。在商品經濟有了較大發展後,工商業者購買土地,出現工商業地主。


顧名思義,是指集中了大量土地、擁有巨大的農業生產資料和財富的地主階級。


小資產階級

以生產資料的個體所有和個體勞動為基礎的社會集團。主要包括中農、小手工業者、小商人、自由職業者等。小資產階級占有一小部分生產資料或少量財產,一般既不受剝削也不剝削別人,主要靠自己的勞動為生。但是,其中有一小部分有輕微的剝削。


大資產階級

概念可以套用小資產階級,簡單來說就是,以生產資料私有制和大規模雇用勞動為基礎的社會集團。出現在封建階段後期,是地主階級的奠基人。


他們三者還是有很大區別的。大地主階級在本質上屬於落後於資產階級的階級,是封建生產關係下的階級,並不能推動社會進步。但其擁有的財富巨大,由於社會變化和自身原因可以轉變為資產階級,乃至大資產階級。小資產階級有其獨特的兩面性,既要求打破地主土地私有制,又害怕激烈的市場競爭要求保留適度的市場封閉。所以他們可能轉變成中產階級也可能淪為破產平民。


地主制經濟

中國封建制生產方式的主要形式。它在中國封建社會中得到長期的充分的發展,具有典型性。


領主制經濟是封建制生產方式的另一種形式。這種形式在中國封建社會中是否有過,學術界有不同意見。有人認為,西周或稍後的春秋時期的經濟是領主制經濟。井田制就是它的土地制度和經濟組織形式。古籍中的「庶人」就是農奴,他們以「助」的形式向封建領主繳納勞役地租。春秋以後,這種領主制經濟逐步轉化為地主制經濟。有人認為,西周時期仍是奴隸社會,實行「普天之下,莫非王土」和「田裡不鬻」的土地國有制,井田制就是這種土地制度的經營形式。春秋以後,這種奴隸制逐漸為土地私有的地主制經濟所代替。


階級特徵

中國地主制經濟是在生產力和商品經濟有一定程度發展的條件下產生的。它的主要特徵是土地買賣、小農經營和實物地租。春秋戰國之際,鐵製農具和牛耕的使用、推廣,提高了農業生產力水平,為個體勞動提供了充足的物質條件,導致了土地私有制的確立。商鞅變法,「 除井田,民得買賣」,土地買賣從此合法化。從秦漢到隋唐,歷代封建王 朝除了對貴族官吏賞賜土地之外,並實行占田、均田等制度,土 地買賣雖一直流行,但受到一定限制。宋代不立田制,土地買賣日益普遍。由於存在土地買賣,土地兼併始終成為社會動亂的一個經濟根 源。但是,一部分商人買土地而成為地主,形成了地主、商人和高利貸者的緊密結合,緩和了土地權和貨幣權的矛盾。一部分農民可以買土地而成為自耕農或地主,也給地主制經濟注入了活力,這都有利於它的延續。 但是從另一個角度來看,伴隨着這種買賣制度發展到某 種極限程度,農民沒有辦法再生存下去,所以會有舊封建王朝的覆滅和新封建王朝的重建。而一旦有新的有足夠勢力的新階級出現,就會把這種經濟關係顛覆,而建立資產主義的生產關係。


租佃制度

封建地主對自己占有的土地,除採取剝削僮奴或僱工的形式自己經營之外,主要是將土地分租給農民耕種,以收取地租。魏晉南北朝時期,佃客和部曲等依附農,作為租佃農民的一種類型,占居主導地位。他們同地主具有較嚴格的依附關係,「客皆注家籍」,蔭庇於地主。他們要獲得自由,必須經過放免和自贖等手續。唐中葉以後,佃客階層日益擴大。北宋間,他們獲得了國家編戶的地位,人身依附關係相對鬆弛,有了一定的遷徙、佃田和退佃的自由。這種有別於依附農的佃農,從此在租佃關係中占居主導地位。明清時期,隨着定額租制和永佃制的發展,佃農擺脫了地主對生產活動的干預,可以合理地安排生產,靈活地利用自己一家的勞動力,經營獨立性相對擴大。加以押租制的流行,佃農與地主之間,已向「交租之外,兩不相問」的契約關係過渡。


封建地租

封建地主向農民收取以穀物為主的實物地租。秦漢時期,地主「分田劫假」,農民「耕豪民之田,見稅什五」。魏晉南北朝時期,「佃谷 皆與大家量分」,普遍盛行分成租制。唐代定額租制雖也早見,但僅行於軍屯,經過宋明兩代的發展,特別是到清代,定額租制終於取代 分成租制而占居主導地位。分成租制是與生產力水平比較低下相聯繫的。以對分制最為普遍,即佃農將穀物收穫量的五成交給地主;當然也有高於或低於五成的。定額租制以農業生產力達到一定水平的穩產為前提。定額租的數量一般按正常年景穀物收穫量的五成來確定;從長期平均來看,要大於分成租數量。但是,隨着農業生產力的發展,穀物畝產量提高,複種面積增加,商品性農作物和家庭手工業的擴大,地租在佃農家庭經濟收入中的比重卻會下降,這就有利於調動佃農的生產積極性。


佃農耕作

地主把土地分成小塊租給農民,一家一戶就是一個生產單位。佃農不但生產自己需要的農產品,而且生產自己需要的大部分手工業品,分散的小農業和家庭手工業的結合,特別是男耕女織,構成了基本上自給自足的家庭經濟。隨着生產力的發展和上述封建生產關係的一系列調整,佃農生產中的商品部分逐步擴大,形成了不同程度的自給性生產和商品性生產的結合。這更有利於佃農實現生產和消費的平衡,更有利於佃農家庭經濟的充實。


一個完全意義的佃農,必須有比較完備的生產資料和生活資料,如耕牛、農具、籽種、口糧和住屋等等。這種佃農開始是不多的。唐代的佃農,往往要靠地主「貸其種食,賃其田廬」,自有耕牛的更少。經過宋明兩代的發展,到了清代,完全意義的佃農顯着增多。分成租制 是與佃農擁有的生產資料和生活資料不夠完備相聯繫的,定額租制則是與佃農擁有的生產資料和生活資料比較完備相聯繫的。清代分成租制向定額租制的轉化,就是具有完全意義的佃農大量出現的反映。


社會地位

地主階級是地主制經濟下的主要剝削階級和統治階級。地主階級中具有較高社會地位、享有政治特權的階層,漢魏時稱為豪強地主,隋唐時稱為世族地主,宋代稱形勢戶,明清時稱為縉紳地主。他們的出現是封建等級制度的反映。他們憑藉權勢,占有或強占強買土地,隱瞞田產,少納田賦,或用飛灑、詭寄、虛懸等辦法,把田賦負擔轉嫁給中小地主和自耕農。他們利用免徭役的特權蔭庇親屬以及佃客。一些農民為了避免繁重的差役勒索也依附於他們,以致出現「百家合戶,千丁共籍」的現象。他們是地主階級中更保守、腐朽和反動的階層。


地主階級中又有社會地位較低、沒有政治特權的階層,這些地主一般稱庶民地主。他們以中小地主為多,但也有大戶。他們既受豪強地主欺凌,卻又憑藉財勢,勾結官府,武斷鄉曲,欺壓農民。隨着社會生產力的發展,取得地主身份所需土地的最低必要量降低,庶民地主在人數上擴大,並且出現着重從經濟勢力即占有土地的數量來衡量地主社會地位的趨勢。


階級矛盾

地主和農民是地主制經濟下的兩大對抗階級。中國歷代中央集權的封建君主專制國家,就是地主階級的統治工具。它在政治上壓迫農民,又通過賦稅和徭役從經濟上剝削農民;另一方面,它為維護地主階級的根本利益,採取墾荒、興修水利、倉儲、賑恤、蠲免等政策措施,也在客觀上有利於農民。當地主與農民之間階級矛盾尖銳化的時候,特別是由於封建政權的苛征暴斂,往往爆發大規模的農民起義。中國歷史上的農民起義是以規模大、次數多着稱的。每一次重要的農民起義都不同程度地打擊了地主階級,推動了封建生產關係的調整,從而有利於社會經濟的恢復和發展。


延續性

中國地主制經濟經過長期的充分的發展,具有強大的經濟基礎與上層建築。它的內部經濟結構,如地主、商人和高利貸者三位一體緊密結合的剝削傳統,小農業和家庭手工業緊密結合的自然經濟,是異常堅固的。它的宗法制度、中央集權的官僚制度和完備的封建思想體系也舉世聞名。這種充分發展的經濟基礎與上層建築,對發展社會生產力具有較大的適應能力,對調節社會矛盾具有較大的迴旋餘地,從而能夠延長地主制經濟的壽命,導致中國封建社會的長期延續。


參考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