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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人权日
原文名 International Human Rights Day
出生 (1948-12-10) 1948年12月10日(75岁)
联合国
别名 世界人权日

国际人权日,为纪念1948年12月1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世界人权宣言》而设立的纪念日。

国际人权日提醒人类,现时在人类的社区及全世界,还有持续的人权问题。要让人权在全世界得以落实推行,还有赖全人类的努力。

设立缘起

“国际人权日”和第二次世界大战有着极其密切的关系。二战是世界上的资本主义国家为了重新瓜分全球的资源,如原料和土地等,而发动的大规模战争。对全人类来说,战争是非常残酷的。二战期间,到处生灵涂炭,民不聊生,人类遭到空前的浩劫。在战争年代,根本没有什么人权可谈。

人类吸取了这惨痛的历史经验教训过后,为了避免这样的悲惨历史重演,通过联合国在1948年12月10日发表《世界人权宣言》。值得注意的是,《世界人权宣言》是联合国大会在没有任何国家反对情况下通过的。

为了纪念这个重大的日子,联合国把通过《世界人权宣言》的日子(也就是1948年12月10日)定名为“国际人权日”。这就是“国际人权日”的由来。 [1]

组织机构

《世界人权宣言》由1946年成立的联合国人权委员会负责起草。美国总统富兰克林·罗斯福的遗孀埃莉诺·罗斯福是该委员会的主席,委员会副主席为台湾的哲学家兼剧作家张彭春。联合国秘书长邀请了加拿大籍的法学专家约翰·汉弗莱主持了宣言的起草。代表美国参加委员会的是当时的第一夫人埃莉诺·罗斯福(Eleanor Roosevelt)。委员会达成的一致意见认为,《宣言》必须纳入人人享有权利和自由的观念。经过两年的讨论和起草,《宣言》的最后文本要求人人有权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人人有权享有言论、表达意见、思想和良心的自由,以及不受酷刑的权利。

人权日始于1950年,国际社会在这一天共同纪念《宣言》倡导的基本自由,向积极促进和捍卫这些权利的人们致敬。

《宣言》虽无法律约束力,但如今已成为一部习惯法。《宣言》确立的原则得到国际社会的支持,成为法定惯例。《宣言》促使60多项人权文件诞生,包括1976年《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等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条约。这项公约保护个人和国家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自决权。美国等150多个国家签署了这项公约。此外,《宣言》阐述的原则已被纳入多达90个国家的宪法。《宣言》已有300种语言的译本。

活动内容

《世界人权宣言》是联合国大会于1948年12月10日在法国巴黎夏乐宫通过的一份旨在维护人类基本权利的文献(联合国大会第217号决议,A/RES/217)。宣言起草的直接原因是对第二次世界大战的反省,是第一份在全球范围内表述所有人类都应该享有的权利的文件。其完整文件由联合国出版在其自己网站上。

世界人权宣言共有30条。与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其他两个可选协约一起包含在国际人权法案中。前二者都是在1966年通过的,1967年执行。

人权立法

“人权”通常是指普遍的人类权利,不论其管辖范围内或其它因素,诸如种族、国籍或宗教。被多数国家认同的人权立法包含如下:

安全的权利

有关禁止犯罪行为,如谋杀、屠杀、酷刑和强奸。

自由的权利

有关自由的范畴,如:宗教和信仰自由、集会、结社。

政治的权利

有关人民的自由参政权,如抗议或入党。

诉讼的权利

有关防止滥用法律制度,如监禁审讯、秘密审讯和过度惩罚。

平等的权利

有关公民的平等,在法律之前人人平等。

福利的权利(经济的权利)

有关提供教育和免于遭受严重的贫穷和饥饿。

民族的权利

有关群体免受种族屠杀和其建立民族国家之权利。

人权内容

尽管对人权的具体认识与实践互不相同,但是对于一些人权的最基本的内容还是取得了一定的共识。

(1)生命权 

生命权是最基本,最重要的人权,如果无法充分保障人的生命权,那么一切其它权利都是空中楼阁。无端剥夺人的生命,或者肆意对人施加恐吓、虐待和折磨,就是用一种非人权的待人方式。任由这种情况发生,个人权利就无从谈起。所以一般各国的刑法都将侵害他人生命权的罪行量刑最重。“生命权是一个人之所以被当作人类伙伴所必须享有的权利。”

(2)自由权

自由权是人权的一个基本权利。1789年法国的《人权宣言》宣告:“人们生来是而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认为自由权属天赋人权,神圣不可侵犯。

1、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2、人身自由.包括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秘密受法律保护。

3、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

(3)财产权

财产权是生命权和自由权的延伸。如果一个人要生存下去、要有能力选择他喜欢的方式生存下去,一定要有物质作为支持,那么,对自我劳动的所得进行排他性的占有,就是生命权与自由权必不可少的保障。“人能够工作,能够靠自己的劳动成果生活,并把生活剩余的钱存起来留给子女或者自己的晚年,这都是人尊严的一部分。”财产权看似是一种物权,但其实质为人支配物,即支配自己正当所得的权利。

(4)尊严权

人的尊严与生俱来,如同生命一样宝贵。尊严也是生命权和自由权的合理延伸。如果一个人若无尊严,那么他的生命至多是一种无人格的形式。

(5)获助权

获助权常常和“人道主义”联系在一起,出现于天灾、人祸之后。由于种种不可预知的灾祸,人的生命权无时不刻受到威胁。在危难关头得到伙伴的帮助,是生命权的必要保障。

(6)公正权

人权的普适性必然的要求每一个人都受到公平合理的对待,《世界人权宣言》第1条就是:“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人人有资格享有本宣言所载的一切权利和自由,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等任何区别。”公正权是为了将人权平等的扩展到每一个人身上,不仅是人权的一部分,更重要的是它也是人权中其它部分的必要条件。

视频

世界人权日70周年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