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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工程研究中心是國家創新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根據建設創新型國家和產業結構優化升級的重大戰略需求,以提高自主創新能力、增強產業核心競爭能力和發展後勁為目標,組織具有較強研究開發和綜合實力的高校、科研機構和企業等建設的研究開發實體。

機構簡介

國家工程研究中心是國家科技創新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根據建設創新型國家和產業結構優化升級重大戰略需求,以提高自主創新能力、增強產業核心競爭能力和發展後勁為目標,組織具有較強研究開發和綜合實力的高校、科研機構[1]和企業等建設的研究開發實體,旨在通過建立工程化研究、驗證的設施和有利於技術創新、成果轉化的機制,培育、提高自主創新能力,搭建產業與科研之間的「橋樑」,促進產業技術進步和核心競爭能力的提高。

相關區別

「國家工程研究中心」與「國家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的區別:國家工程研究中心(國家發改委負責)是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組織具有較強研究開發和綜合實力的高校、科研機構和企業等建設的研究開發實體,是國家創新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而國家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國家科技部負責)是國家科技部根據國情需要,統籌規劃,統一安排,作為國家研究開發條件能力建設的重要內容。

中心宗旨

國家工程研究中心的宗旨是以國家和行業利益為出發點,通過建立工程化研究、驗證的設施和有利於技術創新、成果轉化的機制,培育、提高自主創新能力,搭建產業與科研之間的「橋樑」,研究開發產業關鍵共性技術,加快科研成果向現實生產力轉化,促進產業技術進步和核心競爭能力的提高。

(1)根據國家和行業發展需要,以及相關批覆文件的要求,實現設定的研究開發和成果轉化目標;

(2)主動組織、參與產業關鍵共性技術開發,並為行業提供技術開發及成果工程化的試驗、驗證環境;

(3)承擔國家和行業下達的科研開發及工程化研究任務,並依據合同按時完成任務;

(4)將承擔國家和行業任務所形成的技術成果通過市場機制向行業轉移和擴散,起到科研與產業之間的橋樑和紐帶作用。

中心職能

(1)根據國家和產業發展的需求,研究開發產業技術進步和結構調整急需的關鍵共性技術;

(2)以市場為導向,把握技術發展趨勢,開展具有重要市場價值的重大科技成果的工程化和系統集成;

(3)通過市場機制實現技術轉移和擴散,持續不斷地為規模化生產提供成熟的先進技術、工藝及其技術產品和裝備;

(4)通過對引進技術的消化吸收再創新和開展國際合作交流,促進自主創新能力的提高;

(5)提供工程技術驗證和諮詢服務;

(6)為行業培養工程技術研究與管理的高層次人才。

管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實施科技規劃綱要增強自主創新能力的決定》,加強和規範國家工程研究中心建設與運行管理,提高自主創新能力,特制定《國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辦法》,經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主任辦公會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自2007年4月10日起施行。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主任:馬凱

二○○七年三月五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實施科技規劃綱要增強自主創新能力的決定》,加強和規範國家工程研究中心建設與運行管理,提高自主創新能力,根據《科學技術進步法》、《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對國家工程研究中心(以下簡稱「工程中心」)的申報、審核、評價等管理行為。

本辦法所稱工程中心,是指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以下簡稱「國家發展改革委」)根據建設創新型國家和產業結構優化升級的重大戰略需求。工程中心是國家創新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第三條 工程中心的宗旨是以國家和行業利益為出發點。

第四條 工程中心的主要任務:

(一)根據國家和產業發展的需求,研究開發產業技術進步和結構調整急需的關鍵共性技術;

(二)以市場為導向;

(三)通過市場機制實現技術轉移和擴散;

(四)通過對引進技術的消化吸收再創新和開展國際合作交流,促進自主創新能力的提高;

(五)提供工程技術驗證和諮詢服務;

(六)為行業培養工程技術研究與管理的高層次人才。

第五條 工程中心的責任與義務:

(一)根據國家和行業發展需要,以及相關批覆文件的要求,實現設定的研究開發和成果轉化目標;

(二)主動組織、參與產業關鍵共性技術開發,並為行業提供技術開發及成果工程化的試驗、驗證環境;

(三)承擔國家和行業下達的科研開發及工程化研究任務,並依據合同按時完成任務;

(四)將承擔國家和行業任務所形成的技術成果通過市場機制向行業轉移和擴散,起到科研與產業之間的橋樑和紐帶作用。

第二章 申報與審核

第六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制定並發布工程中心有關政策文件,指導、組織工程中心的審核、評估等工作。

第七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部門,計劃單列中央企業(集團)(以下簡稱「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本地區或所屬單位工程中心的申報和管理,督促、協調工程中心的建設和運行。

第八條 根據國家高技術產業發展和自主創新基礎能力建設等規劃,國家發展改革委適時發布工程中心建設領域指南,明確工程中心建設重點方向和申報時限要求等事項。

第九條 擬申請工程中心的單位(以下簡稱「申報單位」)須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相關文件的要求,結合自身的優勢和具體情況,提出工程中心申請報告(編制提綱見附件一),報相應主管部門審查。

第十條 申報單位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符合國家發展改革委發布的工程中心建設領域及相關要求;

(二)具有一批有待工程化開發、擁有自主知識產權[2]和良好市場前景、處於國內領先水平的重大科技成果,具有國內一流水平的研究開發和技術集成能力及相應的人才隊伍;

(三)具有以市場為導向,將重大科技成果向規模生產轉化的工程化研究驗證環境和能力;

(四)具有通過市場機制實現技術轉移和擴散,促進科技成果產業化,形成良性循環的自我發展能力;

(五)具有對科技成果產業化進行技術經濟分析的能力,條件允許的還應具有工程設計、評估及建設的諮詢與服務能力;

(六)原則上採用公司法人形式,確有必要,也可探索其他有效的組織形式;

(七)工程中心董事會(理事會)應包含兩名獨立董事(理事),獨立董事(理事)由相關主管部門選派,一般應由熟悉工程中心所在行業情況的高級技術或管理專家出任;

(八)建立完善的人才激勵、知識產權管理等管理制度。

第十一條 國家鼓勵由相關領域的優勢科研單位、高校、企業、社會投資機構聯合申請建設工程中心。鼓勵跨地區、跨行業的建設形式,促進區域技術創新和產業發展。鼓勵引進海外一流技術人才和管理人才。

第十二條 主管部門應認真審查本部門(地區)所屬單位提出的申請,將符合條件的工程中心申請報告(一式四份)及相關申報文件報送國家發展改革委。

第十三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受理主管部門提出的申報文件後,組織專家根據本辦法第十條對工程中心申請報告進行評審。評審重點包括工程中心建設的意義與必要性、申報單位的條件、發展目標等。評審過程中,可要求申報單位就有關問題進行說明。

第十四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根據專家評審意見,必要時可徵求相關部門和地方的意見,對工程中心申請報告進行初核,經綜合研究後擇優批准。

第十五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應在工程中心建設領域指南規定的申報截止日期後90個工作日內完成工程中心申請報告的初核工作。專家評審和徵求有關部門、地方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此期限內。

第十六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批准申請報告後,工程中心進入預備期,可暫以「××國家工程研究中心(籌)」的名義開展工作,實施工程中心申請報告中確定的各項任務。

第十七條 主管部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建立相應管理制度,加強對工程中心預備期相關工作的監督管理,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稽察、檢查和審計等工作。

第十八條 工程中心的預備期一般不超過三年。達到預先設定的預備期發展目標後,申報單位應編制總結報告(編制提綱見附件二),經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後,由主管部門向國家發展改革委提出正式核定申請。

第十九條 對逾期不能達到預定目標的工程中心,主管部門應向國家發展改革委提出報告,說明原因、擬採取的措施和計劃完成日期。

第二十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財政、海關、稅務等部門對主管部門報來的總結報告進行審核,對符合條件的正式核定為「國家工程研究中心」並授牌。

第二十一條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工程中心享受科技開發用品免徵進口稅收的有關優惠政策。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