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國公約檢視原始碼討論檢視歷史
四國公約是美、英、日、法國四國於1921年12月13日簽訂了《關於太平洋區域島嶼屬地和領地的條約》,有效期為十年。
條約中規定:互相尊重它們在太平洋區域內島嶼屬地及島嶼領地的權利,締約國之間發生有關太平洋某一問題的爭端,應召開締約國會議解決。締約國在太平洋區域的權利遭受任何國家威脅時,締約國應協商採取有效措施。還規定:1911年7月13日英國和日本在倫敦締結的協定應予終止。
簽約同日,四國共同發表的聲明指出,締結上述條約,不能認為美國同意委任統治條款。此舉表明美國不受凡爾賽體系[1] 約束。
影響
《四國公約》的簽訂是美國外交的勝利。不僅藉此埋葬了英日同盟,消除了在遠東爭霸的一個障礙,成功地使該條約具有外交協商性質而不具有軍事同盟性質,使美國無需用武力保衛英法在遠東的利益。
英國雖然暫時在表面上維護了與美日的關系,但隨著英日矛盾的不斷激化和英國在亞太地區實力的相對下降,英國只能選擇了對日本的妥協政策。
《四國公約》對日本有著雙重影響:日本對廢除英日同盟感到惋惜。但《四國公約》讓日本第一次處於同歐美列強平等的地位,它在太平洋地區的權益得到其他國家的正式承認。
附屬規定
該公約規定,簽約的四國中任意兩國在太平洋地區的任何問題上發生爭執,需全體簽約國應當舉行共同會議協商解決。條約的附屬檔案規定,簽約國將互相尊重其他簽約國在有關太平洋島嶼和委任統治地區上的權利。 另一個附屬檔案則規定了日本在太平洋地區的領土疆域。由於四國公約措辭過於含糊,以至沒有任何法律上的約束力。
該公約的主要意義是終止了1902年以來的英日同盟,結束了日本和英國在太平洋地區的合作狀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