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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權,是指商標所有人對其商標所享有的獨占的、排他的權利。在我國由於商標權的取得實行註冊原則,因此,商標權實際上是因商標所有人申請、經國家商標局確認的專有權利,即因商標註冊而產生的專有權。商標是用以區別商品和服務不同來源的商業性標誌,由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誌顏色組合、聲音或者上述要素的組合構成。

特徵

獨占性 又稱專有性或壟斷性,是指商標註冊人對其註冊商標享有獨占使用權。賦予註冊商標所有人獨占使用權的基本目的,是為了通過註冊建立特定商標與特定商品的固定聯繫,從而保證消費者能夠避免混淆並能接受到準確無誤的商品來源信息。換句話說,在商業中未經許可的所有使用,都將構成對商標專用權的侵害。這種專用權表現為三個方面: (1)商標註冊人有權依據《商標法》的相關規定,將其註冊商標使用在其核准使用的商品、商品包裝上或者服務、服務設施上,任何他人不得干涉; (2)商標註冊人有權禁止任何其他人未經其許可擅自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 (3)商標註冊人有權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註冊商標,也可以將自己的註冊商標轉讓給他人,這種許可或轉讓要符合法律規定並履行一定的法律手續。 時效性 指商標專用權的有效期限。在有效期限之內,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超過有效期限不進行續展手續,就不再受到法律的保護。各國的商標法,一般都規定了對商標專用權的保護期限,有的國家規定的長些,有的國家規定的短些,多則二十年,少則七年,大多數是十年。我國商標法規定的商標專用權的有效期為十年。《商標法》第四十條規定:「註冊商標有效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的,商標註冊人應當在期滿前十二個月內按照規定辦理續展手續;在此期間未能辦理的,可以給予六個月的寬展期。每次續展註冊的有效期為十年,自該商標上一屆有效期滿次日起計算。期滿未辦理續展手續的,註銷其註冊商標。」 地域性 指商標專用權的保護受地域範圍的限制。註冊商標專用權僅在商標註冊國享受法律保護,非註冊國沒有保護的義務。在我國註冊的商標要在其他國家獲得商標專用權並受到法律保護,就必須分別在這些國家進行註冊,或者通過《馬德里協定》等國際知識產權條約在協定的成員國申請領土延伸。 財產性 商標專用權是一種無形財產權。商標專用權的整體是智力成果,他凝聚了權利人的心血和勞動。智力成果不同於有形的物質財富,它雖然需要藉助一定的載體表現,但載體本身並無太大的經濟價值,體現巨大經濟價值的只能是載體所蘊含的智力成果。比如「可口可樂」商標、「全聚德」商標等,其商標的載體:可樂、烤鴨等不是具有昂貴价值的東西,但其商標本身卻是具有極高的經濟價值,「可口可樂」商標經評估,其價值達到七百多億美元,而「全聚德」作為中國的民族品牌2005年的評估價值為106.34億元人民幣。通過商標價值評估,這些商標可以作為無形資產成為企業出資額的一部分。 類別性 類別性,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依照商標註冊申請人提交的《商標註冊申請書》中核定的類別和商品(服務)項目名稱進行審查和核准。註冊商標的保護範圍僅限於所核准的類別和項目,以世界知識產權組織提供的《商標註冊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為基礎,國家商標局制定的《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將商品和服務總共分為45個類別,在相同或近似的類別及商品(服務)項目中只允許一個商標權利人擁有相同或近似的商標,在不相同和近似的類別中允許不同權利人享有相同或近似的商標。

概述

中國商標權的獲得必須履行商標註冊程序,而且實行申請在先原則。 商標是產業活動中的一種識別標誌,所以商標權的作用主要在於維護產業活動中的秩序,與專利權的作用主要在於促進產業的發展不同。 根據《商標法》規定, 商標權有效期10年,自核准註冊之日起計算,期滿前12個月內申請續展,在此期間內未能申請的,可再給予6個月的寬展期。續展可無限重複進行,每次續展註冊的有效期為10年。自該商標上一屆有效期滿次日起計算。期滿未辦理續展手續的,註銷其註冊商標。 商標權是一種無形資產,具有經濟價值,可以用於抵債,即依法轉讓。根據我國《商標法》的規定,商標可以轉讓,轉讓註冊商標時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簽訂轉讓協議,並共同向商標局提出申請。 在轉讓商標權時,應當按照《企業商標管理若干規定》的要求,委託商標評估機構進行商標評估,依照該評估價值處理債務抵償事宜,而且,要及時向商標局申請辦理商標轉讓手續。商標侵權的民事責任商標專用權被侵權的自然人或者法人在民事上有權要求侵權人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償損失。

取得

1.商標權的取得,是指根據什麼原則和採取什麼方法來獲得商標權。 2.商標權取得的原則有以下三種: (1)使用原則 使用原則,即使用取得商標權原則,是指商標權因商標的使用而自然產生,商標權根據商標使用事實而得以成立。 (2)註冊原則 註冊原則,即註冊取得商標權原則,是指商標權因註冊事實而成立,只有註冊商標才能取得商標權。 (3)混合原則 混合原則,即折衷原則,是指在確定商標權的成立時,兼顧使用與註冊兩種事實,商標權既可因註冊而產生,也可因使用而成立。 3.商標權取得的方式分為兩種: (1)原始取得與繼受取得。商標權的原始取得,也稱為商標權的直接取得,是指商標權由創設而來,其產生並非基於他人既存之商標權,也不以他的意志為根據。 (2)商標權的繼受取得,也稱為商標權的傳來取得,是指以他人既存的商標權及他人意志為基礎而取得商標權。

侵權方式

1.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的許可,在同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近或者近似的商標的; 2.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的; 3.偽造、擅自製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製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的; 4.故意為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提供便利條件的; 5.給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

終止情形

(1)因註冊商標法定有效期限屆滿又末辦理續展註冊,導致註冊商標註銷,商標權因而終止。 (2)因商標註冊人自動申請註銷註冊而導致商標權終止。 (3)因註冊商標爭議被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撤銷註冊商標,而導致商標權終止。 (4)因商標註冊人死亡或者終止而導致商標權終止。 (5)因商標註冊不當,被商標局撤銷註冊或者經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撤銷註冊,而導致商標權終止。 (6)因商標註冊人違反商標法規定被商標局撤銷其註冊商標,導致商標權終止。[1]

繼承規定

個體工商業者申請註冊的商標權,是一項財產權利。 在商標有效期內,商標註冊人死亡的,其繼承人應及時申報商標局,更改商標註冊登記,變更註冊人名稱,成為新的註冊人,即繼承了商標權。同樣享有轉讓商標專用權,通過商標許可合同許可他人使用並收取使用費的權利。在註冊商標專用權受到侵犯時,同樣可以請求侵權人停止侵害,賠償損失。繼承人在商標的有效期內繼承商標專用權,若註冊期滿,繼承人可以申請續展從而繼續享有專用權。若繼承人未申請續展的,則喪失註冊商標專用權。 企業、事業單位享有的註冊商標專用權,因為不能作為某一個人的個人財產,故不能作為個人遺產被繼承,而只能轉讓。

內容

商標權人的權利主要有註冊商標的專有使用權、禁止權、轉讓權等內容。 (一)專有使用權 專有使用權是商標權最重要的內容,是商標權中最基本的核心權利。它的法律特徵為,商標權人可在核定的商品上獨占性地使用核准的商標,並通過使用獲得其他合法權益。 專有使用權具有相對性,只能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使用。我國《商標法》第56條規定 :"註冊商標的專用權,以核准註冊的商標和核定使用的商品為限。"即註冊商標只能在註冊時所核定的商品或者服務項目上使用,而不及於類似的商品或者服務項目;商標權人也不得擅自改變構成註冊商標的標誌,也不能使用與註冊商標近似的商標。" (二)禁止權 禁止權是指註冊商標所有人有權禁止他人未經其許可,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或服務項目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商標權具有與財產所有權相同的屬性,即不受他人干涉的排他性,其具體表現為禁止他人非法使用、印製註冊商標及其他侵權行為。由此可見,專有使用權和禁止權是商標權的兩個方面。 使用權和禁止權的區別在於兩者之間有着不同的效力範圍。使用權涉及的是註冊人使用註冊商標的問題,禁止權涉及的是對抗他人未經其許可擅自使用註冊商標的問題。根據我國《商標法》的規定,註冊人的專有使用權以核准的註冊商標和核定使用的商品為限。這就是說,註冊人行使使用權時受到兩方面限制:第一,只限於商標主管機關核定使用的商品,而不能用於其他類似的商品;第二,只限於商標主管機關核准註冊的文字、圖形,而不能超出核准範圍使用近似的文字、圖形。但是,禁止權的效力範圍則不同,註冊人對他人未經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均享有禁止權。這就是說,禁止權的效力涉及以下四種情形:第一,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相同的商標;第二,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近似商標;第三,在類似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標;第四,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近似商標。 (三)許可權 許可權是指註冊商標所有人通過簽訂許可使用合同,許可他人使用其註冊商標的權利。許可使用是商標權人行使其權利的一種方式。許可人是註冊商標所有人,被許可人根據合同約定,支付商標使用費後在合同約定的範圍和時間內有權使用該註冊商標。實質上,上辦事與許可制度對於企業將發展橫向聯合,發揮優勢,擴大名牌商品生產,活躍流通,滿足消費者需要,提高社會經濟效益,具有積極的意義。 (四)轉讓權 轉讓,是指註冊商標所有人按照一定的條件,依法將其商標權轉讓給他人所有的行為。轉讓商標權是商標所有人行使其權利的一種方式,商標權轉讓後,受讓人取得註冊商標所有權,原來的商標權人喪失商標專用權,即商標權從一主體轉移到另一主體。轉讓註冊商標,應由雙方當事人簽訂合同,並應共同向商標局提出申請,經商標局核准公告後方為有效。[2]

侵權對策

解決商標侵權是一項法律性、政策性及其操作性很強的工作,它既涉及到立法、司法和執法和管理等層面,也涉及到經濟、文化、政治、外交等領域,因此是一項巨大的、複雜的系統工程。 (一)完善立法體制 完善立法體制,提高立法效率,增大處罰力度。改革開放20年是我國立法工作步入正軌、法制建設逐步走向正規化、科學化、民主化的時期,但是應當看到,由於歷史的積澱太多,我國的立法體制還不夠完善,立法效率仍然較低,法律的制定和修改明顯滯後於經濟發展的步伐。為改變這一現狀,應加快實現人大常委會委員專職化的進程,在立法程序上理順立法機關與政府部門的關係,進一步增大立法工作的透明度和公開性,擴大公民對法律修改的意見和建議的參與度,同時,適應社會經濟形勢發展的需要,加大對經濟犯罪的處罰力度,嚴懲日益高科技化的違法犯罪行為,為經濟發展創造良好的法律氛圍。 (二)追究法律責任 理順行政執法機關與司法機關之間的關係。按照我國《商標法》的規定,我國商標專用權保護實行行政保護和司法保護並行的雙軌制,因此商標侵權的法律責任既有行政責任,也包括刑事責任和民事責任。首先,行政、司法保護雙軌制,是現階段具有我國特色的商標保護體制,由於行政保護具有方便、快捷、高效的特點,因此大部分商標侵權案件是通過行政執法機關處理的,但隨着我國商標法律與國際商標法律的接軌以及社會商標意識、法律意識的不斷提高,行政保護日益顯示出其不足之處。因此要求加強兩方面工作,一是增強行政執法部門隊伍總體素質、提高商標管理和行政執法水平;二是充實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審判機構和人員,提高知識產權審判專業化水平。其次,按照有關規定,對於商標侵權案件,涉嫌構成犯罪的,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將該案件向司法部門移送。對於案件移送,雖然法律上已有明確規定,但實施起來仍不夠順暢,影響案件移送的主要因素有:1、案件的定性標準不統一;2、案件定性的法律依據不一致;3、個別行政執法部門片面追求辦案數量;4、個別司法機關的消極司法行為。實踐證明,加大執法力度,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是極其有效的措施,因此,當前既需要積極引導權利人依法通過司法途徑打擊侵權行為,更需要確保移送渠道暢通。再次,有學者認為,制裁商標侵權行為最有效的手段是損害賠償,這一見解不無道理。對於商標侵權的民事責任方面的賠償問題,現行《商標法》規定工商部門有權應被侵權人的請求責令侵權人賠償損失。這實際是關於執法部門解決民事問題的規定,從實踐看,這一規定既增加了執法部門的負擔,又不利於有效解決被侵權人的民事權利,已經不適合形勢的需要。應對方法之一是可以將此規定在《商標法》修改中刪去;或者如果確實考慮國情,可以規定執法部門可以就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進行調解,如果調解不成,當事人再依照程序向人民法院起訴。 (三)理順機關間的關係 「假冒偽劣」這一說法,對於普通消費者來說,是一個含義模糊、界限不明確的概念。按照產品質量法的有關規定,「偽劣產品」包括四種情形:一是摻雜、摻假;二是以假充真;三是以次充好;四是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而「假冒」是指假冒他人註冊商標的行為,即為達到冒充他人商品的目的而使用他人註冊商標的行為,也包括為實現該目的而實施的行為,具體表現即為《商標法》 [2] 第三十八條列舉的幾種情形。然而在現實生活中,「假冒」和「偽劣」往往是很難截然分開,有三種情形:1、有些產品只是「假冒」,並不「偽劣」;2、有些產品是「偽劣」的但不是「假冒」的;3有些產品既是假冒的同時也是偽劣的,那麼這三種情況分別適用何種法律、由哪一個部門來處理呢?按照現行《商標法》的規定,只要是生產假冒產品和銷售明知是假冒產品的,而不考慮其產品的偽劣,即屬於上述第1、3種情形的,工商部門都有權作出認定和處理。根據《產品質量法》的規定,對於上述第2、3種情形的制售偽劣產品行為,質量監督部門有權作出認定和處理。很顯然,對於第1種情形,如果是質量監督部門發現的案子,應當移交工商部門處理;對於第2種情形的,工商部門可以向質量監督部門移交。對於第3種情形,由於雙方都可以依據不同的法律進行處理,執法機關容易在侵權認定和處理髮生責任競合,對於此類案件,雙方應當建立有效的協調和溝通制度,以更有力、更及時打擊違法行為。 (四)引導保護舉報權 加強「知假買假」的引導及保護消費者的舉報權,商標專用權保護與消費者的關係。發生商標侵權,受害者無疑首先是商標權利人,其次才是產品的終端用戶—消費者,但是,消費者一定是受害者嗎?其實未必,一方面,消費者如果因為商標意識淡薄、鑑別能力差而購買了侵權假冒商品,那麼其當然是受害者;另一方面,消費者如果明知該商品是侵權假冒卻因其價格低廉而購買,那麼消費者有責任嗎?到2014年,消費者是不負法律責任的,至多其只有道義上的責任。這種合法不合理的現象能否得以改變,我想似乎不是不可能,但是其操作難度可想而知。日前,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解釋,判處一名購買假文憑者有期徒刑6個月,就是一個發人深省的案例。再次,普通消費者發現侵權假冒商品有沒有舉報的義務和獲得獎勵的權利,也是一個值得探索的問題。目前我國《商標法實施細則》中關於普通消費者舉報行為實際上是一種授權性規範而不是義務性規範,重在鼓勵而不是約束。另外,對於普通消費者來說一旦實施舉報行為並查證屬實能否必然獲得獎勵、如何確定獎勵額度,雖然法律沒有明確規定,但實際上許多執法部門已經付諸實踐,國務院有關部門也正在進行相關規章制定的調研工作,我們期待類似規章的出台,並相信這一規章的實施,不僅將促動全社會提高商標保護意識,也將會促進立法部門在修訂有關法律時會針對普通消費者的相關權利和義務給予更多、更慎重的思考。 (五)強化國際保護 處理好國家與國家之間的商標保護關係。世界已經進入了日益成熟的信息時代,世界經濟一體化及區域性經濟文化的廣泛合作和交流正在向縱深發展,但任何事物都是對立統一的,因此我們應當看到,經濟現象的摩擦和衝突也是不可避免的。商標,雖然是現代社會的微觀經濟元素,但它引發的往往是宏觀經濟現象,甚至影響到國際關係和地區關係。加強商標國際保護是一百多年來世界各國孜孜以求的目標,在知識經濟時代,加強商標國際保護尤其具有現實而迫切的意義。商標國際保護的主體是主權國家,因此加強商標國際保護的實質是加強國家間在商標註冊和商標權保護方面的協調和合作,包括立法的、司法的以及行政管理的層面。這裡特別需要指出的是網絡商標保護問題。作為知識經濟時代的產物,網絡對人類影響的深度和廣度是前所未有的,它的發展前景也是難以預料和想象的。網絡商標侵權具有的前文所述的幾個特點,對於開展網絡商標國際保護提出了嚴峻的考驗和挑戰。面對網絡商標保護,值得欣慰的是我國的信息技術尤其是互聯網絡技術已經處於比較前沿的位置,而且網絡商標保護研究工作和國際社會開展研究水平比較接近而且同步發展。但我們也應當看到,我國現有的法律體系和國際社會還有一定差距,其立法精神尚不足以應對複雜的網絡商標保護,而且,傳統經濟在融入世界貿易組織體系的過程中,還會遇到一系列新的問題,面臨新的挑戰。 (六)加強權利的維護 商標權利人與註冊商標的關係。首先商標註冊人要樹立立體保護觀念,即增加和擴大商標權利保護範圍以及與商標權利有關的知識產權保護範圍;其次是規範科學、合理合法地使用自己的註冊商標;再次是積極開展商標維權橫向聯合與縱向溝通;最後是處理好商標維權與輿論宣傳的關係。

參考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