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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埠

圖片來自gushiciku

商埠,又稱「通商口岸」或「通商港口」,是一個國家向外開放的特定通商地區。近代歷史中曾存在於中國日本朝鮮等國家。[1]

商埠的由來

商埠最早存在於實行鎖國政策的國家。在中國,自明朝清朝兩度宣布海禁政策後,海外貿易業迅速萎縮,對外貿易逐漸集中於泉州福州寧波等幾個有限港口,貿易對象也從東南亞阿拉伯東非各國減少至琉球國朝鮮日本葡萄牙等少數幾國。在日本,德川幕府於1630年代確立了鎖國體制,將一切對外貿易集中於長崎,貿易對象也僅限於中國荷蘭。這一時期的廣州十三行長崎出島成為兩國僅有的兩處對外商埠。

1842年8月,清政府與英國簽訂了中英《南京條約》,規定中國開放廣州福州廈門寧波上海五處為通商口岸,即史上有名的五口通商,中國的鎖國體制就此被打破。1858年日本與美國、英國、法國、荷蘭、俄國簽訂《安政五國條約》,也被迫開放神奈川(橫濱)、長崎、兵庫(神戶)、新潟函館五處港口。1876年2月26日,日本與朝鮮在江華島簽訂《江華條約》,開放釜山仁川元山三個港口。

商埠的特點

被定為商埠的城市,其主要共同點是具有優良的交通條件,擁有優良的港口或為內陸邊境貿易重鎮,周邊的商品經濟或商品農業比較發達。在商埠中,通常劃定一定的區域,供相關國家商人定居、開業、存放貨物,稱為商埠地,各國在商埠地設立領事館,保護本國僑民利益。有時相關國家在商埠地還駐紮有小股軍隊。但是與1860年代之後出現的租界不同,商埠地所屬國家通常保有對商埠地的主權,以及行政、警察、司法等權力。

中國的商埠

根據條約開放的商埠

英國

俄國

法國

美國

日本

根據片面最惠國待遇的原則,一旦與上述國家中的一國簽訂條約開放商埠,則其他國家自動取得在相應商埠地的一切權利。其中,日本在沙市、重慶、蘇州、杭州的四處商埠地,被一些中國歷史學家算作租界。

自辟商埠

1898年,清朝幫辦路礦大臣張翼奏請朝廷開闢秦皇島為商埠。光緒皇帝欽定,將秦皇島闢為商埠。1899年,福建三都澳、湖南岳州被開闢為商埠地。1904年,山東巡撫周馥與其前任袁世凱聯名上奏朝庭,要求濟南周村濰縣三地自開商埠,於5月得到批准。1922年12月10日,中國收回膠澳(今青島),開為商埠,設立膠澳商埠督辦公署,直屬北洋政府,其行政區域與德膠澳租借地相同。1929年4月,南京國民政府接管膠澳商埠,後改為青島特別市

日本的商埠

朝鮮的商埠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