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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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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0年代中,弃影从商。
 
==外遇迷霧==
 
1958年1月,[[唐菁]]與小七歲的[[林富美]]正式結婚,典禮由「中影」總經理[[李葉]]主持,於攝影廠A棚舉行,燈火輝煌、喜氣洋洋,鋒頭一時無二。
 
新婚不到半年,[[唐菁]]為新片前往香港,短居公寓的正面對,就是鶯鶯燕燕聚集的舞廳,他不諱言常與女性接觸,但都是「自然而然成為朋友」,更從未忘記「已婚」身份。同年底,夫妻感情頗佳的唐菁,開玩笑稱另一半「移情別戀」,對象其實是強褓中的兒子。儘管不時有曖昧不明的緋聞,偶爾打翻太座醋罈,但他都是「硬著頭皮默默靜待訓示」,沒有任何結束婚姻關係的念頭。直到與「電懋」簽下一紙合約,暫別妻兒單身赴任,才使看似穩定的關係浮現裂痕……
 
拍完〈聊齋誌異〉,闊別十五個月的唐菁為〈雷堡風雲〉回台,行李塞滿各式毛衣皮鞋和打字機,他甘之如飴:「這都是我從香港帶回來孝敬太座的,還替我六歲的寶貝兒子買了一大堆玩具!」愛家愛妻愛子的好丈夫好父親形象,卻在兩個月後嘎然而止。一則由「電懋」女星陳方母親刊登「駁斥香港某週刊報導唐菁婚變與女兒有關」的啟示,瞬間引爆男方極力淡化的家庭風暴。最初,唐菁不明就裡:「外傳和妻子鬧婚變,並不確實,但兩人之間確實因謠傳而發生嚴重誤會。」被指為第三者的[[陳方]],則透過信件駁斥謠言,表明一人由台到港努力事業,且「唐菁是一個已婚的人」,所以「不會向這樣一條錯路上走的。」
 
對比兩位影星的鄭重澄清,[[林富美]]卻在此時遷居娘家、前往香港,夫妻十幾天未見,趕拍〈雷堡風雲〉的[[唐菁]]神色自若:「等見面後,一定可以解釋得清楚。」
「我從沒有過離婚的打算,為了孩子,我怎麼能離婚呢!」[[唐菁]]回憶與[[陳方]]結識的經過,純粹是赴港時的同船之誼,加上同鄉、同公司的緣分,才常聯袂出席社交場合。無論真假,風言風語已使他失去不少拍片機會,甚至能否在三年後與「電懋」續約也成隱憂。既然家庭生活美滿,為何不接妻小就近陪伴,他的理由充足:「拍片收入並不寬裕,香港生活程度又太高,因此沒有力量負擔他們在港的費用。」同一時間,[[林富美]]留港數天後返台,她一面說未聽聞丈夫與陳方的任何傳說,一面意有所指道:「唐菁嘴巴居然如此地硬,他是不是想要我把手裡的證據公布出來?」一再暗指丈夫未說實話。對唐菁有提拔恩情的[[袁秋楓]],自然成為她諮詢(抱怨)的對象,袁太太坦承自對方口中聽到:「說唐菁一回到台灣,不但不對她加以慰問,反而向她提出離婚要求。」出乎意料的是,[[林富美]]未直接找[[陳方]]理論,她的說法十分理性:「離婚的要求是唐菁提出來的,一切責任都應由唐菁一人肩負!」
 
1965年10月,因緋聞而被「電懋」送回台灣休假的[[陳方]],費盡辛苦得到香港一所中學聘書,藉此重回男友懷抱。她在給摯友的信中寫到:「為了他,即使有人告訴我回到香港是死路一條,我也是要去的……」既有如此決心,為什麼先前堅決否認?陳方坦言是來自親情壓力:「年老的雙親及兄姐流著淚請求我給他們點面子,給他們做人的餘地,要我否認時,我能再抗拒嗎?當然我們全錯了,因為紙包不住火。」
眼見[[唐菁]]、[[陳方]]走到一起,[[林富美]]選擇向台北地檢署告發兩人通姦及妨害名譽。她雖提出確切證據,檢察官也發出傳票,但法界人士多認為此舉效果有限—發生地點在香港(非中華民國領域)、所犯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犯罪重本刑為三年以上者,回國後才能適用刑法處罰),也就是說,就算認定有罪,也無法給予制裁。開庭時,只有林富美在親友陪同下應訊,她出示信件照片作為佐證,泣訴丈夫移情別戀後棄孩子於不顧……至此,夫妻情份已走到終點。「我真的希望他回來,即使是來看看兒子也好!」
 
[[林富美]]到省婦女會尋求支援。對方聽完她的「一面之詞」,深表同情卻也無計可施:「地檢署發出的通緝令都沒有把他『緝』回台灣,單憑婦女會的一紙公函,更不易發生效果。」「他不會回來的,我已經看得很清楚,唐菁已經把自己的妻兒置之腦後了!」理性明白覆水難收,感性還是執迷不悟,數度力挽狂瀾,只剩下身份證上配偶欄的唐菁二字。
 
時隔兩年,[[林富美]]當選台中市議員,受訪時還將「破鏡重圓」念茲在茲,雖再三說「他不會回來」,卻也表明「不會計較」,那怕帶孩子回來也願意共同扶養。語末,她再度深情喊話:「我真的希望他回來,即使是來看看兒子也好!」
==獲獎==
72,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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