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朝霖,字雨青,安徽人,1906年出任本溪縣第一任知縣。
1905年(清光緒三十一年)10月,時任盛京將軍的趙爾巽向朝廷奏請:「遼陽州屬,本溪湖附近一帶,毗連興京(今遼寧新賓縣)、鳳凰(今鳳城),萬山重疊,路徑分岐,為盜淵藪,應另設知縣。」趙爾巽奏請設治的建議被清政府採納。翌年9月,趙爾巽委派周朝霖任本溪縣設治委員,負責籌備本溪縣設治事宜。
周朝霖到本溪湖後,發現日本大倉財閥非法開採煤礦,掠奪本溪湖一帶礦藏資源,感到事關重大,本想制止,但因牽涉外交事宜,於是便將大倉財閥強行採煤情況報告給盛京將軍趙爾巽,請趙向奉天交涉總局礦政司查詢有無大倉煤礦的存案,同時向趙請示對付大倉的策略。趙爾巽根據周朝霖的報告,令交涉總局照會日本駐奉天總領事,禁止大倉開採本溪湖煤礦,責令將煤礦交還中國。趙爾巽令周朝霖會同遼陽交涉委員照會日本副領事,就地禁止開採。但是,大倉以本溪湖煤礦業經日本關東總督批准為藉口,對中國當局的照會不予理睬。
同年10月,清政府正式批准設置本溪縣,「劃遼陽、興京、鳳凰三州廳地並歸管轄。」建縣初始治所設在牛心台,周朝霖通過實地勘察,-奉天當局,提出本溪縣治所應設在本溪湖。他認為「本溪湖為省地通東邊之要道,山勢環聳,實省城東北之屏障。」他還分析了本溪湖為安奉鐵路(瀋丹線)必經之地,日本人以護鐵路為名,在此地駐有軍隊,而且又在本溪湖強行非法採礦,中日雙方屢起衝突之狀,提出「縣治設於他處,則對於外人之抵抗力全歸消失,日後恐不堪設想,」「故就委員管見,其設治處所應以本溪湖為斷。」不久,周朝霖的建議被當局批准,治所由牛心台遷到本溪湖。
建縣設治後,百業待興。周朝霖身為本溪縣設治局總辦,同時兼任鳳凰廳本溪縣交涉委員,他一面籌建縣行政公署,一面繼續對大倉非法開礦採煤進行交涉。在交涉過程中,他堅持原則,毫不讓步,而日方一直未停止採煤。周朝霖對此極為憂慮。正在此時,本溪湖煤礦發生水災,淹死數十名中國礦工,煤礦-中止開採。周朝霖認為這是迫使大倉停采和將煤礦交還中國的良機,便將這一情況上報趙爾巽。趙接到周朝霖的報告後,令奉天交涉總局照會日方:「今後不准再行開採。」日本總領事又尋找藉口,言稱:「本溪湖是日俄戰爭後未撤兵地區,日本人採煤是供軍用,不能禁止,」使交涉再次陷入僵局。
1907年(清光緒三十三年)3月,清政府將盛京改為奉天省,下分三道,本溪縣隸屬東邊道,縣設治局改為本溪縣公署,周朝霖由設治局總辦改任知縣。
周朝霖到任後,注重吏治,在縣署內只設「三班」(捕班、快班、馬班)、「三房」(禮房、兵房、戶房),並在實地勘察的基礎上,將全縣劃為8個區、185個鄉、346個村。周朝霖任職期間,辦事認真,克盡職守,受到清政府的賞識。不久,由本溪縣知縣改任奉天礦政局本溪礦政分局總辦,專門負責本溪湖煤礦交涉事宜。奉天當局因對大倉非法開礦屢禁不止,便由礦政局派員到本溪調查大倉採煤情況後,建議當局對日讓步,採取中日合辦,得到當局首肯。1908年(清光緒三十四年)8月,東三省總督令奉天礦政局總辦郭祖舜與大倉煤礦議訂合辦合同,周朝霖奉命參與此事,並在其中做了大量工作,至1910年(清宣統二年)5月,中日雙方才正式簽訂《中日合辦本溪湖煤礦合同》。中方幾經努力,只爭得一半的礦權。周朝霖身經此事,不畏艱難,竭盡全力進行周旋,為維護中國主權不懈努力,功不可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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