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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进先出法是名词术语。

关于中国文字的起源[1]主要有两种观点:起源于刻画符号和“图画文字”起源说[2]。我们现在已知的最早的文字是安阳殷墟出土的甲骨文

名词解释

后进先出法是存货的计价方法之一。它是根据后购人的商品先领用或发出的假定计价的,即首先发生的成本作为期末存货成本:先买进来的后卖出去。采用这种方法计算的期末存货额,在物价波动较大的情况下,与市价偏离较大,不能反映当时存货的实际成本。但计人销货或生产成本的价格较接近市价,与当期销售收入相配比,较能反映当时损益水平。

后进先出法下,期末存货按最早发生的成本计价,销货成本按最近发生的成本计价。在不同的盘存制度下,后进先出法的计价结果是不同的。在实地盘存制下,整个会计期间作为一个单一的时期,假定所有销售发生时记录,这样,每发生一笔销售业务,就要计算一次销货成本,因此,销货每一笔销售发生时的最近成本,并非整个会计期间的最近的购货成本。

例如:

存货中包括第一批进货200吨,每吨400元;第二批进货100吨,每吨420元。现发出250吨,则其中100吨按第二批的单价420元计算,其余150吨要按第一批的单价400元计算。这一计价方法是建立在假定后收入的材料、商品先行发出的基础上的。采用这一方法计价时,要依次查明有关各批的单价,手续较繁,一般适用于收、发货次数不多的企业。采用这一方法的结果是:耗用材料或售出商品的成本按存货中近期进货的单价计算,而期末结存材料、商品等则按存货中早期进货的单价计算。

后进先出法的特点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后进先出法基于“后入库的先发出”这样的一个存货流动假设,其基本特点是使所销售的存货按最近期取得存货的成本与其实现的销售收入相配比。与先进先出法(FIFO)相比,一般来说,在物价持续上涨的情况下,采用后进先出法将会导致较高的销售成本、期末现金余额和较低的期末存货余额、销售毛利、所得税和净收益额,而当物价持续下跌的时,结论恰恰好相反。因此,对大部分企业来说,一般是在预期存货的价格不断上涨时才选择后进先出法,以达到递延所得税支出的目的,而当预期存货价格将持续下跌时,则通过会计政策变更将存货计价方法由后进先出法转为先进先出法。当然,也有一些企业采用后进先出法是由于其实物收发就是按“后进先出”的原则进行的,如总是保持基本存量的炼油、玻璃制造等行业。

撇开由于外界环境变化导致后进先出法核算的结果有失公允的情况不谈,仅就适合采用后进先出法的情况下应用后进先出法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分析,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问题较为突出:

1、日常核算工作量大

通常情况下,存货是按不同品种、规格设置明细账户进行核算,在此基础上应用的后进先出法我们称之为“单项后进先出法”。如果一个企业的存货品种、规格繁多,则采用这种“单项后进先出法”进行核算其复杂程度可想而知,尤其是当存货盘存制度为永续盘存制时(Perpetual Inventory System)。

2、容易发生后进先出法清算(LIFO Liquidation)

由于采用后进先出法,故期末存货通常是由若干个存货层(Layer)所构成。比如说,某企业2000年1月1日起对某种存货按后进先出法核算,并假设2000年1月1日该种存货的数量为1000件,均为1999年所购入。2000年共购进该种存货10000件,当年销售了9000件,则2000年末该种存货的数量为2000件,可分为两层,即1999购入的存货1000件和2000年购入的存货1000件。同样的,若2001年末又购进该种存货10000件,当年销售了9000件,则2001年末该种存货的数量为3000件,可分为三层,即1999年购入的存货1000件、2000年购入的存货1000件和2001年购入的存货1000件。但若采用先进先出法,一般不会出现这种问题,其期末存货通常是由一层构成的,除非本期销售或耗用的存货小于期初存货数量时。上例中,若采用先进先出法,则2000年末的2000件存货均为2000年所购,2001年末的3000件存货均应2001年所购。在这一点上先进先出法与后进先出法有较大的差别。

由于后进先出法一般是在物价上涨的环境下使用的,故上述不同层的存货其价格水平有较大差异。这不仅直接影响各期末存货的计价,而且可能会引起所谓的“后进先出法清算”问题。设想一下,如果上例中,1999年存货的购价为1000元/件,以后每年购价比上年上涨200元/件,2000年该种存货的售价为1500元/件,以后每年销售价格也比上年增加200元/件。2002年购入6500件,仍销售9000件,则2002年末该种存货的数量只有500件,均是1999年所购入的。假设所得税率为40%,不考虑其他业务及费用,则可以看出,存货的销售价格和购入价格保持了同等的涨幅,即各年的单位销售毛利是相同的,各年的销售量又完全相同,为什么2002年的利润和所得税却比前两年增加了很多呢?这就是由于发生了后进先出法的清算。如果说2000年和2001年所确定的成本补偿额(销售成本)尚能勉强满足重置存货所需资金的话,那么2002所确定的成本补偿额(销售成本)则显然是捉襟见肘了,因为即使按当年存货的购置价格1600元/件计算,重新购置9000件存货也需要1440万元,而当年所确定的成本补偿额只有1350元,少了90万元。换句话说,该年的利润是在未实现资本保持的前提下得出的,因而虚增了利润,而虚增的利润又导致所得税支出的增加,并可能导致股利支出的增加,从而使企业陷入“自我清算”的状态。因此,后进先出法清算一般发生在期末存货比期初存货减少的会计期间。期初存货的层数越多,期末存货比期初存货减少的数量越多,则后进先出法清算就会越严重。

3、容易引发不经济的购货行为

由于后进先出法清算一般发生在期末存货减少的会计期间,因此避免后进先出法清算的最简单方法就是保证各年存货的购买量不小于销售量或耗用量,故有的企业在可能发生后进先出法清算的会计期末大量购入存货。如上例中,如果企业在2002年末购入存货2500件或更多,就不会出现上述清算,其利润和所得税将与前两年完全相同。问题是,企业未来经营是否确实需要保持如此多的存货?在很多情况下,由于经营的变化,不需要保持过多的存货,此时为了避免后进先出法清算而购入存货的行为就是不经济的,而如果不购入存货又必然会陷入后进先出法清算中。

上述分析只是就一种存货所进行的,可以想象,当企业的存货品种、规格很多时,采用“单项后进先出法”不仅核算工作量很大,而且发生后进先出法清算的可能性更大,因此后进先出法清算的影响就会更显著。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