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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成立于1994年,是吉林省人民政府主管地方税收工作的直属机构[1]。其主要职能是贯彻执行国家税务政策,编制全省地方税收长远规划和年度税收计划,制定地方税收的具体措施,加强全省税收机构的行政管理与机构编制等诸项事务。

概述

1994年7月30日,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要求,吉林省地方税务局正式组建,是吉林省人民政府主管地方税收工作的直属机构。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现有领导7人。

2005年9月吉林省地方税务局机关机构调整后,设有:办公室、政策法规处、征收管理处、财务审计处、流转税管理处、所得税管理处、财产与行为税管理处、发票管理处、税收服务处、计划统计处、人事处、基层工作处等12个职能处室及监察室、机关党委、计算机信息中心、票证管理中心、机关服务中心、长春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国际税收研究会共20个处级单位。

主要职责

地方税务局有八项主要职责:

一是贯彻执行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实施细则;结合全省实际,研究制定有关地方税收的具体措施。

二是监督检查国家各项税收法律、法规和各项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组织实施地方税收征收管理体制改革;制定地方税收征收管理办法。

三是编制全省地方税收长远规划和年度税收收入计划;组织各项地方税收收入;领导地方税收征管业务;负责会计统计报表的汇总统计工作。

四是研究税收理论和税收政策;组织税收宣传和开展税务咨询工作;承办重大税收案件查处;负责税务行政复议工作。

五是分析经济信息、掌握税收动态、研究税负总水平,提出运用税收手段进行宏观调控的建议;组织办理地方工商税收减免及农业税特大灾歉减免等具体事项。

六是负责全省地方税务系统的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劳动工资、财务经费、内部审计监督及资产设施管理;管理市州地方税务局正、副局长及相应级别的干部和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局长。

七是负责全省地方税务系统干部职工的培训、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

八是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2]

省以下地方税务局实行上级税务机关和同级政府双重领导、以上级税务机关垂直领导为主的管理体制,共有10个市(州)局、41个县(市)局、50个城区分局、50个稽查局和428个税务所:具体负责14个税种和“六费”的征收管理。

14个税种是: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契税、车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印花税、烟叶税。

  “六费”包括:教育费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残疾人保障基金、防洪基金、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和工会经费。

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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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税务局
吉林税务宣传片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