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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典自由主义

古典自由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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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名称: 古典自由主义

外文名称: Classical liberalism

发源于: 17世纪和18世纪

强调: 个人的权利、私有财产

古典自由主义(Classical liberalism)发源于17世纪和18世纪,经济学上的投入产出原则,认为一国的真正财富不是金银总量的增加,而是其国民创造的商品服务的数量。是一种支持个人先于国家存在的政治哲学,强调个人的权利、私有财产,并主张自由放任的经济政策,认为政府存在的目的仅在于保护每个个体的自由。[1]

目录

意识形态

古典自由主义发源于17世纪和18世纪,也因此,它通常被视为由于工业革命和随后的资本主义体制而产生的一种意识形态。言论自由、信仰自由、思想自由、自我负责,和自由市场等概念最先也是由古典自由主义所提出,后来才陆续被其他政治意识形态所采纳的。古典自由主义反对当时绝大多数较早期的政治学说,例如君权神授说世袭制度和国教制度,强调个人的自由、理性、正义和宽容。美国革命和法国大革命都受到了古典自由主义的影响。

古典自由主义认为政府的干预经常是阻碍了经济的增长,因此主张将政府排除出经济领域,让经济生活自行其是,让追求自身利益的无数的个体理性的计算来引导经济生活的调整,即"社会应当尽量从政府干预中摆脱出来,尽量的自由","管得最少的政府是最好的政府"。古典自由主义的代表人物是亚当·斯密。

基本理论

古典自由主义哲学特别重视个人的主权,认为"国家和社会是所有个人的总和,国家利益是其所有公民的合法利益的相加",因而必须尊重所有人的个人基于平等的自由 ,只有这样才能维护国家利益。个人财产的所有权被视为个人自由最重要的部分,强调自由放任的政策。古典自由主义并不必然支持民主的原理,这是因为尊重和保护个人财产权的法律,比民主里的多数决原则还要重要。举例而言,詹姆斯·麦迪逊主张共和立宪制以保护个人的自由,他担心纯粹民主制可能会造成"公共的情绪和利益被多数派掌控,而却没有半点避免少数派被牺牲的机制存在"。在经济上,古典自由主义坚持一个"不受管制的自由市场"才能有效满足人类的需求、并且将资源分配至最合适的地方。他们对于自由市场的支持是因为"假定个人都是理性的、追求私利的、并且会有计划的追求他们各自目标的。"他们不相信个人权利是由政府所"创造"的(在道德层次上),而相信道德权利是独立于政府之外存在的。托马斯·杰斐逊称呼这些是"无法被分割的权利",并且也指出古典自由主义所相信的理念:亦即权利并非来自法律、相反的法律的唯一目的便是用以保护个人的权利,他宣称"正当的自由,指的是个人有绝对权利依照他们自己的意志做出任何行动,唯一的限制便是不违反其它人的相同权利。我不会加上'以法律为限',因为法律经常只是专制者的工具,这在法律侵犯个人权利时尤其明显。"对于古典自由主义者而言,个人的权利是消极本质-亦即权利是以不受其它人(以及政府)侵犯的个人自由为基准。相反的,社会自由主义(又常称为"现代自由主义")则主张权利是由其它人提供的某些利益或服务所构成的。因此古典自由主义在本质上是彻底反对福利国家等政策的。古典自由主义强调"法律之前人人平等",但却不主张在物质上的平等。古典自由主义认为社会自由主义所追求的那些"积极权利"反而会侵蚀原本消极的个人权利。因此,古典自由主义支持以宪法保护个人的自由和财产权免受多数统治的干扰,并认为人民投票仅仅是为了选出官员,而不是为了创造法律。

弗里德里希·奥古斯特·冯·哈耶克指出古典自由主义有着两种不同的流派:"英国的流派"以及"法国的流派"。哈耶克认为英国哲学家大卫·休谟、亚当·斯密、埃德蒙·伯克等人代表了经验主义流派的思想,注重普通法,并且遵循长期自然发展下来的传统和思想。而法国的流派如让-雅克·卢梭、百科全书派、以及重农主义则相信理性主义、认为理性的力量是毫无限制的,并且有时会对传统和宗教表现出敌意。哈耶克承认国籍的分类是和流派的分类不同的,有些哲学家并不一定符合国籍的分类:哈耶克认为法国的孟德斯鸠属于"英国的流派",而英国的托马斯·霍布斯、威廉·葛德文、约瑟夫·普里斯特利、和托马斯·潘恩则属于"法国的流派"。哈耶克也否认"laissez faire"这一词是源于法国的传统,并将其归功于英国的休谟、斯密、和伯克。

起源

古典自由主义是政治和经济的一种哲学,最早的根源可以溯及古希腊。在16世纪初启蒙时代由西班牙的萨拉曼卡学派提出早期的论述。而在苏格兰哲学家亚当·斯密所著的国富论(1776)中,他反对了主张由国家干预经济并实行贸易保护的重商主义,认为重商主义只富裕了那些拥有特权的菁英份子,而没有顾及广大平民。芬兰议员安德斯·屈德纽斯(Anders Chydenius)也是另一个提出早期古典自由主义论述的重要人物。古典自由主义试着限制政治权力的界限,以保护个人的自由和财产权。古典自由主义一词也常被使用于描述早期的自由主义,以免与新自由主义(社会自由主义)混淆。

亚当·斯密于1776年所出版的国富论成了自由主义的理论根基,亚当·斯密提出了关于自由主义和经济的解释,在法律和哲学上的理解则经由约翰·洛克、托马斯·杰斐逊、詹姆斯·麦迪逊等人。而在伊曼努尔·康德的著作,《永久和平》(Perpetual Peace)中,他假设了一种国际性的自由体制,以维持世界的和平。

"自由主义"一词在此时开始出现分歧(大约在18和19世纪)。原先的自由主义主张个人自由、经济自由(包括自由市场),和有一定权力限制的代议制政府。到了18世纪这层原先代表的意义仅在少数国家仍然完整存在,大多数国家里自由主义一词都已经偏离了最初的轨道(例如社会福利、关税、政府对经济的介入和规定、薪水和物价的控制)。在许多国家自由主义一词大多用以形容处在古典自由主义至美国自由主义之间的立场,只有少数几个主要政党仍然支持古典自由主义,大多数的自由主义政党都接受了政府对经济进行干预的概念。

参考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