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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判案「刑訊逼供

圖片來自網絡

中文名 :古代判案「刑訊逼供

司法鑑定技術和證據學並不發達又沒有福爾摩斯的中國古代社會,怎麼破案呢?你大概會想到刑訊逼供四個字,毋庸置疑,它是古人在審理案件時最常用的一種手段,不過在此之前,還有一種曾經在世界各地廣泛存在的破案方法——神判。

神判是神明裁判的簡稱,又稱神裁、神斷、天罰等。當人們之間發生衝突與糾紛,又無法憑藉自身的智慧去查明真相、解決矛盾時,便會祈求神靈,期望藉助神明的意志來明斷是非曲直。故而所謂「神判」,也就是把無法解決的疑難案件交給神靈去處理,讓其進行最後的審判。[1]

神判

神判存在的前提是虔誠的神靈信仰,而我國古代很長時間以來一直被認為是個缺乏宗教信仰的國度,故而曾經有人認為中國並不存在神判,這當然是個誤解。

皋陶被奉為中國司法行業的祖師爺,傳說中他出生於帝堯時期,在舜、大禹之時擔任主管刑罰的官員,一度被大禹作為繼承人培養,只是可惜死在了大禹之前。而皋陶的斷案手段便是神判法。

東漢思想家王充在他的《論衡》里記載了皋陶治獄的故事:

皋陶治獄,其罪疑者,令羊觸之。有罪則觸,無罪則不觸。

在審理疑案時,皋陶把一隻羊遷到犯罪嫌疑人面前,如果此人真的犯了罪,那麼羊就會用角攻擊他,如果是無辜的,那麼羊便不會攻擊他。

這種用羊來決獄的方法,便是神判法中的動物神判。而且在傳說中,皋陶使用的羊並非凡羊,而是只有一隻角的神羊,它天生能分辨曲直,稱之為獬豸——這當然是後人由於不了解神判法而進行的曲解。這種被後人神化的所謂獨角神獸,一直是我國傳統司法公正的象徵,自漢代以來,法官所帶的帽子都叫「獬豸冠」。

進入信史時代後,關於神判的最早記載出自《墨子·明鬼》,講的是春秋時期齊莊公在位時的事。齊莊公有兩個大臣,一個叫王里國,一個叫中里徼。這兩個人發生訴訟,官司一打就是三年卻仍無法裁決。

齊莊公有心把兩個人都宰了,但怕好人無辜,想把兩個人都放了,又怕讓罪犯逍遙法外,萬般糾結之後,他想到了一招——讓兩人一羊到齊國的神社裡進行起誓神判。兩個人都同意了。

在神社裡,兩個人把羊的脖子刺破,將流出的羊血塗在嘴唇上。當主持人宣讀王里國的誓詞時,從頭到尾羊都無動於衷。輪到中里徼後,誓詞還沒讀一半,羊就站起來用角攻擊他,結果把中里徼的腳觸斷了。之後,中里徼形容枯槁,死在了起誓的地方。

除了《墨子》之外,《韓非子》、《論衡》等書也都有神判資料的相關記載,顯然,廣泛存在於世界各地的神判並沒把中國當個例外。


由於「子不語怪力亂神」,秦漢之後,在政府主導的司法審判里,神判很難再有一席之地,早早地便被人判所取而代之,而不是像宗教信仰濃厚的歐洲那般,直到中世紀仍被廣泛採用。

而在中原地區之外,直到民國時期,西南、東南等部分少數民族聚居地仍然使用神判的方式來裁決疑案,而且相關的記載較為豐富,可以讓我們對古代中國的神判進行較為充分的了解。

根據地區信仰的差異,以及自然、社會環境的不同,神判的呈現樣式千差萬別。大體而言,中國古代較為常用的神判法有以下幾種:

撈沸判

所謂撈沸判,就是將一鍋水(或油或水的混合物)燒到沸騰,並向鍋里放一個物品。不同地區使用的物品不同,包括雞蛋、石塊、斧頭、戒指、虎牙、金環等。然後讓當事人(有的是只有被告一人,有的是原告、被告雙方都做)伸手從沸騰的液體中把物品撈出,以手是否受傷作為判斷是否有罪的依據。如果被告被燙傷則是有罪,否則無罪。

清康熙年間的地方志《雲南通志》里,記載了武定府彝族人的撈沸神判:

畏官府,無訟。有爭者,告天煮沸湯,投物,以手捉之。屈則糜爛,直則無恙。

因為對官府心懷恐懼,生活在此地的彝族人從來不打官司。有了無法解決的爭端,便向上天祈禱,然後煮一鍋滾燙的熱水,向其中投放物品。被告伸手,從鍋里把物品取出來,如果有罪,手便被燙的糜爛,如果手完好無損,便證明自己是清白的。

清人余維遠在他的《維西見聞錄》里,也記載了雲南維西傈僳族對於出現借貸糾紛所採用的撈沸判。

傈傈族人在發生借貸關係時,雙方並沒有書面契約,而是在木頭上刻上某種標記。如果一方毀約的話,他們就會請巫師作為神判的主持人,讓他準備一口盛滿油的鍋,待發誓後,讓當事人把手放入到煮沸的油鍋里,如果手沒有被燙傷,則說明此人是被誣告的。

鐵火判

所謂鐵火判,就是將金屬物品燒的發紅滾燙,之後讓當事人與之親密接觸,以是否受傷來判斷曲直。主要的方式有三種:手握、腳踩、舌舔。

《南齊書》列傳39記載了東南少數民族的情況,其中有個扶南國,他們不設牢獄,發生糾紛時,他們便把雞蛋大小的金指環投到沸騰的熱水中,讓當事人去取,即上面所說的撈沸判。除此之外的另一種審判方法是,把鎖燒的通紅通紅,然後放在被告人的手上,讓他捧着走七步,如果有罪,手會燋爛,無辜的話則雙手無事。

這種手捧熾鐵的方法直到解放之前,仍在西南少數民族地區存在着,如四川大涼山彝族人的捧鏵。被告的手掌上放九根帶杈的松枝,再鋪一塊白布,之後用火鉗把燒熱的鐵鏵放在白布上。

被告慢走九步。在此期間,如果白布和樹枝均沒有燃燒,被告的手也未被燙傷,說明被告無辜,否則則表明其有罪。此外,如果用來燒鏵的九斤木炭在燃燒完之後,鐵鏵仍未被燒紅,則可認為被告確實有罪。另一種情況是,當木炭燒完而嫌疑人仍舊沒有達到裁判場所時,那麼失主可以自己捧着燒紅的鐵鏵走三四步,如果沒有被燙傷,則可以直接認定被告有罪。

除了金屬物品,有些地區的少數民族是以石頭來取而代之,如滇西北地區的怒族,他們把一塊2尺左右的石樁一半埋入地中,另一半裸露在地面上,然後再石樁周圍堆滿木柴燃燒,待石樁被燒得熾熱後,嫌疑人便用雙手將石樁拔起。石樁拔出後,雙手未被燒傷則表明無辜,否則便是罪犯。

動物判

動物判常見的分兩種,一種是把被告放在某種野獸出沒之處,在一定時間內如果被告沒有受傷甚至被殺死,則說明其無辜。另一種是訴訟雙方各出一隻動物,通過它們的相鬥來進行是非判斷。

還是那個扶南國,《梁書》記載,他們會飼養鱷魚一類的猛獸,被控有罪的,便被丟進鱷魚池裡或猛獸圈裡,如果三日之內沒有被吃掉便是無罪。

明末清初的屈大均在他的《廣東新語》中記載,廣東人常以蛇來進行神判。具體的方式有兩種,一是把蛇放在訴訟雙方的面前,觀察蛇的移動方向,如果蛇向被告方移動,那麼他便有罪。一是用某種方式把蛇引到家裡,然後裝到囊中,被告把手放進囊中,如果被蛇咬了則有罪,否則無罪。

除了以上三種外,較為常見的還有:

盟詛神判——向神靈宣誓誰犯罪則必受懲罰,一定期限內生病者為有罪。

血跡神判——爭執雙方採用手掌摩擦、敲打腦袋等行為,誰先出血誰有罪。

水審法——有的是將嫌疑人沉水看是否被淹死,有的是爭執雙方共同潛入河內,先出來的有罪。

等等。

從今人角度來看,神判似乎是赤裸裸的迷信,裁決的結果毫無公正可言,如撈沸判,無論嫌疑人是否有罪,結果肯定是判他有罪。但並沒有這麼簡單。

因為神判有主持者,通常是巫師或者經驗豐富的老人,這個主持人對於結果其實是有很大的操作空間的,更直白的說便是造假的空間很大。在進行神判時,主持人可以通過以往的經驗或觀察爭執雙方的神色來判斷是非曲直,之後不動聲色地使用一些小伎倆來達到懲惡揚善的目的。

比如撈油鍋,主持者常常會在油里放醋,因為醋的比重大會沉在下方,當火逐漸燒起來時自然往上冒氣泡,如同沸騰一般,但其實溫度並不太高,這時當事人如果把手放入油鍋再迅速拿出,便並不會被燙傷,由此,當事人便會被認為無罪。

一言以蔽之,存在即合理,今人恐怕不能簡單地用愚昧、迷信的標籤把神判法一筆抹殺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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