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监察委员会查看源代码讨论查看历史
南京市监察委员会是由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向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负责的国家监察机关。
南京市监察委员会现任领导为刘月科(南京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市监察委员会主任)。
发展沿革
根据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监察委员会主任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由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1]常务委员会任免。
2018年1月25日,省委常委、市委书记张敬华为南京市监察委员会揭牌。
主要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二章第十一条对于监察委员会职责作出了详细的规定。监察委员会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
(一)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
(三)对违法的公职人员[2]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
领导分工
主任
刘月科:南京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市监委主任
副主任
张常军:南京市纪委副书记、市监委副主任
王明新:南京市纪委副书记、市监委副主任
黄成文:南京市纪委副书记、市监委副主任
委员
浦礼俊:南京市纪委常委、市监委委员,市委巡察工作办公室主任
田 雨:南京市纪委常委、市监委委员
薛海蓉:南京市纪委常委、市监委委员
顾华春:南京市监委委员
沈营江:南京市监委委员、派驻市委组织部纪检监察组组长
领导任免
2018年12月21日,南京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决定:任命刘月科同志为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代理市监察委员会主任。
2018年12月21日,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接受沈文祖辞去南京市监察委员会主任职务的请求,并报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备案。
2018年1月25日,在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第四次全体会议上,沈文祖当选为南京市监察委员会主任。
监察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三章规定,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
(一)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监察改革
2016年1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部署在3省市设立各级监察委员会,从体制机制、制度建设上先行先试、探索实践,为在全国推开积累经验。
《方案》强调,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改革,是国家监察制度的顶层设计。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党统一领导下的国家反腐败工作机构。实施组织和制度创新,整合反腐败资源力量,扩大监察范围,丰富监察手段,实现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面覆盖,建立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监察体系,履行反腐败职责,深入推进党风廉洁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
《方案》指出,党中央决定,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由省(市)人民代表大会产生省(市)监察委员会,作为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委员会合署办公,建立健全监察委员会组织架构,明确监察委员会职能职责,建立监察委员会与司法机关的协调衔接机制,强化对监察委员会自身的监督制约。
参考文献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 ,搜狐,2021-03-12
- ↑ 公职人员请注意:有以下三种行为,最轻撤职处分,多数直接开除,搜狐,2022-09-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