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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 (中華民國)檢視原始碼討論檢視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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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

圖片來自airroc

勞動基準法》,簡稱勞基法,是中華民國最基礎的勞動法律,主要係「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保障勞工權益,加強勞關係,促進社會與經濟發展」而制定(根據該法第1章第1條)。民國73年(1984年)7月30日公布實施,現行修正版本2020年6月10日修正公布。

背景

台灣在1970至80年代藉由對外出口擴張,對美國享有鉅額貿易順差。但美國對外貿易赤字急速惡化,失業率高漲且薪資成長停滯,眾多工會認為,開發中國家廠商對勞工提供較差之勞動條件,產品生產成本低於美國廠商,自然能在價格競爭中取勝,此乃犧牲勞工權益之「不公平競爭」,乃以貿易法301條款、加勒比海盆地經濟復興法等貿易法案中之勞動權益條款,迫使貿易對手國實施較佳之勞工權益保障法規。台灣在美國工會對美國國會施壓,要求以301條款迫使台灣提升勞動條件的背景下,制訂施行勞動基準法。

歷史

1958年內政部成立「勞工法規整理委員會」研擬「勞工法草案」時,即將其中第二編定名為「勞動基準」。嗣後,經20餘年的研議,始於1984年7月30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後制定公布,並自次月1日起生效。

中華民國73年(1984年)7月30日總統「(73)華總(一)義字第14069號令」制定公布,全文86條。
中華民國85年(1996年)12月27日總統(85)華總(一)義字第 8500298370號令修正公布第3條條文;並增訂第 30-1、84-1、84-2 條條文。
中華民國87年5月13日總統(87)華總(一)義字第 8700098000號令修正公布第 30-1 條條文
中華民國89年6月28日總統(89)華總一義字第 8900158760號令修正公布第 30 條條文
中華民國89年7月19日總統(89)華總一義字第 8900177630號令修正公布第 4、72 條條文
中華民國91年6月1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100120620號令修正公布第 3、21、30-1、56 條條文
中華民國91年12月25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100248770號令修正公布第 30、30-1、32、49、77、79、86 條條文;本法自公布日施行,但中華民國89年6月28日修正公布之第 30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規定自中華民國90年1月1日施行
中華民國97年5月14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700055071號令修正公布第 54 條條文
中華民國98年4月2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800094001號令修正公布第 53 條條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29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000136181號令修正公布第 75~79、80 條條文;增訂第 79-1 條條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200225221號令修正公布第 45、47、77、79-1 條條文
中華民國104年2月4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400012401號令修正公布第 17、28、55、56、78、79、86條條文;增訂第 80-1 條條文;除第28條第1項自公布後8個月施行外,自公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104年6月3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400064421號令修正公布第4、30、79、86條條文;並自105年1月1日施行
中華民國104年7月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400077211號令修正公布第58條條文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6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400146731號令修正第44、46條條文;增訂第9-1、10-1、15-1條條文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6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500140131號令修正公布第14條條文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500157731號令修正公布第23、24、30-1、34、36~39、74、79條條文;並自公布日施行;但第34條第2項規定,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第37條第1項規定及第38條條文,自106年1月1日施行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7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600155871號令修正公布第61條條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700009781號令修正公布第24、32、34、36~38、86條條文;增訂第32-1條條文;並自107年3月1日施行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700125351號令修正公布第54、55、59條條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15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800049091號令修正公布第2、9條條文;增訂第22-1條條文
中華民國108年6月19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800060011號令修正公布第63、78條條文;增訂第17-1、63-1條條文
中華民國109年6月1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900063561號令修正公布第80-1條條文

內容

《勞動基準法》全文分十二章共計八十六條。

民國七十四年(1985年)2月27日,中華民國內政部「(75)台內勞字第298124號令」訂定發布《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分十一章共五十一條。

1996年首次修法重點:(1)擴大本法適用範圍;(2)增訂變形工時原則;(3)增訂「另行約定之工作者」的排除條款;(4)增訂資遣費及退休金不溯及既往之條款。

相關爭議

罰則不足

由於勞基法的相關罰金,自1984年後歷經27年多均未修改,罰金遠不及企業違反勞基法可能省下的成本。2011年發生宏達電員工疑似過勞死事件,但依勞基法超時工作只能開罰3萬,引起輿論嘩然,因此勞委會提出修法,將原罰則提高約3~5倍,另加入針對違法企業,將公布企業及負責人名稱的條款[1],並於2011年6月13日完成修法。但若對於違法情況較嚴重之大型企業,因為執法能力不足,仍然缺乏能真正有效嚇阻的法規。

勞基法28條(工資優先受償權及工資執償基金)

1990年代發生多起惡性倒閉事件,引發多起關廠抗爭,也開始出現對於工資債權優先順位的討論,近年由於2011年太子汽車工會罷工事件榮電抗爭事件華隆自救會抗爭事件等事件相繼發生,修法之議再起,亦有許多立委提過各種修法版本,但由於債權優先度涉及金融單位導致金管會反對等理由[2]。目前修法結果,勞工債權雖然沒有優先於銀行抵押權,但已提升到與第一順位抵押權相同,可以與銀行抵押權按比例分配。

2017年勞動基準法修正爭議

因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在民主進步黨(執政黨)的多數優勢下,不顧各方洶湧的反對聲,於民國107年1月10日全部通過,有關反對修改勞基法的抗爭運動在各地已經持續一個多月,民眾早前亦有佔領街頭等其他行動,包括立法院外的集會、記錄有人以臥軌(即是以躺在路軌上阻礙鐵路交通的方式),為求煞停政府的「過勞列車」[3]

參考文獻

  1. 廖千瑩. 違反勞基法 擬提高罰責、公布負責人. 自由時報. 2011-03-24 [2014-10-22]. 
  2. 王靖怡. 勞工債權優抵押 金管會有意見. 中央社. 2014-04-14 [2014-10-22]. 
  3. 【台灣勞基法-現場觀察】記者在台北的一晚:年輕人臥鐵路 思辨行動與大台的連結. 明周文化. 2018-01-15 [2018-01-16].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8-0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