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剩余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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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名称: 剩余产品

来源: 资本论

提出者: 马克思

学科: 经济

剩余产品是指代表剩余价值的那部分产品。这是因为马克思的剩余价值全套理论是在盈利企业中考察的,即生产出的剩余产品在流通过程中一定能转化为剩余价值,因而没有必要严格区分剩余产品和剩余价值这两个概念。剩余产品的存在是一切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发展的物质基础。有了剩余产品,才能进行扩大再生产,才能使一部分人脱离物质资料生产而从事政治、文化、艺术、科学、教育等活动。剩余产品的出现,是阶级社会产生的一个重要经济条件。[1]

内涵

剩余产品在资本主义生产发展以前好久就存在了,并且在资产阶级社会制度消灭以后还会存在下去,但已不是剥削关系了。只是在一段历史时期内,剩余产品具有剩余价值的形式。在奴隶占有制的自然经济中没有马克思所说的那种剩余价值,虽然有剥削和剩余产品,因为在奴隶占有制的自然经济中,奴隶只为自己的主人创造消费品,而剥削的目的就是榨取这些消费品。在农奴制的自然经济中也没有剩余价值,那个时期盛行的是徭役这一为封建大地主创造消费品的手段。只有当被剥削阶级的劳动所创造的产品具有商品的形式,变成了价值,从而剩余产品变成了剩余价值的时候,情况才发生变化。那时剥削的目的是不断地榨取剩余价值。 法国重农学派的创始人弗朗索瓦·魁奈提出了纯产品学说。在魁奈看来,农业中生产出来的产品,除了补偿生产过程中耗费的生产资料即种子、工人的生活资料和农业资本家的生产资料外,还有剩余的产品,这些剩余产品称为纯产品。农业劳动之所以能创造剩余产品,是因为农业生产中有各种自然力参加作用,是自然的赐予。魁奈的纯产品说,意在证明他的生产费用价值论,即产品或商品的价值是由在生产该产品过程中消耗的生产费用决定的,而剩余价值完全是自然的赐予。

产生原因

私有财产以至于阶级,是剩余产品产生的最初原因。 首先,人类消费水平是随着生产的发展而不断提高的。仅就必需消费品来说,今天的必需消费品,若干年前可能是奢侈品,而今天的奢侈品,以后可能变为必需消费品。社会作为一个整体,可以通过改变消费方式消费掉它所可能创造的一切生产品。

其次,不仅生产决定了消费,消费也决定了生产,二者互为前提。如马克思所说:"没有消费,也就没有生产",因为"消费创造出生产的动力","创造出在生产中作为决定目的的东西而发生作用的对象。"(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册,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28-29页。)在一定的生产方式之下,人们有一定的消费需要,反过来,一定的消费需要又确定了一定的生产。如果没有社会因素的作用,人们不会在自己的需要已经满足之后再去主动地生产什么东西。例如北美的达科他印弟安人,男子夏季平均每天劳动不过1小时,冬季约6小时,妇女夏季劳动约6小时,冬季约10小时(普列汉诺夫:《论艺术》,三联书店1973年版,第81页。)。即使用今天的眼光看,时间也是相当丰裕的,他们完全可以用多余时间生产"剩余产品",作为自己的财产储存下来,但他们并没有这样作。类似的现象在原始民族中比比皆是,例如澳大利亚中部土著阿兰达人,从不知道珍惜时间,"男人和女人会因观看孩子们嬉戏而耽误数小时之久",只有在急需食物时,他们才去寻找。他们一般也不储蓄食物,如果食物充裕,客人们便会聚拢来,每个人尽量吃饱,只有在节日的前几天才储蓄一些食物。又如塔斯马尼亚岛上的塔斯马尼亚人,"当食物充裕时,他们就高高兴兴地大吃大喝,并不留点储蓄;如遇寒冷的冬天,就要感到饥饿的痛苦,有时被迫去啃袋鼠皮。"(乔治·彼得·穆达克:《我们当代的原始民族》,四川民族研究所1980年版,第20、22、16页。)这种很少变化的消费方式,不能为生产提供新的需求,因而剩余产品无从产生。

从人与人社会关系角度看,剩余产品的产生只有在所有制这种排他性关系确立之后才有可能。对尚未产生所有制的原始共同体来说,它能够通过变换消费方式消费掉自己所可能生产的一切,也不会生产自己消费需要以外的任何东西。而当所有制产生之后,第一种所有制形态部落共同体所有制便以剥夺他部落生产品为基本条件,如马克思所说:"建立在部落制度(集体的结构最初归结为部落制度)上的财产的基本条件是作为部落的一个成员,使得被一部落所征服和服从的那个别的部落丧失财产,而且使这个部落本身沦落于集体把它们当作自己的来对待的那些再生产的无机条件之列。"(马克思:《资本主义生产以前各形态》,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29页。)被掠夺或被剥削的生产品,便成为被征服和服从部落的剩余产品,交付与征服者。因此,不是剩余产品导致所有制产生,而是所有制产生导致剩余产品形成。部落间的交换是派生的社会现象,因为原始的部落(甚至也可以包括后来的农村公社)是历史形成的自给自足共同体,如果没有强大的外部力量,例如部落之间的战争、英国殖民者对付印度农村公社的洋货和枪炮,交换是无从产生并发展的。

所有制、剩余产品必然包含掠夺与剥削,而实现掠夺与剥削,就必须有强制。马克思指出:"良好的自然条件始终只提供剩余劳动的可能性,从而只提供剩余价值或剩余产品的可能性,而绝不能提供它的现实性。"(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562页。)马克思在谈到地租时也说:直接生产者在"有可能从事剩余劳动"的时候,"这种可能性不会创造地租,只有把这种可能性变为现实性的强制,才创造地租。"(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人民出版社1974年版,第892-893页。)这也就是说,当自然条件优越,人们存在大量闲暇时间时,他们不会在满足消费需要之后再去生产什么东西。要他们把闲暇时间通过生产为自己所利用,必须同时改变自己的生产方式和消费方式;要把闲暇时间用来从事剩余劳动,即用来生产无偿交给他人的生产品,基本条件是外部的强制。因此,从人与人社会关系角度看,剩余劳动所创造的剩余产品不过是被他人掠夺或剥削的劳动产品的代名词。

分工只有发生在不同的所有权之间,产品才有可能成为剩余的产品并互相发生交换。在共同体内部,只有当私有权已经产生并有相当发展的时候,分工才能使某些人手中的某些产品成为剩余的产品,进而产生不同所有权之间的交换。如果共同体内私有权还没有产生,不论内部分工发展到何种程度,生产品都是属于共同体的,不存在个人手中剩余的产品,也不会有他们之间的交换。甚至在中世纪和近代的斯拉夫与印度农村公社中也可以看到,由于公社内部的私有权还没有得到比较充分的发展,相当的分工并没有导致广泛的交换,而只是形成了一个自给自足的经济体系。因此马克思说:"在古代印度公社中就有社会分工,但产品并不成为商品。……只有独立的互不依赖的私人劳动的产品,才作为商品互相对立。"(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55页。)

意义

在人类社会发展史上,除了原始社会以外,任何社会都存在剩余产品,这种剩余产品的存在,是社会得以发展的前提,因为如果没有剩余产品,社会就不可能有积累,从而不可能扩大再生产,社会生产就只能保持原有规模,不断进行简单再生产。但社会发展必须有剩余产品是一回事,有没有剥削则是另一回事。有没有剥削的问题在于,这些剩余产品归谁占有,他凭什么占有这些剩余产品,占有这些剩余产品的人与生产这些剩余产品的劳动者是什么样的关系。所有的产品(包括必要产品和剩余产品)都是劳动者的劳动创造出来的,当有人凭借自己掌握的生产资料无偿地占有劳动者生产的剩余产品的时候,生产资料所有者与劳动者之间就形成剥削关系。剥削是私有制的产物,它不是永恒的。人类历史上存在几种剥削形式,有奴隶主对奴隶的剥削,封建地主对农民的剥削,资本家对雇佣工人的剥削。资本主义剥削关系的特点是,生产资料归资本家所有,而工人丧失生产资料,一无所有,他唯一拥有的就是自己的劳动力。工人的人身是自由的,他只能依靠出卖劳动力来维持生活。资本家在市场上按照劳动力的价值购买工人的劳动力,即雇佣工人,进行生产。工人在生产过程中创造的价值,全部归资本家支配,这些新创造的价值,在支付劳动力价值以后的剩余部分,即剩余价值,无偿地归资本家占有,这就形成了资本家对工人的剥削关系。 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利润是企业劳动者为社会创造的剩余产品的价值表现形式。产品的价值构成是c+v+m,c+v部分转化为生产成本,m部分是劳动者为社会创造的剩余产品部分,转化为企业的利润。社会主义利润的具体形式有:实现利润,即企业销售收入减去各项费用支出的余款;上缴利润,即按规定上缴给国家财政部门的利润;税后利润,即企业实现利润按国家规定上缴一定比例后留归企业的部分等等。

参考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