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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憲國民大會

出席1946年制憲國民大會的各省代表原圖鏈接來自 京網文 的圖片

制憲國民大會中華民國為了完成制定《中華民國憲法》而召開的會議,會議舉行於民國35年(1946年)11月至12月的南京國民大會堂[1]。該會議代表由民選和遴選方式產生,其主要參與政黨為中國國民黨、中國青年黨和中國民主社會黨。

制憲國民大會是影響中國近現代史發展的重大歷史事件。因該國大直接涉及到仍在台澎金馬地區適用的中華民國憲法以及由此引發的兩個憲法和兩個中國問題,故至今仍是有爭議性的歷史事件。

目錄

會議背景

國民會議運動

1923年曹錕憲法制定之後,孫文國民黨廣州軍政府和共產黨均予以抵制,並呼籲召開國民會議,重新制定憲法,此即為國民黨北伐之前的國民會議運動。

1924年北京政變馮玉祥推翻了曹錕,邀請孫文北上商討大計。此時孫文為召開國民會議而決定北上,然其於1925年去世,國民會議未能如期召開。孫文死前,命文膽汪精衛把儘早召開國民會議寫入孫文遺囑,而成為此後國民黨執政的基本方針。

五五憲草

中華民國北伐結束後即進入「訓政時期」,根據孫中山建國大綱,採取軍政、訓政、憲政三個時期來進行建國。中華民國政府在進入訓政時期後即開始進行有關中華民國憲法的草擬制定。

然後當時中國政治情勢繁雜,內憂外患不斷,加上各方勢力意見不一,一直沒有辦法草擬出一份所有人都接受的憲法草案,最後一直到中華民國二十五年(1936年)5月5日才公布了中華民國憲法的草案,被稱為「五五憲草[2]。五五憲草公布後,接下來的工作就是召開制憲國民大會來加以審訂通過,原定在中華民國二十六年(1937年)召開制憲國民大會,然而抗戰隨之爆發,制憲國民大會亦延後召開時間至抗戰結束後才召開。

代表選舉

1936年全國舉行制憲國民大會代表選舉,大部分地區的制憲代表由民眾選舉產生,但由於東北已淪陷,國民政府在淪陷區採取特種選舉。除了民眾選舉外,政府也主動聘請了若干不願參加競選的社會名流,並定正在訓政的國民黨中央委員會委員為制憲國大當然代表不必參加民眾選舉。隨後抗戰爆發,國大延期至1946年,但十年前選舉出來的代表資格仍舊有效。由於1936年國共兩黨尚在內戰狀態,共產黨未能參加地區代表選舉,只能擁有政黨代表名額。所以1945-1946年國共談判時,共產黨為增加自己的名額,要求廢除舊代表資格,重新舉行選舉未能如願。此事在後來的政協會議上成為焦點。

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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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