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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曹【释义】分管刑事的官署或属官。 宋 秦观 《贺钱学士启》:“矧册府校讎之号,洎刑曹勾稽之司。”《明史·林俊传》:“御史在刑曹,黄门出后府。”清 张庚《国朝画征录·袁枢传》:“枢(袁可立子)以荫官刑曹,终养在籍。” 康有为 《上清帝第五书》:“司计之户部,司法之刑曹,议论之台谏翰林,尤为要剧。”

刑曹改判错案

原文 近岁邢(1)、寿(2)两郡,各断一狱(3),用法皆误,为刑曹(4)所驳。寿州有人杀妻之父母昆弟数口,州司(5)以不道缘坐(6)妻子。刑曹驳曰:“殴妻之父母,即是义绝(7),况其谋杀。不当复坐其妻。”邢州有盗杀一家,其夫妇即时死,唯一子明日(8)乃死。其家财产户绝(9),法(10)给出嫁亲女。刑曹驳曰:“其家父母死时,其子尚生,财产乃子物;出嫁亲女乃出嫁姊妹,不合有分。”此二事略同,一失于生者,一失于死者。选自《梦溪笔谈·官政一》

注释 (1)邢:古邢州,在今河北邢台地区。

(2)寿:古寿州,在今安徽寿县地区。

(3)狱:官司,罪案。

(4)刑曹:刑部负责刑法的官员。曹:古代分科办事的官署。

(5)州司:这里指州里主管刑法的官署。

(6)缘坐:因受牵连而获罪,相当于“连坐”。

(7)义绝:情义已断绝,文中指因为那个人杀了妻子的父母兄弟,实际上也就与妻子断绝了情义。这是刑曹据以改判错案的重要理由之一。

(8)明日:第二天。

(9)户绝:一家人都死了。

(10)法:这里用作动词,是“依照法律判决”的意思。 合:应该。 [1]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