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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内蒙古自治区机构改革中新成立的政府组成部门[1]

目录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起草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草案,拟定全区安全生产政策和安全生产规划,指导协调安全生产重大科学技术研究及推广工作。

(二)综合监督管理全区安全生产工作,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协调、指导职权,协调解决全区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协调、监督检查自治区有关部门和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和预测全区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全区安全生产信息,监督考核并通报全区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执行情况。

(三)承担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按照属地、分级原则,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负责监督管理区直(中直)工矿商贸安全生产工作。

(四)承担矿山企业(含煤矿、尾矿库)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生产准入管理责任,依法组织并指导监督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负责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综合监督管理工作。

(五)承担工矿商贸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责任,负责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六)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负责组织自治区人民政府安排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依法组织重大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七)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综合管理全区生产安全上网事故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分析工作。

(八)负责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

(九)组织指导并监督特种作业人员[2]的考核和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考核工作,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安全培训工作。

(十)指导协调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和安全评价工作,监督和指导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和注册管理工作。

(十一)承担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十二)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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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