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金融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指导金融机构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决策部署,加大对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支持。
(二)研究分析金融运行情况,解决金融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牵头拟订金融业发展规划。拟订有关金融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和政策建议。
(三)起草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和行业发展规划。依法依规执法。
(四)牵头组织防范化解地方金融风险。协调组织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防范化解互联网金融行业风险,协调组织处置地方金融风险和突发事件,切实维护金融稳定。
(五)承担金融工作议事协调委员会办公室工作职责;负责协调驻疆金融监管机构、驻疆金融机构推动金融发展等工作;牵头建立金融监管协调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地方金融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六)指导自治区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等地方金融机构的改革与发展工作。
(七)按照中央金融监管部门制定的规则,负责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的设立、变更审批等;拟订行业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八)负责社会众筹机构、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地方各类交易场所的设立、变更审批(核)等;拟订行业监督管理规则并组织实施。
(九)负责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建设、培育、发展;拟订资本市场发展规划;提出支持区域资本市场发展的政策建议,协调解决企业上市等有关问题。
(十)负责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机构监管。包括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规范引导、备案管理和风险防范、处置工作。
(十一)指导各地金融监管机构履行属地金融风险防控职责,对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2] 、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投资公司、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众筹机构、地方各类交易场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十二)实施地方金融科技监督管理和服务职责。
(十四)负责地方金融人才队伍建设。
(十五)完成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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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职能,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 ↑ 股权交易有哪些风险?,搜狐,2019-0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