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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與港澳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檢視原始碼討論檢視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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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PA

圖片來自香港商報

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香港官方英文名稱:Mainland and Hong Kong Closer Economic Partnership Arrangement,縮寫CEPA)及《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澳門官方英文名稱:Mainland and Macao Closer Economic Partnership Arrangement,縮寫CEPA;官方葡文名稱:Acordo de Estreitamento das Relações Económicas e Comerciais entre o Continente Chinês e Macau)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府與香港澳門兩個特別行政區政府簽訂的特別政策,先後於2003年6月29日及10月18日簽訂。

兩份《安排》通過減少市場壁壘及政府管制等措施,加強港澳地區中國大陸的經濟貿易聯繫,為求幫助兩地走出因為亞洲金融危機沙士事件而引起的經濟景氣低迷,同時通過港澳地區成熟的市場經濟,為中國大陸企業在金融業服務業等注入活力,同時提高這些企業的競爭能力。

《安排》合約文本以中文版本為標準,五項原則為:

  • 遵循一國兩制的方針
  • 符合世界貿易組織的規則
  • 順應雙方產業結構調整和升級的需要,促進穩定和可持續發展
  • 實現互惠互利、優勢互補、共同繁榮
  • 先易後難,逐步推進

2018年12月,內地與香港簽署了《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CEPA)框架下的《貨物貿易協議》。《貨物貿易協議》是CEPA升級的重要組成部分,2019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

主要成員

中華人民共和國一國兩制的框架底下,同樣屬於世界貿易組織會員的相對貿易協定,對同樣屬於一個國家的貿易方面之條約。

  • 世界貿易組織會員簽約《內地與港澳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會員:
中國:2001年12月11日加入世界貿易組織
中國香港:1995年1月1日加入世界貿易組織
中國澳門:1995年1月1日加入世界貿易組織

補充協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分別在2006年6月26日和6月27日與澳門和香港簽署《補充協議三》,中國進一步在服務貿易領域擴大對港澳地區的開放,加強與港澳地區在貿易投資便利化領域的合作。[1][2]

2007年6月29日,中國商務部與香港簽署《補充協議四》。[3]7月2日,中國商務部與澳門簽署《CEPA補充協議四》。[4]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