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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

於 2020年4月21日 (二) 10:56 由 爱与光對話 | 貢獻 所做的修訂
全國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月活動原圖鏈接光明網 的圖片

全國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簡稱全國愛衛會),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的議事協調機構,負責領導、協調全國愛國衛生工作。

目錄

沿革

早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前,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部分地區就成立了地方性的「防疫委員會」。如1947年5月內蒙古自治區成立了由自治區主要領導任主任委員的「防疫委員會」。

1952年12月31日,周恩來簽署了政務院《關於一九五三年繼續開展愛國衛生運動的指示》,各級「防疫委員會」改稱「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簡稱「愛衛會」),其中中央防疫委員會改稱「中央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簡稱「中央愛衛會」)。1954年2月,政務院發出《關於改變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組織機構及其領導關係問題的通知》。

文化大革命期間,中央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撤銷。

1978年4月,經中共中央批准,重新成立了中央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

1988年8月11日,國務院將中央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改名為全國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簡稱「全國愛衛會」),作為國務院議事協調機構。

2017年5月19日《全國愛衛會關於調整全國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組成人員的通知》(全愛衛發〔2017〕2號)增加質檢總局和中國鐵路總公司為全國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組成單位。

職責

2013年12月5日經全國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全體會議修訂通過的《全國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工作規則》稱,全國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的基本職能為:

  • (一)依據我國新時期的戰略任務、工作重點,按照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總體規劃,制定國家愛國衛生工作的方針、政策和發展規劃,協調、推動政府有關部門和團體制定和執行本系統愛國衛生工作計劃。
  • (二)動員組織群眾,推動衛生城鎮創建和健康城市建設。加強城鄉環境衛生整治,開展病媒生物防制,推進農村改水改廁,開展環境健康危害因素監測。協調開展重大疾病防治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群防群控、重大自然災害的衛生防疫工作。開展全民健康教育和健康促進活動,普及衛生知識,促進人民身心健康。
  • (三)協調國務院有關部門及社會團體為愛國衛生工作開展創造條件,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財力保證。開展群眾性衛生監督,不斷改善城鄉生產、生活環境衛生條件。組織衛生檢查和效果評價,提高人民健康水平。
  • (四)指導、督促檢查重點行業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愛國衛生工作開展情況。
  • (五)開展愛國衛生立法工作,促進愛國衛生工作逐步納入法制化管理軌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