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催眠

催眠是指催眠師向被試者提供暗示,以喚醒他的某些特殊經歷和特定行為。許多心理學家認為,催眠與其他一般狀態是相似的,包括放鬆、全神貫注和聯想。在催眠狀態下,一個人可能經歷「在感知、思維、記憶和行為上的一些改變」,包括暫時的麻痹、幻覺和忘記「對催眠術醫師的暗示做出反應」。

簡介

心理學大詞典認為:催眠是以催眠術誘起的使人的意識處於恍惚狀態的意識範圍變窄。恩格斯在《自然辯證法》中指出:催眠狀態是以被催眠者的意志服從於施術者的意志開始的,而沒有這種服從就行不通」。國內有些學者認為:催眠是以人為誘導(如放鬆、單調刺激、集中注意、想象等),引起的一種特殊的類似睡眠又非睡眠的意識恍惚心理狀態。其特點是被催眠者自主判斷、自主意願行動減弱或喪失、感覺、知覺發生歪曲或喪失。另外一些學者認為:催眠是一種人際互動,在此人際互動中,一個人(被試)對另一個人(催眠師)發出的暗示作出反應,從而產生一些想象中的體驗,涉及知覺、記憶的改變和活動的隨意控制。

評價

這一觀點認為,催眠並不神秘或奇怪,它的作用只是反映了催眠師和被催眠者之間的一種特殊的關係。一般來說,被催眠的人事先對催眠已有所了解,知道催眠後會發生什麼。在催眠中,他們只是扮演了一個特殊的社會角色——被催眠的人。這個角色意味着將無條件地接受催眠師的指揮。由於是角色的要求,被催眠的人在進入催眠狀態後,就傾向於順從催眠師的指示,做出特定的行為或產生特定的感受。這種觀點認為,人的意識有執行和監督兩種基本功能:執行功能可以使我們控制和規範自己的行為;監督功能可以使我們觀察自己的行為。在正常情況下,意識的這兩種功能是連在一起的,但是催眠可以使兩種功能之間的聯繫斷開。通過分離這兩種基本的意識功能,可以達到催眠的效果。在催眠條件下,個體進入一種特殊的意識狀態,其執行功能正常,並接受催眠師的指令,而監督功能不起作用。 [1]

參考文獻

  1. 催眠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