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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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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诈骗罪''',根据刑法第196条的规定,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利用信用卡,一般是指使用伪造的、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恶意透支的方法进行诈骗活动。信用卡诈骗罪是诈骗犯罪的一种,该罪和[[诈骗罪]]之间是[[特别法]]和[[一般法]]的关系 <ref>[https://news.66law.cn/ask/9647650.aspx 一般法和特别法的有什么区别],华律网,2020-11-15 </ref> ,信用卡在该罪中是犯罪工具,而不是犯罪对象。[[行为]]人以信用卡作为犯罪工具进行诈骗活动的,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以本罪定罪处罚。因此,信用卡诈骗罪,简言之就是利用信用卡体现的信用所实施的诈骗犯罪活动。
==构成要件==
===恶意透支===
透支是指在银行设立账户的客户在账户上已无资金或资金不足的情况下,经过银行批准,允许客户以超过其账上资金的额度支用款项的行为。透支实质上是银行借钱给客户。所谓恶意透支,根据《[[刑法]] <ref>[http://news.sohu.com/20120311/n337381844.shtml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搜狐,2012-03-11</ref> 》第196条第二款的规定,是指信用卡的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善意透支和恶意透支的本质区别在于行为人在主观上的差异。两者在客观上都是造成了透支,但善意透支的行为人主观上有先用后还的意图,届时归还透支款和利息,而恶意透支的行为人透支是为了将透支款占为己有,根本不想偿还或者也没有能力偿还,在行为上采取潜逃的方式躲避[[债务]]。
依照《刑法》的规定,行为人除了实施上述四种行为之一以外,还必须具备数额较大的要件。如果数额不大,即使有上述行为,也属[[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至于什么是“数额较大”,尚无明确的司法解释。但根据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个人诈骗数额较大是指5000元以上。信用卡诈骗罪的数额较大的起点可以参照此规定以5000元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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