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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仰自由宣言

來自 孔夫子舊書網 的圖片

信仰自由宣言(拉丁語:Dignitatis humanae)宣言是梵蒂岡第二屆大公會議發布的文件之一,其名稱以聖座文件的命名原則取拉丁原文的頭兩個拉丁單詞定名為「Dignitatis humanae」,直譯為「人的尊嚴」。此文件一反早期天主教對於信仰自由的保守態度,反而將信仰自由視為人性尊嚴的重要一環,且呼籲政府公權對於人民信仰自由該抱持尊重的態度。

基督教是世界三大宗教[1]之一,其影響力更是位居三大宗教之首[2]。基督教創立於公元一世紀,最早發源地位於羅馬帝國的巴勒斯坦省(今以色列、巴勒斯坦和約旦地區)。

目錄

簡介

宣言可分為前言性質的第一段,大意是申明信仰自由為人性尊嚴的重要部分。前言之後則有兩大章,第一章簡述信仰自由的各個角度,第二章則是以神學與教會傳統的角度去解析信仰自由的意義。最後則是一段總結。

首先,該宣言開宗明義地就說明宗教自由乃是人性尊嚴所該有的正當自由的一環。不過在此同時也說明了天主教的基本信仰,認為教會是受天主啟示的真宗教,有傳播真理的職責。然而該宣言也聲明真理不該用強迫的方式讓人接受,並認為宗教自由無損於前述的天主教的責任。且應當給予支持。藉此說明教會雖堅持自身的信仰但也支持宗教自由的立場。

此文件原為梵蒂岡第二屆大公會議第二會期中討論的《大公主義》草案的第五章,由基督徒合一秘書處所撰寫,由於其重要性而被獨立出來待第三會期討論。又因為其中所述的觀點導致保守派與會者的杯葛,直到第四會期所提出的改寫版才1965年9月21日獲得通過。並由教宗保祿六世於1965年12月7日發布。

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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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