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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權( human rights )(基本人權、自然權利及人類基本權利)指「個人或群體因作為人類,而應享有的權利」[1]。人權的許多價值以強化人的能動性並以普世(或曰普適)原則要求所有人應享有此天賦權利。人權是所有人與生俱有之權利,它不分種族、性別、國籍、族裔、語言宗教或任何其他身份地位。

人權要求「把人當人」,是人的哲學。人權包括生命和自由之權利,不受奴役和酷刑之權利,意見和言論自由之權利,獲得工作和教育之權利以及其他更多權利。人人有權不受歧視享受這些權利。人權是最核心之自然權利,沒有人權,就沒有自由、平等、民主、憲政和博愛。鑑於人類中資源有限的個體實力不足以防止自身的平等權受到侵犯,甚至被迫放棄這一權利,故而與人權相關聯的集體有代為捍衛該集體之外的個體之平等權利的義務。任何集體也享有代為捍衛該集體之內的個體之平等權利的集體權利,但是集體權利不屬於人權,更不被允許作為用於限制人權的手段。國際人權法規定各國政府之義務,規定政府採取行動之特定方式或應避免之特定行為,以促進和保護人權及個人或團體之基本自由。

1948年12月10日聯合國大會通過的《世界人權宣言》確立了是否維護和保障人權成為憲法、國際法及國際社會評判的重要規範性價值標準。

在保護人權的法律實踐上,憲法及國際法的界定也存在政治及學術爭議。學者張文貞認為,中華民國在施行兩大人權公約後乃人權國際法與國內憲法的匯流[2]

歷史

古代社會,普世人權的概念還沒有成熟,一個人只會因為他身為團體中的一分子而擁有權利。公元前6世紀的居魯士文書,當中居魯士大帝宣布釋放所有巴比倫之囚中被擄的猶太人,使其可以重歸家園,此革命性之舉動是為人類史上的第一部人權宣言。有關個人權利的思想,很快便傳播到美索不達米亞鄰近的印度、希臘和羅馬。

  • 《大憲章》(英國,1215年):國王自始受到法律的約束,貴族的權利得到保障。
  • 《權利請願書》(英國,1628年):人民的權利及自由從此被制定。
  • 《美國獨立宣言》(美國,1776年):獨立宣言聲明了對於每個人對於生命、自由與追求幸福的權利。
  • 《人權和公民權宣言》(法國,1789年):自此以後,法律面前,公民一律平等。

《世界人權宣言》、《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其兩個《任擇議定書》(針對投訴程式和死刑)以及《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及其《任擇議定書》共同構成《國際人權法案》。1945年後通過之一系列國際人權條約和其他文書擴大了國際人權法之構成,包括《防止及懲治滅絕種族罪公約》(1948年)、《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1965年)、《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1979年)、《兒童權利公約》(1989年)和《殘疾人權利公約》(2006年)

《世界人權宣言》

《世界人權宣言》[3]是人權史上具有里程碑意義的檔,由來自世界各地區不同法律和文化背景的代表起草,通過聯合國大會於1948年12月10日在巴黎通過的第217A(III)號決議宣布,作為衡量所有國家和人民取得成就之共同標準。《世界人權宣言》第一次規定人之基本權利應得到普遍保護,自1948年通過以來,已經被翻譯成501種語言,是世界上被翻譯最多之資料,是許多新獨立國家和新興民主國家之憲法之思想源泉。1950年,聯合國大會將每年的12月10日為「國際人權日」。《世界人權宣言》通過後20周年即1968年,也被聯合國定為「國際人權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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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1. 中期評估反映中國人權事業發展取得顯著成績,國務院新聞辦公室, 2014-12-25  
  2. 12月10日:世界人權日 捍衛人權,九江網 , 2015-12-10
  3. 《世界人權宣言》全文 ,搜狐, 2018-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