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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权(基本人权、自然权利及人类基本权利)指“个人或群体因作为人类,而应享有的权利”[1][2]。人权的许多价值以强化人的能动性并以普世(或曰普适)原则要求所有人应享有此天赋权利。人权是所有人与生俱有之权利,它不分种族、性别、国籍、族裔、语言、宗教或任何其他身份地位[3] 。人权要求“把人当人”,是人的哲学。人权包括生命和自由之权利,不受奴役和酷刑之权利,意见和言论自由之权利,获得工作和教育之权利以及其他更多权利[3] 。人人有权不受歧视享受这些权利[3]。人权是最核心之自然权利,没有人权,就没有自由、平等、民主、宪政和博爱。鉴于人类中资源有限的个体实力不足以防止自身的平等权受到侵犯,甚至被迫放弃这一权利,故而与人权相关联的集体有代为捍卫该集体之外的个体之平等权利的义务。任何集体也享有代为捍卫该集体之内的个体之平等权利的集体权利,但是集体权利不属于人权,更不被允许作为用于限制人权的手段。国际人权法规定各国政府之义务,规定政府采取行动之特定方式或应避免之特定行为,以促进和保护人权及个人或团体之基本自由[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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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权(基本人权、自然权利及人类基本权利)指“个人或群体因作为人类,而应享有的权利”<ref>[http://www.scio.gov.cn/zhzc/8/4/Document/1388925/1388925.htm 中期评估反映中国人权事业发展取得显著成绩]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 2014-12-25   </ref> 。人权的许多价值以强化人的能动性并以普世(或曰普适)原则要求所有人应享有此天赋权利。人权是所有人与生俱有之权利,它不分种族、性别、国籍、族裔、语言、宗教或任何其他身份地位。人权要求“把人当人”,是人的哲学。人权包括生命和自由之权利,不受奴役和酷刑之权利,意见和言论自由之权利,获得工作和教育之权利以及其他更多权利。人人有权不受歧视享受这些权利[3]。人权是最核心之自然权利,没有人权,就没有自由、平等、民主、宪政和博爱。鉴于人类中资源有限的个体实力不足以防止自身的平等权受到侵犯,甚至被迫放弃这一权利,故而与人权相关联的集体有代为捍卫该集体之外的个体之平等权利的义务。任何集体也享有代为捍卫该集体之内的个体之平等权利的集体权利,但是集体权利不属于人权,更不被允许作为用于限制人权的手段。国际人权法规定各国政府之义务,规定政府采取行动之特定方式或应避免之特定行为,以促进和保护人权及个人或团体之基本自由。
1948年12月1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确立了是否维护和保障人权成为宪法、国际法及国际社会评判的重要规范性价值标准[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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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8年12月1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确立了是否维护和保障人权成为宪法、国际法及国际社会评判的重要规范性价值标准。
  
 在保护人权的法律实践上,宪法及国际法的界定也存在政治及学术争议[5][6][7] 。学者张文贞认为,中华民国在施行两大人权公约后乃人权国际法与国内宪法的汇流[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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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保护人权的法律实践上,宪法及国际法的界定也存在政治及学术争议。学者张文贞认为,中华民国在施行两大人权公约后乃人权国际法与国内宪法的汇流<ref>[http://www.ijxjj.com/article/article_32117.html 12月10日:世界人权日 捍卫人权] ,九江网 , 2015-12-10</ref>
  
 
==历史==
 
==历史==
 
   
 
   
 在古代社会,普世人权的概念还没有成熟,一个人只会因为他身为团体中的一分子而拥有权利[9] 。公元前6世纪的居鲁士文书,当中居鲁士大帝宣布释放所有巴比伦之囚中被掳的犹太人,使其可以重归家园,此革命性之举动是为人类史上的第一部人权宣言。有关个人权利的思想,很快便传播到美索不达米亚邻近的印度、希腊和罗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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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古代社会,普世人权的概念还没有成熟,一个人只会因为他身为团体中的一分子而拥有权利。公元前6世纪的居鲁士文书,当中居鲁士大帝宣布释放所有巴比伦之囚中被掳的犹太人,使其可以重归家园,此革命性之举动是为人类史上的第一部人权宣言。有关个人权利的思想,很快便传播到美索不达米亚邻近的印度、希腊和罗马。
  
 
*《大宪章》(英国,1215年):国王自始受到法律的约束,贵族的权利得到保障。
 
*《大宪章》(英国,1215年):国王自始受到法律的约束,贵族的权利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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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独立宣言》(美国,1776年):独立宣言声明了对于每个人对于生命、自由与追求幸福的权利。
 
*《美国独立宣言》(美国,1776年):独立宣言声明了对于每个人对于生命、自由与追求幸福的权利。
 
*《人权和公民权宣言》(法国,1789年):自此以后,法律面前,公民一律平等。
 
*《人权和公民权宣言》(法国,1789年):自此以后,法律面前,公民一律平等。
 《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及其两个《任择议定书》(针对投诉程式和死刑)以及《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共同构成《国际人权法案》[3] 。1945年后通过之一系列国际人权条约和其他文书扩大了国际人权法之构成,包括《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1948年)、《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1965年)、《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1979年)、《儿童权利公约》(1989年)和《残疾人权利公约》(200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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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及其两个《任择议定书》(针对投诉程式和死刑)以及《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共同构成《国际人权法案》。1945年后通过之一系列国际人权条约和其他文书扩大了国际人权法之构成,包括《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1948年)、《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1965年)、《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1979年)、《儿童权利公约》(1989年)和《残疾人权利公约》(2006年)
  
 
==《世界人权宣言》==
 
==《世界人权宣言》==
 
   
 
   
 《世界人权宣言》是人权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档,由来自世界各地区不同法律和文化背景的代表起草,通过联合国大会于1948年12月10日在巴黎通过的第217A(III)号决议宣布,作为衡量所有国家和人民取得成就之共同标准[3] 。《世界人权宣言》第一次规定人之基本权利应得到普遍保护,自1948年通过以来,已经被翻译成501种语言,是世界上被翻译最多之资料,是许多新独立国家和新兴民主国家之宪法之思想源泉[3] 。1950年,联合国大会将每年的12月10日为“国际人权日”[3] 。《世界人权宣言》通过后20周年即1968年,也被联合国定为“国际人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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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世界人权宣言》<ref>[https://www.sohu.com/a/280748284_100934 《世界人权宣言》全文] ,搜狐, 2018-12-10</ref> 是人权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档,由来自世界各地区不同法律和文化背景的代表起草,通过联合国大会于1948年12月10日在巴黎通过的第217A(III)号决议宣布,作为衡量所有国家和人民取得成就之共同标准。《世界人权宣言》第一次规定人之基本权利应得到普遍保护,自1948年通过以来,已经被翻译成501种语言,是世界上被翻译最多之资料,是许多新独立国家和新兴民主国家之宪法之思想源泉。1950年,联合国大会将每年的12月10日为“国际人权日”。《世界人权宣言》通过后20周年即1968年,也被联合国定为“国际人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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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於 2020年2月24日 (一) 06:24 的修訂

人權(基本人權、自然權利及人類基本權利)指「個人或群體因作為人類,而應享有的權利」[1]。人權的許多價值以強化人的能動性並以普世(或曰普適)原則要求所有人應享有此天賦權利。人權是所有人與生俱有之權利,它不分種族、性別、國籍、族裔、語言、宗教或任何其他身份地位。人權要求「把人當人」,是人的哲學。人權包括生命和自由之權利,不受奴役和酷刑之權利,意見和言論自由之權利,獲得工作和教育之權利以及其他更多權利。人人有權不受歧視享受這些權利[3]。人權是最核心之自然權利,沒有人權,就沒有自由、平等、民主、憲政和博愛。鑑於人類中資源有限的個體實力不足以防止自身的平等權受到侵犯,甚至被迫放棄這一權利,故而與人權相關聯的集體有代為捍衛該集體之外的個體之平等權利的義務。任何集體也享有代為捍衛該集體之內的個體之平等權利的集體權利,但是集體權利不屬於人權,更不被允許作為用於限制人權的手段。國際人權法規定各國政府之義務,規定政府採取行動之特定方式或應避免之特定行為,以促進和保護人權及個人或團體之基本自由。 1948年12月10日聯合國大會通過的《世界人權宣言》確立了是否維護和保障人權成為憲法、國際法及國際社會評判的重要規範性價值標準。

在保護人權的法律實踐上,憲法及國際法的界定也存在政治及學術爭議。學者張文貞認為,中華民國在施行兩大人權公約後乃人權國際法與國內憲法的匯流[2]

歷史

在古代社會,普世人權的概念還沒有成熟,一個人只會因為他身為團體中的一分子而擁有權利。公元前6世紀的居魯士文書,當中居魯士大帝宣布釋放所有巴比倫之囚中被擄的猶太人,使其可以重歸家園,此革命性之舉動是為人類史上的第一部人權宣言。有關個人權利的思想,很快便傳播到美索不達米亞鄰近的印度、希臘和羅馬。

  • 《大憲章》(英國,1215年):國王自始受到法律的約束,貴族的權利得到保障。
  • 《權利請願書》(英國,1628年):人民的權利及自由從此被制定。
  • 《美國獨立宣言》(美國,1776年):獨立宣言聲明了對於每個人對於生命、自由與追求幸福的權利。
  • 《人權和公民權宣言》(法國,1789年):自此以後,法律面前,公民一律平等。

《世界人權宣言》、《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其兩個《任擇議定書》(針對投訴程式和死刑)以及《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及其《任擇議定書》共同構成《國際人權法案》。1945年後通過之一系列國際人權條約和其他文書擴大了國際人權法之構成,包括《防止及懲治滅絕種族罪公約》(1948年)、《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1965年)、《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1979年)、《兒童權利公約》(1989年)和《殘疾人權利公約》(2006年)

《世界人權宣言》

《世界人權宣言》[3]是人權史上具有里程碑意義的檔,由來自世界各地區不同法律和文化背景的代表起草,通過聯合國大會於1948年12月10日在巴黎通過的第217A(III)號決議宣布,作為衡量所有國家和人民取得成就之共同標準。《世界人權宣言》第一次規定人之基本權利應得到普遍保護,自1948年通過以來,已經被翻譯成501種語言,是世界上被翻譯最多之資料,是許多新獨立國家和新興民主國家之憲法之思想源泉。1950年,聯合國大會將每年的12月10日為「國際人權日」。《世界人權宣言》通過後20周年即1968年,也被聯合國定為「國際人權年」。

參考文獻

  1. 中期評估反映中國人權事業發展取得顯著成績,國務院新聞辦公室, 2014-12-25  
  2. 12月10日:世界人權日 捍衛人權,九江網 , 2015-12-10
  3. 《世界人權宣言》全文 ,搜狐, 2018-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