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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汝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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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名字:

于汝民,男,汉族,1949年11月生,河北沧县人[1],1980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68年9月参加工作[2],上海海运学院起重运输机械系起重运输机械专业大学普通班毕业,上海海运学院水运管理系运输管理工程专业毕业,在职研究生学历,工学硕士,于汝民高级工程师、高级经济师,中国亚太经济管理荣誉博士[3]。曾任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4]

2019年6月27日,天津市检察院第二分院公布于汝民的起诉书:于汝民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287.872737万元。退休后,利用原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收受他人人民币4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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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名:于汝民

国籍 :中国

民族 :汉族

出生日期:1949年11月

中文名:于汝民

国籍 :中国

民族 :汉族

性别: 男

毕业院校:上海海运学院,

目录

1人物履历

2人物事件

立案审查

立案侦查

提起诉讼

目录

1人物履历

1968.09——1972.04 天津港务局第三作业区工人;

1972.04——1975.08 上海海运学院起重运输机械系起重运输机械专业学习;

1975.08——1983.03 天津港务局第三、第五作业区机电科技术员、副科长;

1983.03——1984.08 天津港务局第五作业区副主任;

1984.08——1984.09 天津港务局集装箱公司副经理;

1984.09——1985.03 天津港务局第五作业区代主任;

1985.03——1986.03 天津港务局第四港埠公司总经理;

1986.03——1988.10 天津港务局局长助理;

1988.10——1996.07 天津港务局副局长;

1996.07——2000.09 天津港务局副局长,天津港保税区工委副书记、管委会副主任(正局级)(1994.09—1997.04 在上海海运学院水运管理系运输管理工程专业学习,获工学硕士学位);

2000.09——2002.06 天津港务局副局长,天津港保税区管委会副主任(正局级)(其间:2001.03—2001.07 在中央党校进修二班学习);

2002.06——2004.05 天津港务局党委副书记、局长;

2004.05——2007.10 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总裁、副董事长;

2007.10—— 2013 天津市委滨海新区工委副书记,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2人物事件

立案审查

2017年5月,经中共天津市委批准,中共天津市纪委对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于汝民严重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

经查,于汝民在担任天津港务局副局长、局长,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总裁、党委书记、董事长期间及退休后,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

矩,拉帮结派、培植形成“秘书圈”,理想信念丧失,搞迷信活动;违反组织纪律,违规提拔、调整干部,并收受对方钱款;违反廉洁纪律,收受可能影

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金、消费卡,退休后违规兼职取酬、经商办企业;违反生活纪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

受他人钱款,涉嫌受贿犯罪。

经天津市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天津市委批准,决定给予于汝民开除党籍处分;收缴其违纪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线索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立案侦查 2017年6月,天津市检察院依法对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于汝民(正局级)以涉嫌受贿罪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


提起诉讼 拉帮结派、培植“秘书圈”

纪委查明,于汝民在担任天津港务局副局长、局长,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总裁、党委书记、董事长期间及退休后,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

规矩,拉帮结派、培植形成“秘书圈”,理想信念丧失,搞迷信活动;违反组织纪律,违规提拔、调整干部,并收受对方钱款;违反廉洁纪律,收受可能

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金、消费卡,退休后违规兼职取酬、经商办企业;违反生活纪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

收受他人钱款,涉嫌受贿犯罪。

关于培殖“秘书圈”的问题,《中国纪检监察杂志》称,在天津港任主要领导的20多年间,于汝民利用职权便利,先后将6任秘书安插在天津港和相关

的关键岗位上。而新任秘书又以“前任推荐后任”方式违规产生,形成了一个具有裙带关系的“秘书圈”。

退休后仍利用影响力继续受贿

2019年6月27日,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公布了关于于汝民受贿的起诉书:2001年至2015年,被告人于汝民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287.872737万元。

其中,2003年至2010年,于汝民在企业经营合作等事项上,为天津某集团的付某某提供帮助。2005年,于汝民以合作投资名义,收受付某某350万元;2009年至2014年,于汝民为上海某机电公司法定代表人严某某,在承揽工程、催要工程款等事项上提供帮助,后三次收受严某某220万元。

此外,据起诉书显示,2014年,退休后的于汝民,为石某某承揽工程提供帮助,收受石某某40万元。

检察院认为,于汝民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287.872737万元,数额特别巨大;退休后,利用原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他人人民币40万元,数额巨大。应当以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参考资料: 1 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于汝民被开除党籍_打虎...

澎湃新闻2017-05-21[引用日期2017-05-21] 2. 天津港原董事长于汝民涉嫌受贿罪被立案侦查_新闻_腾讯网

腾讯新闻2017-06-14[引用日期2017-06-14] 3. 天津港原董事长于汝民被控受贿1288万元

新京报网2019-07-05[引用日期2019-07-05] 词条标签:

视频

参考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