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公平交易委员会
公平交易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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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交易委员会(简称公平会)是中华民国政府之竞争法(《公平交易法》)的最高主管机关,职掌为查处《公平交易法》规范的限制竞争以及不公平竞争行为,另公平会为多层次传销事业的主管机关。公平会为隶属行政院之二级独立机关,为中华民国政府三个二级独立机关之一,但只有公平会不受行政院诉愿管辖,对其行政决定不服必须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公平会置主委、副主委各一人,委员五人,历届委员多由法律学者、经济学者出任。
竞争法(即《公平交易法》)的宗旨,在于维护市场自由与公平的竞争,与其相对的概念是“管制法”,原则上如果事业所属产业设有管制法及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则事业的经营多受目的事业主管机关依管制法所规范(涉及市场竞争的问题仍然适用公平交易法);即使事业所属产业没有管制法及目的事业主管机关,事业的行为仍然不能违反公平交易法,因为在市场经济国家,事业的行为仍然要遵守基本的游戏规则,公平交易法因而有“经济基本法”之名。公平交易委员会职责在于守护市场机制,并非操控市场,然而媒体及民意代表多误会公平会为物价管制机关。
目录
历史
组织架构
公平交易委员会采委员合议制,设有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各一人,委员五人,以独立机关建制。委员由行政院院长提名、经立法院同意任命,任期四年,得连任,采交错任期制;受有任期保障,不因政党轮替或内阁改组而解职。委员需独立行使职权,维持中立,具同一党籍者不得超过全体1/2;且任期中不得参与政党活动。委员需有法律、经济、财税、会计或管理专长,为一专业合议制机关。委员任内如果有《公平交易委员会组织法》第七条之行为(一、因罹病致无法执行职务;二、违法、废弛职务或其他失职行为;三、因案受羁押或经起诉)时,得由行政院院长将其免职。
- 业务单位
- 综合规划处
- 服务业竞争处
- 制造业竞争处
- 公平竞争处
- 法律事务处
- 资讯及经济分析室
- 内部单位
- 秘书室
- 人事室
- 政风室
- 主计室
- 任务编组
- 南区中心(行政院南部联合服务中心公平交易组)
主管业务
- 为竞争法(或称反托拉斯法)主管机关,主管“事业”之竞争行为,不包含“非事业”所为之行为。亦不含一般泛称的“不公平”之行为,例如不涉及限制竞争或不公平竞争之“消费纠纷”,则不在公平交易委员会之权限内。
- 事业之限制竞争行为
- 独占力滥用
- 结合
- 联合行为
- 垂直转售价格维持
- 其他垂直限制竞争行为
- 事业之不公平竞争行为
- 仿冒表征(依法注册取得商标权者,依《商标法》处理)
- 不实广告
- 营业诽谤
- 不当赠品赠奖
- 其他欺罔或显失公平之行为(《公平交易法》第25条)
- 在法律适用上,必须穷尽《公平交易法》其他条文均不能充分评价“事业”行为时,才可以适用《公平交易法》第25条,并且应以“事业”行为足以影响市场交易秩序为要件。
- 多层次传销(另订有《多层次传销管理法》)
- 审查传销事业的设立、变更相关申请
- 调查传销事业以销售商品或服务为主要获利来源,或是以招募下线为主要获利来源
- 调查有无不当阻挠参加人的退出、退货
历任主任委员
届次 | 姓名 | 政党 | 就任时间 | 卸任时间 | 备注[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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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王志刚 | 1992年1月27日 | 1995年1月26日 | ||
2 | 王志刚 | 1995年1月27日 | 1996年6月9日 | 连任 | |
代理 | 赵扬清 | 1996年6月10日 | 1998年1月26日 | 副主委代理 | |
3 | 赵扬清 | 1998年1月27日 | 2001年1月26日 | 真除 | |
4 | 黄宗乐 | 2001年1月27日 | 2004年1月26日 | ||
5 | 黄宗乐 | 2004年1月27日 | 2007年1月26日 | 连任 | |
代理 | 余朝权 | 2007年1月27日 | 2007年1月31日 | 副主委代理 | |
6 | 汤金全 | 2007年2月1日 | 2009年7月31日 | 任内请辞 | |
代理 | 吴秀明 | 2009年8月1日 | 2010年1月31日 | 副主委代理 | |
7 | 吴秀明 | 2010年2月1日 | 2013年1月31日 | 真除 | |
8 | 吴秀明 | 2013年2月1日 | 2017年1月31日 | 连任 | |
9 | 黄美瑛 | 2017年2月1日 | 2021年1月31日 | ||
10 | 李镁 | 2021年2月1日 | 现任 |
现任委员
参考文献
- ↑ 公平交易委员会工作成果报告 (PDF). [2018-01-27]. (原始内容存档 (PDF)于2018-0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