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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法新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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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八八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在北京交換批准。<ref>[https://kknews.cc/zh-tw/history/75qb6.html 歷史上的今天簽訂《中法新約》, 結束中國越南千年朝貢關係],每日頭條,2016-06-09 </ref>
 
==條約實質意義==
[[中法戰爭]]中,清廷乘勝求和基本沒有什麼疑問,但中法戰爭到底是不是「不敗而敗」,學界一直爭論不休。不如來看看條約原文。《中法新約》共十款內容,第一、二款說的是清政府承認法國對越南的保護權。具體來說,就是規定越南境內事務如叛亂等由法國自行弭亂安撫,中國境內的匪黨等由中國設法解決。總而言之,不要弄到越南來。
 
至於那些在越南的中國僑民,改由法國保護,一視同仁。無論遇有何事,法兵永不得過北圻與中國邊界,法國並約明必不自侵此界,且保他人必不犯之。法國既擔保邊界無事,中國約明亦不派兵前赴北圻。
 
第二款說,[[法國]]與[[越南]]自立之條約,不管是已定的還是續立的,都請[[中國]]不要干涉,至於今後中越往來,也不要有礙中國的威望和體面。
 
這兩款的意思,換句話說就是,越南以後是死是活,都改由法國來保護,清廷不必插手。反正大清帝國在越南也沒有行使過什麼實質性的權利,現在又無力承擔義務,天朝的面子問題都是虛的,設法保全就是。至於第一款的後面規定,則更像是中法互不侵犯條約。
 
第三款提出要勘測界址,劃定[[中]][[越]][[國界]]。中國古代不存在什麼具體的國界概念,「普天之下,儘是王土」,世界以中國為中心,不用劃界。但是,近代民族國家的觀念興起後,敲定雙方的邊界成為國際通常做法,劃界也是遲早的事情,不提。
 
第四款講的是對中越老百姓往來兩國的邊境管理,比如發放[[護照]]之類的,這些也是歐洲人搞的新鮮玩意,也算是學習西方國家的先進管理經驗了。
 
第五款說的是通商問題。中國與越南北圻陸路交界,允准法國商人及法國保護之商人並中國商人運貨進出。通商處所在中國邊界的指定兩處:一在[[保勝]]以上,一在[[諒山]]以北。法國商人可以在此居住,和其他通商口岸無異。中國應在此設關收稅,法國亦得在此設立[[領事官]],其領事官應得權利,與法國在通商各口之領事官無異。中國也可與法國商議,在越南北圻各大城鎮揀派領事官駐紮。
 
第六款是對第五款的補充,商定以後具體討論關於通商的章程和稅收等問題,這就是後來簽訂的《[[中法越南邊界通商章程]]》、《[[中法續議商務專約]]》。
 
上面這兩款,之前的主流觀點認為是侵犯了中國的權益,說是法國人打通了侵入中國西南的門戶,被罵得很厲害。但以現在的觀點看來,這只不過是一個普通的通商條款,從條約內容上來看,雙方都是平等的,談不上誰侵犯誰的問題。由此看來,之前的老調子倒有點跟不上時代潮流了。
 
第七款是關於修建[[鐵路]]的,法國將在[[越南]][[北圻]]一帶開闢道路,鼓勵建設鐵路。「日後若中國酌擬創造鐵路時,中國自向法國業此之人商辦;其招募人工,法國無不盡力勸助」。但特別說明的是,「不得視此條係為法國一國獨受之利益。」
 
從這條來看,也看不出有什麼不平等的,法國人已經特別說明,中國修建鐵路可以考慮和法國多合作,但沒有規定這是法國獨享的權利。事實上,戰後中法兩國和好如初,後來[[北洋艦隊]]的[[船塢]]工程,和[[馬尾港]]一樣也是請的法國人承包建造呢。
 
第八款約定通商條款和將來的章程十年為期,期滿可續修。這也是當時的國際慣例,不提。
 
第九款是法國撤兵的規定,規定條約彼此畫押後,法軍立即退出[[基隆]],並除去在海面搜查等事。畫押後一個月內,法兵必當從[[台灣]]、[[澎湖]]全行退盡。
 
第十款是關於雙方換約的,不提。
 
在隨後的1886年到1888年,根據《中法新約》的約定,清政府又和法國簽訂了《中法越南邊界通商章程》、《中法界務條約》、《中法續議商務專約》等後繼條約,由此,法國終於打開了通往中國西南的商業之路。
 
條約情況大概如此。如果以現在的眼光來看,基本還算正常。《中法新約》中最大的爭議,莫過於關於越南的保護問題。正如從中調停的中國海關總稅務司[[赫德]]所說,「中法爭端是解決了,條件是所能希望中最易行的,簡單的說,就是承認現狀,正所謂:『誰能搶就搶,誰能搶到就算他的!』」
 
總之,在西方列強面前,當時的[[大清帝國]]遠談不上是什麼大國,在國力並不強大,且萬事待興的情況下,去保衛一個沒有實際利益且已經單方面宣布中斷傳統關係的藩屬國,未必是一個明智的選擇。譬如[[越南]]的情況,早放棄,早受益,沒有必要去背這樣一個包袱。<ref>[https://kknews.cc/zh-tw/history/omekam.html 《中法新約》並不賣國:放棄越南其實是清廷最明智的選擇],每日頭條,2015-12-26</ref>
 
 
 
 
 
 
 
[[Category:627 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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