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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肝炎防治基金會檢視原始碼討論檢視歷史

事實揭露 揭密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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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肝炎防治基金會於1996年6月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批准成立,是面向國內外公眾募捐,具有獨立法人地位的全國性公募基金會。其宗旨是:積極募集資金與物資,開展公益活動[1],推動中國肝炎防治事業,提高全民族健康素質。

業務範圍

一、中國肝炎防治基金會的業務範圍:

(一)配合政府肝炎預防控制規劃的實施,重點支持偏遠、貧困地區開展肝炎防治工作;

(二)促進肝炎防治知識的傳播與宣傳動員;

(三)支持肝炎防治的科學研究,開展專業培訓和技術諮詢;

(四)組織開展肝炎患者互助互教交流活動;

(五)承接政府向社會組織購買服務的項目工作;

(六)推動國內、外友好往來,加強學術交流與合作;

(七) 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表彰獎勵肝炎防治[2]工作領域成績突出的先進集體和個人;

(八)接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捐贈,開展向社會各界及公眾的募捐;

(九)開展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其它活動。

我們的使命願景

我們的宗旨:

積極募集資金與物資,開展公益活動,推動中國肝炎防治事業發展,提高全民族健康素質

我們的使命:

防治肝炎 造福人類

我們的願景:

為了沒有肝炎的未來

組織章程(節選)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基金會的名稱是中國肝炎防治基金會。

第二條 本基金會屬於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面向公眾募捐的地域範圍是:全國。

第三條 本基金會的宗旨: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團結國內外力量,通過積極募集資金與物資,配合政府肝炎預防控制規劃的實施,推動肝炎防治事業,重點支持和促進偏遠、貧困地區的肝炎防治工作,保護人民健康,提高全民族素質。

第四條 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捌百萬元,來源於國內外企業、其他組織、個人捐贈及基金投資。

第五條 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國家民政部,業務主管單位是國家衛生部。

第六條 本基金會的住所北京宣武區南緯路27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一)推動肝炎防治事業,重點支持偏遠、貧困地區開展肝炎防治工作;

(二)開展肝炎防治知識的傳播與社會宣傳動員;

(三)支持肝炎防治的科學研究,開展專業培訓和技術諮詢;

(四)組織國內、國際學術交流活動,促進與中、外有關團體和個人間的友好往來、合作;

(五)介紹和推廣有關的先進肝炎防治藥物、診療技術、器械設備等;

(六)獎勵肝炎防治工作成績突出的先進集體和個人;

(七)開展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其它活動。

第三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八條 本基金會由21名理事組成理事會。本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為5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九條 理事的資格:

(一)贊同中國肝炎防治基金會的宗旨和章程;

(二)熱心公益事業,關心病毒性肝炎的防治並自願為肝炎防治事業作貢獻;

(三)有能力推動肝炎防治相關事業的發展。

第十條 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業務主管單位、主要捐贈人、發起人分別提名並共同協商確定。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業務主管單位、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並組織換屆領導小 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三)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四)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十一條 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理事會所有成員必須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基金會章程,執行理事會決議;

(二)參加基金會活動;

(三)維護基金會宗旨,並為推動基金會事業發展盡力;

(四)理事單位參與並支持基金會的公益活動。

理事會所有成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制訂、修改基金會章程;

(二)參加理事會會議,聽取和審議基金會的工作報告;

(三)參與擬定基金會的工作方針、任務和計劃;

(四)行使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五)對基金會的工作提出建議,要求停止違背基金會宗旨的活動。

第十二條 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劃,包括資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計劃;

(四)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七)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2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有1/3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十四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併。

第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噹噹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六條 本基金會設監事1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十七條 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十八條 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主要捐贈人、業務主管單位分別選派;

(二)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序。

第十九條 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條 在本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第二十一條 本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第二十三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屬於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條 擔任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以及外國人,每年在中國內地居留時間不得少於3個月。

第二十六條 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序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應當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二十八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文件;

(四)提議聘任或解聘秘書長和副秘書長,由理事會決定。

本基金會副理事長、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基金會年度公益活動計劃;

(三)擬訂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劃;

(四)擬訂基金會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五)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六)提議聘任或解聘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七)決定各機構專職工作人員聘用;

(八)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