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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揭露 揭密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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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針灸學會(China Association for Acupuncture and Moxibustion),縮寫為 CAAM。成立時間:1979年。學會為學術性、非盈利[1]性單位。

中國針灸學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中國科學技術協會和行業主管單位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的業務指導,接受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的監督管理。2019年11月,中國針灸學會獲得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 針灸」的保護單位。

發展歷史

中國針灸學會於1979年5月16日成立,當時為中華全國中醫學會的二級學會, 1985年3月5日升為國家一級學會。現任會長為劉保延。

現狀簡述:據專業設有臨床、經絡、實驗針灸[2]等11個二級專業委員會,並在全國3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設有針灸學會。現有國內會員18000餘人,並在美國、德國、英國、日本、等國家擁有外籍會員。

中國針灸科技工作者的群眾性學術團體。成立於1985年(原為1979年成立的中華全國中醫學會針灸分會)。魯之俊任第一屆會長,胡熙明任第二屆會長。現有會員一萬餘名。還吸收外籍針灸學者為通訊會員。

主要職責

組織學術交流,組織專家對國家重點項目和課題進行論證、研究,開展科學考察活動,推廣科技成果,普及針灸科學知識,培養針灸人才,編輯出版學術刊物。

建設宗旨

宗旨是團結全國針灸科技工作者,開展學術活動,繼承發展針灸醫學,為提高人民健康水平、為全人類的保健事業做出貢獻。

組織機構

學會下設針刺麻醉、 經絡、 實驗針灸、針灸臨床、針法灸法、腧穴六個分會和針灸文獻、耳穴診治、針灸器材三個專業委員會。

最高權力機構是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是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設立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對理事會負責。

分支機構:中國針灸學會按不同學科和專業,設立專業委員會(分會);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工作委員會。

出版物:《中國針灸》(月刊),《針灸研究》(雙月刊),內部刊物《針灸簡訊》。

辦事機構:中國中醫科學院

組織章程(節選)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為中國針灸學會(以下簡稱本團體)。英文名稱為China Association of Acupuncture and Moxibustion縮寫為CAAM。

第二條 本團體是由全國針灸醫學科技工作者自願結成的全國性、學術性、非營利性法人社會團體,是中國科學技術協會的組成部分,是黨和政府聯繫針灸醫學科技工作者的橋樑和紐帶,是發展我國針灸醫學事業的重要社會力量。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和法規,貫徹執行黨和政府有關中醫藥事業的方針和政策,崇尚社會道德風尚。團結全國針灸醫學工作者,促進針灸醫學的繁榮發展和普及提高,促進針灸醫學人才成長,為人民健康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堅持「百花齊放、百家爭鳴」方針,貫徹民主辦會原則,充分發揚學術民主。堅持繼承與發揚並重和理論聯繫實際、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弘揚「尊重知識、尊重人才」的風尚,積極倡導「獻身、創新、求實、協作」的精神,為社會主義物質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服務。本團體要依法維護針灸醫學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權益,為廣大會員和針灸醫學科技工作者服務。

第四條 本團體接受業務主管單位中國科學技術協會和行業主管單位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的業務指導,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團體掛靠在中國中醫研究院。辦公地址:北京市東城區東直門內南小街16號,郵編:100700。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一)開展針灸醫學學術交流,組織學科的調研、重點課題的研究和科學考察,促進學科間與學術團體間的聯繫與協作,推動學科發展;

(二)編輯出版針灸學術着作、期刊、文獻資料和音像製品;

(三)開展針灸醫學科技的繼續教育,推廣針灸學術成果和先進技術,不斷提高針灸工作者的理論水平和業務能力;

(四)利用多種形式,開展針灸醫學科學普及和宣傳活動,提高人民群眾對針灸醫學的認識,使更多的人能夠合適、有效的選擇和應用針灸增強健康水平;

(五)組織開展針灸醫學科技決策論證等,提出促進針灸醫學發展的政策建議,接受委託承擔針灸科技項目評估、標準制定、成果鑑定、專利保護、專業技術職稱資格評審、針灸文獻和標準的編審等技術諮詢、技術服務,組織舉辦針灸醫學科技展覽,大力推進針灸醫學科技成果的轉化和應用;

(六)組織針灸器材的研製、開發、評審及推廣應用工作

(七)評選和獎勵優秀針灸醫學科技成果、學術論文、科普作品及取得優異成績的會員和學會工作者,發現、培養和推薦優秀針灸人才;

(八)對會員進行愛國主義、國際主義和社會主義醫德教育,向有關部門反映針灸醫學科技工作者的合理化建議和要求,依法維護針灸工作者的正當權益,舉辦為會員服務的事業和活動;

(九)加強同香港、澳門、台灣地區以及世界各國針灸學術團體及學者的友好往來,促進針灸醫學的交流與合作;

(十)承擔政府部門、政府有關部門以及中國科學技術協會交辦或委託的工作任務。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