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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一級行政區

一級行政區,指行政區劃中按照管理層級直接受政權或政府管轄的行政區域,屬於相對概念。 中國直屬中央政府管轄的行政區稱為省級行政區(或國家一級行政區、第一級地方)。 自秦朝以來,作為國家一級行政區劃,其名稱經過演化,其主體名稱元朝行省,到清朝為,之後以省的形式固定下來。[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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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一級行政區歷史

封建社會 秦朝時期直屬秦朝中央政府的行政區為郡,秦立國之初設立三十六郡;郡設守(郡守,主持民政)、尉(郡尉,主持軍事)、監(郡監,主持監察事務);郡守下設郡丞,作為郡守的副職。秦末增至40郡。西漢實行郡國制,西漢初年設有60多個郡,至公元2年共103郡、國(封國);自西漢元封五年(前106)始在郡之上又設了13行部,每個行部管轄若干郡(國)。但此時的行部是監察區,不屬於真正意義上的行政區。郡的最高行政長官最初稱郡守,漢景帝時改稱「太守」。 東漢時期,全國分為14個一級行政區,即13州和1個西域都護府;州下轄郡、國。 三國時期,魏國13個一級行政區即1個司隸校尉和12州;吳國5個州;蜀國2個州。 西晉時期,全國分為12州。 隋朝時期,隋初實行州、縣兩級制。煬帝時改州為郡。 唐朝時期,唐貞觀元年(627),太宗分天下為10道;唐開元二十一年(733),又分天下為15道,即將山南道、江南道各分為東、西道,又增設了京畿道、都畿道和黔中道。唐玄宗天寶年間,在邊境設十節度使。 唐高祖武德八年(625)以後,在室韋部(黑龍江上、中游和額爾古納河兩岸)設置行政機腹,任命室韋部首領為都督等官職。 唐玄宗開元元年(713)在粟末地區(松花江上游)設置忽汗州,任命粟末首領大祚榮為州都督,並封他為左驍衛大將軍、渤海郡王。此後,粟末即專稱渤海。 唐開元十年(722),封黑水(黑江龍中下游地區)首領倪屬利稽為勃利州刺史。勃利州治所在烏蘇里江口東岸的伯力(今俄羅斯哈巴羅夫斯克)。 唐開元十三年(725),在黑水地區設置黑水軍。次年,又以其最大部落為黑水都督府,其餘各部為隸屬於都督府的州。都督府轄地包括黑龍江中下游兩岸,北抵小海(今鄂霍次克海)。 唐武后長安二年(702)設置安西部護府,轄地包括天山南路和帕米爾以西地區。 唐太宗貞觀十四年(640)置北庭都護府,轄地包括天山北路和巴爾喀什湖以西至雷翥海(今中亞鹹海)的廣大地區。 宋朝時期,北宋分全國行政為二十四路,軍事為三十一路;南宋分全國為十七路。路下轄府、州、軍、監、縣。 遼朝的一級行政區分為5道,道下設府、州、軍、城4種政區。 金朝劃分為十九路。 元朝共設12個行省(1個中書省和11個行中書省)取代路成為第一級政區,另置其他行省和直屬宣政院或朝廷直接管轄(不屬行省)的其他地方。 明朝設16行省(2個直隸和14個承宣布政使司),另外有主要7個附屬國。 清朝分為十八省(布政使司)、五個將軍轄區、兩個辦事大臣轄區共二十五個一級行政區域,另設內蒙古等旗盟即內蒙古六盟、套西二旗和察哈爾八旗。 中華民國 中華民國建立以後,初期承襲清朝舊制,設有江蘇、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四川、雲南、貴州、廣東、廣西、福建、浙江、山東、山西、河南、河北、陝西、甘肅、新疆、遼寧、吉林、黑龍江等22省。北洋政府在22個省之外設了熱河、察哈爾、綏遠、川邊等幾個特別區域。國民政府又將它們和寧夏、青海建為6個省(川邊特別區改建西康省),總計28個省,另外加上西藏、外蒙古2個地方,以及分自俄、英收回的東省特別區、威海衛行政區。 1945年後,國民政府將東三省劃分成九省,增設遼北、安東、合江、松江、嫩江、興安等6省。抗戰後,中華民國政府接收台灣,台灣成為35行省之一。並將海南島設立「海南特別行政區」,作為建省之準備。 中華人民共和國 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新中國建立之初的1949年至1953年全境劃分為六個大區(大行政區),1954年以後撤銷大區,大區實際上屬於軍事政區為主。1949年六個大區下轄50個省級行政區,即30省、1自治區(內蒙古)、12直轄市、5行署區、1地方(西藏)、1地區(昌都地區);到1953年分六個大區和西藏、內蒙古,共計30省、1自治區、14直轄市、1地方、1地區。 1954年調整為31個省級行政區即25省、1自治區(內蒙古)、3直轄市(北京、上海、天津)、1地方(西藏)、1地區(昌都地區)。 1965年全國調整為29個省級行政區即22省、5自治區、2直轄市。 1967年天津自河北省分立,恢復成立天津直轄市。 1988年撤銷廣東省管轄的海南行政區,設立海南省。 1997年設立重慶直轄市。 1997年,香港脫離英國殖民統治,中國恢復香港的主權,成立香港特別行政區;1999年,澳門脫離葡萄牙殖民統治,中國恢復澳門主權,成立澳門特別行政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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