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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原圖鏈接來自 騰訊網 的圖片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負責財政事務的組成部門。

目錄

沿革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前身為1949年10月1日成立的中央人民政府財政部。

1954年9月,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在北京召開,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組織法》,成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根據國務院《關於設立、調整中央和地方國家機關及有關事項的通知》,中央人民政府財政部即告結束。國務院按照《國務院組織法》的規定,將原中央人民政府財政部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接替相關工作,成為國務院組成部門。

1994年,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通知,批准財政部在全國各省級行政區、計劃單列市派駐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作為財政部派出機構。

2018年3月17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 關於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的決定》,批准《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方案規定:「調整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隸屬關係。將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由國務院管理調整為由財政部管理,作為基金投資運營機構,不再明確行政級別。」

2019年4月23日,根據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印發的《中央編辦關於財政部派出機構設置有關事項的通知》(中央編辦發〔2019〕33號),財政部召開各地監管局更名設立大會,財政部各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更名為財政部各地監管局[1]

主要職能

根據《財政部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財政部承擔下列職能:

  1. 擬訂財稅發展戰略、規劃、政策和改革方案並組織實施。分析預測宏觀經濟形勢,參與制定宏觀經濟政策,提出運用財稅政策實施宏觀調控和綜合平衡社會財力的建議。擬訂中央與地方、國家與企業的分配政策,完善鼓勵公益事業發展的財稅政策。
  2. 起草財政、財務、會計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草案,制定部門規章,並監督執行。組織涉外財政、債務等國際談判並草簽有關協議、協定。
  3. 負責管理中央各項財政收支。編制年度中央預決算草案並組織執行。組織制定經費開支標準、定額,審核批覆部門(單位)年度預決算。受國務院委託,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報告財政預算、執行和決算等情況。負責政府投資基金中央財政出資的資產管理。負責中央預決算公開。
  4. 負責組織起草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草案及實施細則和稅收政策調整方案。參加涉外稅收談判,簽訂涉外稅收協議、協定草案。提出關稅和進口稅收政策,組織制定免稅行業政策和有關管理制度。擬訂關稅談判方案,參加有關關稅談判,提出征收特別關稅的建議。承擔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具體工作。
  5. 按分工負責政府非稅收入管理。負責政府性基金管理,按規定管理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財政票據。制定彩票管理政策和有關辦法,監管彩票市場,按規定管理彩票資金。
  6. 組織制定國庫管理制度、國庫集中收付制度,指導和監督中央國庫業務,開展國庫現金管理工作。制定政府財務報告編制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制定政府採購制度並監督管理。負責政府採購市場開放談判工作。
  7. 擬訂和執行政府國內債務管理制度和政策。依法制定中央和地方政府債務管理制度和辦法。編制國債和地方政府債餘額限額計劃。統一管理政府外債,制定基本管理制度。
  8. 牽頭編制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報告。根據國務院授權,集中統一履行中央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職責。制定全國統一的國有金融資本管理規章制度。擬訂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制定需要全國統一規定的開支標準和支出政策。
  9. 負責審核並匯總編制全國國有資本經營預決算草案,制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制度和辦法,收取中央本級企業國有資本收益。負責制定並組織實施企業財務制度。負責財政預算內行政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非貿易外匯和財政預算內的國際收支管理。
  10. 負責審核並匯總編制全國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有關資金(基金)財務管理制度,承擔社會保險基金財政監管工作。
  11. 負責辦理和監督中央財政的經濟發展支出、中央政府性投資項目的財政撥款,參與擬訂中央基建投資有關政策,制定基建財務管理制度。
  12. 承擔國務院交辦的與有關國家和地區多雙邊財經對話,開展財經領域的國際交流與合作。按規定管理多邊開發機構和外國政府的貸(贈)款。代表我國政府參加有關國際財經組織。
  13. 負責管理全國會計工作,監督和規範會計行為,制定並組織實施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指導和監督註冊會計師和會計師事務所的業務,指導和管理社會審計。依法管理資產評估有關工作。
  14. 管理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
  15. 完成黨中央、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任務[2]

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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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訪財政部部長劉昆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