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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揭露 揭密真相
於 2020年4月23日 (四) 04:02 由 Fan jin ying對話 | 貢獻 所做的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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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主管教育事業和語言文字工作的組成部門。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現有19個內設司、局,「中國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全國委員會秘書處」也設在其中。另外,教育部還直接管理15個教育類社會團體組織

沿革

1949年10月,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成立政務院文化教育委員會、中央人民政府教育部;1952年11月增設高等教育部、體育運動委員會、掃除文盲工作委員會。1954年,重新組建教育部,將掃除文盲工作委員會的職責併入教育部;1958年2月,高等教育部併入教育部。1964年7月,恢復高等教育部。1966年7月,高等教育部再次併入教育部。

1970年6月,中共中央決定撤銷教育部,成立國務院科教組。1975年1月,第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決定恢復教育部[1]。1985年6月18日全國人大六屆十一次常委會決定撤銷教育部,設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教育委員會(簡稱國家教委)。1998年,九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通過的《關於國務院機構改革的決定》,國家教育委員會更名為教育部。

職責

根據《教育部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2],教育部承擔下列職責:

  1. 研究擬定教育工作的方針、政策;起草有關教育的法律、法規草案。
  2. 研究提出教育改革與發展戰略和全國教育事業發展規劃;擬定教育體制改革的政策以及教育發展的重點、結構、速度,指導並協調實施工作。
  3. 統籌管理本部門教育經費;參與擬定籌措教育經費、教育撥款、教育基建投資的方針、政策;監測全國教育經費的籌措和使用情況;按有關規定管理國外對中國的教育援助、教育貸款。
  4. 研究提出中等和初等教育各類學校的設置標準、教學基本要求、教學基本文件;組織審定中等和初等學校的統編教材;指導中等及中等以下各類教育的教育教學改革;組織對普及九年義務教育、掃除青壯年文盲工作的督導與評估。
  5. 統籌管理普通高等教育、研究生教育以及高等職業教育成人高等教育、社會力量舉辦的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和繼續教育等工作。研究提出高等學校設置標準,審核高等學校的設置、更名、撤銷與調整;制定學科專業目錄、教學基本文件,指導高等學校教育教學改革和高等教育評估工作;負責「211工程」的實施和協調工作。
  6. 統籌和指導少數民族教育工作,協調對少數民族地區的教育援助。
  7. 規劃並指導高等學校的黨建工作和各級各類學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品德教育工作、體育衛生與藝術教育工作及國防教育工作。
  8. 主管全國的教師工作,制定各級各類教師資格標準並指導實施;研究提出各級各類學校的編制標準;統籌規劃學校教師和管理人員的隊伍建設工作。
  9. 統籌管理各類高等學歷教育的招生考試工作;制定各類高等學校招生計劃;負責各類高等學歷教育的學籍管理工作;歸口管理高校畢業生就業制度改革,擬定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組織實施高校畢業生就業分配工作。
  10. 規劃並指導高等學校的自然科學哲學社會科學研究;宏觀指導高等學校的高新技術應用研究與推廣、科研成果轉化和「產學研」結合等工作;協調並指導高等學校承擔國家重大科研項目、國防科技攻關項目的實施工作;指導高等學校國家重點實驗室、工程研究中心的發展建設。
  11. 統籌管理並協調、指導教育系統的外事工作,擬定出國留學和來華留學管理工作的方針、政策;規劃並協調、指導對外漢語教學工作;指導中國駐外教育機構的工作。負責協調同香港特別行政區及澳門、台灣地區的教育交流。
  12. 負責教育基本信息的統計、分析和發布。
  13. 擬定國家語言文字工作的方針、政策;編制語言文字工作中長期規劃;制定漢語和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的規範和標準並組織協調監督檢查;指導推廣普通話和普通話測試工作。
  14. 統籌規劃學位工作,起草有關學位工作的法規;負責實施國家的學位制度;負責國際間學位對待、學位互認等工作;承辦國務院學位委員會的有關具體工作。
  15. 負責協調「中國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全國委員會」各委員單位及其他部門、機構與聯合國教科文組織開展教育、科技、文化等方面的合作與交流;負責與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總部、亞太地區辦事處、駐京辦事處的聯繫與交流;負責與中國駐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常設代表團的聯絡並指導其工作。
  16. 承辦國家科技教育領導小組交辦事項。
  17. 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