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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是 华人民共和 国务院主管教育事业和语言文字工作 组成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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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le: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jpg|350px|缩略图|右|<big></big>[http://news.youth.cn/gn/201207/W020120716661790116921.jpg 原图链接][http://news.youth.cn/gn/201207/t20120716_2271857.htm 来自  中国 青年网  图片]]]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现有19个内设司、局,“中国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全国委员会秘书处”也设在其中。另外,教育部还直接管理15个教育类社会团体和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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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主管教育事业和语言文字工作的组成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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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现有19个内设司、局,“中国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全国委员会秘书处”也设在其中。另外,教育部还直接管理15个教育类[[ 社会团体]] [[ 组织]]
  
 
==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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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成立政务院文化教育委员会、中央人民政府教育部;1952年11月增设高等教育部、体育运动委员会、扫除文盲工作委员会。1954年,重新组建教育部,将扫除文盲工作委员会的职责并入教育部;1958年2月,高等教育部并入教育部。1964年7月,恢复高等教育部。1966年7月,高等教育部再次并入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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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年10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 成立后,成立政务院文化教育委员会、中央人民政府教育部;1952年11月增设高等教育部、[[ 体育运动委员会]] 、扫除文盲工作委员会。1954年,重新组建教育部,将扫除文盲工作委员会的职责并入教育部;1958年2月,高等教育部并入教育部。1964年7月,恢复高等教育部。1966年7月,高等教育部再次并入教育部。
  
1970年6月,中共中央决定撤销教育部,成立国务院科教组。1975年1月,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恢复教育部<ref>[http://www.doc88.com/p-84454836676.html 新中国历任教育部长],道客巴巴, 2010-6-22</ref>。1985年6月18日全国人大六届十一次常委会决定撤销教育部,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简称国家教委)。1998年,九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的决定》,国家教育委员会更名为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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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0年6月,中共中央决定撤销教育部,成立国务院科教组。1975年1月,[[ 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决定恢复教育部<ref>[http://www.doc88.com/p-84454836676.html 新中国历任教育部长],道客巴巴, 2010-6-22</ref>。1985年6月18日全国人大六届十一次常委会决定撤销教育部,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简称国家教委)。1998年,九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的决定》,国家教育委员会更名为教育部。
  
 
== 职责 ==
 
== 职责 ==
 
 根据《教育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ref>[http://www.chinalawedu.com/falvfagui/fg21752/1539.shtml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法律教育网, 1998-7-21</ref>,教育部承担下列职责:
 
 根据《教育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ref>[http://www.chinalawedu.com/falvfagui/fg21752/1539.shtml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法律教育网, 1998-7-21</ref>,教育部承担下列职责:
# 研究拟定教育工作的方针、政策;起草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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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研究拟定教育工作的方针、[[ 政策]] ;起草有关教育的[[ 法律]] 、法规草案。
# 研究提出教育改革与发展战略和全国教育事业发展规划;拟定教育体制改革的政策以及教育发展的重点、结构、速度,指导并协调实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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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研究提出教育改革与发展战略和全国[[ 教育]][[ 事业]] 发展规划;拟定[[ 教育体制改革]] 的政策以及教育发展的重点、结构、[[ 速度]] ,指导并协调实施工作。
# 统筹管理本部门教育经费;参与拟定筹措教育经费、教育拨款、教育基建投资的方针、政策;监测全国教育经费的筹措和使用情况;按有关规定管理国外对中国的教育援助、教育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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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统筹管理本部门[[ 教育经费]] ;参与拟定筹措教育经费、教育拨款、教育基建投资的方针、政策;监测全国教育经费的筹措和使用情况;按有关规定管理国外对[[ 中国]] 的教育援助、教育贷款。
# 研究提出中等和初等教育各类学校的设置标准、教学基本要求、教学基本文件;组织审定中等和初等学校的统编教材;指导中等及中等以下各类教育的教育教学改革;组织对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的督导与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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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研究提出中等和初等教育各类学校的设置标准、[[ 教学]] 基本要求、教学基本文件;组织审定中等和初等[[ 学校]] 的统编教材;指导中等及中等以下各类教育的教育教学改革;组织对普及九年[[ 义务教育]] 、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的督导与评估。
# 统筹管理普通高等教育、研究生教育以及高等职业教育、成人高等教育、社会力量举办的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和继续教育等工作。研究提出高等学校设置标准,审核高等学校的设置、更名、撤销与调整;制定学科专业目录、教学基本文件,指导高等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和高等教育评估工作;负责 “211 工程”的实施和协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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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统筹管理普通高等教育、研究生教育以及高等[[ 职业教育]] [[ 成人高等教育]] 、社会力量举办的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和继续教育等工作。研究提出高等学校设置标准,审核[[ 高等学校]] 的设置、更名、撤销与调整;制定学科[[ 专业]] 目录、教学基本文件,指导高等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和高等教育评估工作;负责 “[[211 工程]] ”的实施和协调工作。
# 统筹和指导少数民族教育工作,协调对少数民族地区的教育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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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统筹和指导[[ 少数民族]] 教育工作,协调对少数民族地区的教育援助。
# 规划并指导高等学校的党建工作和各级各类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品德教育工作、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工作及国防教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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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划并指导高等学校的党建工作和各级各类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品德教育工作、[[ 体育]] 卫生与[[ 艺术]][[ 教育]] 工作及[[ 国防]] 教育工作。
# 主管全国的教师工作,制定各级各类教师资格标准并指导实施;研究提出各级各类学校的编制标准;统筹规划学校教师和管理人员的队伍建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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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管全国的[[ 教师]] 工作,制定各级各类教师资格标准并指导实施;研究提出各级各类学校的编制标准;统筹规划学校教师和管理人员的队伍建设工作。
# 统筹管理各类高等学历教育的招生考试工作;制定各类高等学校招生计划;负责各类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籍管理工作;归口管理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拟定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组织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分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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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统筹管理各类[[ 高等学历教育]] 的招生考试工作;制定各类高等学校招生计划;负责各类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籍管理工作;归口管理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拟定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组织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分配工作。
# 规划并指导高等学校的自然科学和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宏观指导高等学校的高新技术应用研究与推广、科研成果转化和“产学研”结合等工作;协调并指导高等学校承担国家重大科研项目、国防科技攻关项目的实施工作;指导高等学校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的发展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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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划并指导高等学校的[[ 自然科学]] [[ 哲学]] [[ 社会科学]] 研究;宏观指导高等学校的高新技术应用研究与推广、科研成果转化和“产学研”结合等工作;协调并指导高等学校承担国家重大科研项目、国防科技攻关项目的实施工作;指导高等学校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的发展建设。
# 统筹管理并协调、指导教育系统的外事工作,拟定出国留学和来华留学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规划并协调、指导对外汉语教学工作;指导中国驻外教育机构的工作。负责协调同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台湾地区的教育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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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统筹管理并协调、指导教育系统的外事工作,拟定出国留学和来华留学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规划并协调、指导对外汉语教学工作;指导中国驻外教育机构的工作。负责协调同[[香港| 香港特别行政区]] 及澳门、[[ 台湾]] 地区的教育交流。
# 负责教育基本信息的统计、分析和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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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负责教育基本[[ 信息]] 的统计、分析和发布。
# 拟定国家语言文字工作的方针、政策;编制语言文字工作中长期规划;制定汉语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并组织协调监督检查;指导推广普通话和普通话测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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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拟定国家[[ 语言]][[ 文字]] 工作的方针、政策;编制语言文字工作中长期规划;制定[[ 汉语]] 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并组织协调监督检查;指导推广[[ 普通话]] 和普通话测试工作。
# 统筹规划学位工作,起草有关学位工作的法规;负责实施国家的学位制度;负责国际间学位对待、学位互认等工作;承办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有关具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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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统筹规划学位工作,起草有关学位工作的法规;负责实施[[ 国家]] 的学位制度;负责国际间学位对待、学位互认等工作;承办[[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的有关具体工作。
# 负责协调“中国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全国委员会”各委员单位及其他部门、机构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开展教育、科技、文化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负责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总部、亚太地区办事处、驻京办事处的联系与交流;负责与中国驻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常设代表团的联络并指导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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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负责协调“[[ 中国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全国委员会]] ”各委员单位及其他部门、机构与[[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 开展教育、科技、[[ 文化]] 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负责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总部、亚太地区办事处、[[ 驻京办事处]] 的联系与交流;负责与中国驻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常设代表团的联络并指导其工作。
# 承办国家科技教育领导小组交办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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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办[[ 国家科技教育领导小组]] 交办事项。
# 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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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办[[ 国务院]] 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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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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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nter>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相关视频</cen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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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nter>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cen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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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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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egory:政府組織]]

於 2020年4月23日 (四) 07:23 的修訂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主管教育事業和語言文字工作的組成部門。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現有19個內設司、局,「中國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全國委員會秘書處」也設在其中。另外,教育部還直接管理15個教育類社會團體組織

沿革

1949年10月,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成立政務院文化教育委員會、中央人民政府教育部;1952年11月增設高等教育部、體育運動委員會、掃除文盲工作委員會。1954年,重新組建教育部,將掃除文盲工作委員會的職責併入教育部;1958年2月,高等教育部併入教育部。1964年7月,恢復高等教育部。1966年7月,高等教育部再次併入教育部。

1970年6月,中共中央決定撤銷教育部,成立國務院科教組。1975年1月,第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決定恢復教育部[1]。1985年6月18日全國人大六屆十一次常委會決定撤銷教育部,設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教育委員會(簡稱國家教委)。1998年,九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通過的《關於國務院機構改革的決定》,國家教育委員會更名為教育部。

職責

根據《教育部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2],教育部承擔下列職責:

  1. 研究擬定教育工作的方針、政策;起草有關教育的法律、法規草案。
  2. 研究提出教育改革與發展戰略和全國教育事業發展規劃;擬定教育體制改革的政策以及教育發展的重點、結構、速度,指導並協調實施工作。
  3. 統籌管理本部門教育經費;參與擬定籌措教育經費、教育撥款、教育基建投資的方針、政策;監測全國教育經費的籌措和使用情況;按有關規定管理國外對中國的教育援助、教育貸款。
  4. 研究提出中等和初等教育各類學校的設置標準、教學基本要求、教學基本文件;組織審定中等和初等學校的統編教材;指導中等及中等以下各類教育的教育教學改革;組織對普及九年義務教育、掃除青壯年文盲工作的督導與評估。
  5. 統籌管理普通高等教育、研究生教育以及高等職業教育成人高等教育、社會力量舉辦的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和繼續教育等工作。研究提出高等學校設置標準,審核高等學校的設置、更名、撤銷與調整;制定學科專業目錄、教學基本文件,指導高等學校教育教學改革和高等教育評估工作;負責「211工程」的實施和協調工作。
  6. 統籌和指導少數民族教育工作,協調對少數民族地區的教育援助。
  7. 規劃並指導高等學校的黨建工作和各級各類學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品德教育工作、體育衛生與藝術教育工作及國防教育工作。
  8. 主管全國的教師工作,制定各級各類教師資格標準並指導實施;研究提出各級各類學校的編制標準;統籌規劃學校教師和管理人員的隊伍建設工作。
  9. 統籌管理各類高等學歷教育的招生考試工作;制定各類高等學校招生計劃;負責各類高等學歷教育的學籍管理工作;歸口管理高校畢業生就業制度改革,擬定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組織實施高校畢業生就業分配工作。
  10. 規劃並指導高等學校的自然科學哲學社會科學研究;宏觀指導高等學校的高新技術應用研究與推廣、科研成果轉化和「產學研」結合等工作;協調並指導高等學校承擔國家重大科研項目、國防科技攻關項目的實施工作;指導高等學校國家重點實驗室、工程研究中心的發展建設。
  11. 統籌管理並協調、指導教育系統的外事工作,擬定出國留學和來華留學管理工作的方針、政策;規劃並協調、指導對外漢語教學工作;指導中國駐外教育機構的工作。負責協調同香港特別行政區及澳門、台灣地區的教育交流。
  12. 負責教育基本信息的統計、分析和發布。
  13. 擬定國家語言文字工作的方針、政策;編制語言文字工作中長期規劃;制定漢語和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的規範和標準並組織協調監督檢查;指導推廣普通話和普通話測試工作。
  14. 統籌規劃學位工作,起草有關學位工作的法規;負責實施國家的學位制度;負責國際間學位對待、學位互認等工作;承辦國務院學位委員會的有關具體工作。
  15. 負責協調「中國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全國委員會」各委員單位及其他部門、機構與聯合國教科文組織開展教育、科技、文化等方面的合作與交流;負責與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總部、亞太地區辦事處、駐京辦事處的聯繫與交流;負責與中國駐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常設代表團的聯絡並指導其工作。
  16. 承辦國家科技教育領導小組交辦事項。
  17. 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視頻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 相關視頻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