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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英语: National Supervisory Commission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简称国家监察委员会、国家监委,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监察机关,为副国级单位[1]

国家监察委员会依据宪法及相关的法律负责监督、调查、处置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问题。国家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2018年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后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与中国共产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机关合署办公。

沿革

2012年11月中共十八大召开后,开展了大规模的反腐败运动,在全国范围内先后查处包括现任和前任党和国家领导人在内的大批违纪违法的党政领导干部。随着反腐败工作的深入,中央纪委的权力也不断强化,不过中央纪委和地方各级纪委作为党纪维护机关,职权不够全面,也缺乏法律制度支持,同时为了解决现有行政监察覆盖范围过窄、反腐败力量分散等问题,中共中央决定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

2016年11月,中共中央公布《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随后,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始设立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组成人员由地方纪委的人员兼任。2017年1月6日召开的十八届中央纪委七次全会,确定“筹备组建国家监察委员会”为2017年重点工作之一。会议公报称,“在党中央领导下,由中纪委抓总,落实改革方案,推动制定国家监察法,筹建国家监察委员会”。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在报告中称,2018年第十三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上,将审议通过国家监察法,正式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并选举产生国家监察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在宪法中增加了监察机关的规定,在第三章“国家机构”中增加第七节“监察委员会”。其中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监察委员会是国家的监察机关。”第一百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监察机关。”“国家监察委员会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国家监察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

2018年3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批准《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方案规定:“监察部并入新组建的国家监察委员会。国家预防腐败局并入国家监察委员会。不再保留监察部、国家预防腐败局”。同时,最高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厅、最高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厅亦并入国家监委。

2018年3月中共中央印发的《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称,“组建国家监察委员会。为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实现党内监督和国家机关监督、党的纪律检查和国家监察有机统一,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将监察部、国家预防腐败局的职责,最高人民检察院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以及预防职务犯罪等反腐败相关职责整合,组建国家监察委员会,同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合署办公,履行纪检、监察两项职责,实行一套工作机构、两个机关名称。”“国家监察委员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接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不再保留监察部、国家预防腐败局。”

2018年3月23日,国家监察委员会正式揭牌成立,同时举行新任国家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宪法宣誓仪式[2]

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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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