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缅甸联邦边界条约查看源代码讨论查看历史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缅甸联邦边界条约,1960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缅甸联邦在北京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缅甸联邦政府边界条约》。
两国“一致认为,两国间久悬未决的边界问题,是历史上遗留下来的问题”,两国政府“根据和平共处的五项原则,友好协商、互谅互让,克服了种种困难,终于顺利地全面地解决了两国边界问题”。“双方决定在1960年1月28日周恩来总理和奈温总理签订的关于两国边界问题协定的基础上,缔结本条约。”条约共12条,主要内容:
双方同意从尖高山到中缅边界西端终点一段未定边界,除片马、古浪和岗房地区外,按传统习惯性定界,并且确认从尖高山到中缅边界东南端终点的划界原则;
双方决定废除缅甸对属于中国的猛卯三角地(南坎)所保持的“永租”关系,中国方面同意把这个地区移交给缅甸,缅甸同意把按照1941年中英两国的滇缅南段界务换文规定属于缅甸的班洪、班老部落辖区划归中国;
为了便于双方各自的行政管理,照顾当地居民的部落关系和生产、生活上的需要,双方对1941年换文划定的界线中的一小段,作一些公平合理的调整;
中国放弃1941年换文规定的中国参加经营缅甸炉房矿产企业的权利。
该条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刘少奇于1960年12月20日批准,缅甸联邦总统温貌于1960年12月29日批准。1961年1月4日起生效。随着该条约的签订,两国全部边界正式划定[1]。
背景
签约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国际上处于不利地位。大跃进使中国经济衰退;中国与印尼因为印尼华侨问题而关系紧张(1965年印尼发生九·三〇事件,大批华侨被杀);1958年八二三炮战使中美处于战争边缘;与印度关系开始恶化(1962年爆发中印战争)。中共对东南亚共党的援助使邻国对中国有戒心,缅甸因此于1958年与美国签定十年军事援助条约,次年接受美国三千七百万美元经济援助。中华人民共和国签定此约,传达与邻国和平共处,解决争端的意愿。
影响
中缅部分边境被原中华民国国军游击队控制。1960年5月起,中缅以勘界会议为名,秘密协议攻击国军游击队。条约签订后,中国人民解放军昆明军区与缅军协同作战,共同攻击泰北孤军。缅甸同意解放军可以进入缅甸国境内20公里作战。中华人民共和国将此役称为“中缅联合勘界警卫作战”,缅甸方面称为“湄公河战役”,中华民国称为“江拉基地保卫战”。
中国在此条约中获得军事上重要的地点,能够进出藏东与印度东北部。这些地区在1959年藏区骚乱与1962年中印战争被作为部队集合区。缅甸则从本条约获得南畹地区,克钦邦与佤邦之间唯一的公路由此通过。按传统习惯定界使缅甸获得一千平方公里的领土[2]。
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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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缅甸联邦政府关于两国边界问题的协定 ,中国人大网
- ↑ 论述_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缅甸联邦边界条约_ ,豆丁网,2015-0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