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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国共产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纪律检查委员会,简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纪委,是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纪律检查机关,具有维护党纪、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等职能,实行书记负责制。

2016年1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部署在3省市设立各级监察委员会,从体制机制、制度建设上先行先试、探索实践,为在全国推开积累经验。监察委员会由省(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委员会合署办公。

内设机构

办公厅: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筹备组织重要会议、活动;组织起草自治区纪委监委有关文件、重要文稿;督促检查有关工作部署的落实情况等。

组织部:负责全区纪检监察系统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组织建设的综合规划、政策研究、制度建设和业务指导;根据干部管理权限承办有关干部人事工作;组织和指导全区纪检监察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等。

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全区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宣传教育以及廉洁文化建设工作;负责机关的新闻事务和有关网络信息工作等。

政策法规研究室:负责综合分析全区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1]和反腐败工作情况,开展政策理论及重大课题调查研究;起草重要文件文稿等;负责提出全区纪检监察法规制度建设规划、计划和立法立规建议;起草、修改全区纪检监察法规制度;修改把关全区纪检监察规范性文件;负责全区纪检监察法规制度的咨询答复、解释指导、评估、备案审查、清理、编纂等。

党风政风监督室:负责综合协调全区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国家法律法规等情况的监督检查;综合协调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执行、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纠正“四风”工作、整治群众身边和扶贫领域的腐败和作风问题;综合协调党内监督、党的问责等方面工作等。

信访室:负责受理对党的组织、党员违反党纪行为和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等的检举、控告;受理党员对自治区纪委作出的党纪处分或者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监察对象对自治区监委作出的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复审申请;综合分析信访举报情况;接待群众来访,处理群众来信和电话网络举报事项等。

案件监督管理室:负责对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履行线索管理、组织协调、监督检查、督促办理、统计分析等职责;统一受理有关单位移交的相关问题线索,以及下级纪检监察机关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报告;归口管理审查调查有关协调事项;对调查措施使用进行监督管理,监督检查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安全办案情况等;依规开展国际追逃追赃和防逃工作等。

第一至第六监督检查室:主要履行依纪依法监督的职责。监督检查联系单位(地州市)领导班子及自治区党委管理干部遵守和执行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遵守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国家法律法规,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方面的情况;监督检查联系单位(地州市)党委(党组)落实管党治党主体责任的情况,指导、检查、督促纪委监委(派驻、派出机构)落实纪检、监察责任,实施问责;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综合分析研判问题线索,按程序提出处置意见或移交审查调查室;综合、协调、指导联系单位(地州市)及其系统的纪检监察工作;监督被巡视单位党组织做好巡视整改工作等。

第七至第十一审查调查室:主要履行执纪审查和依法调查处置的职责。承办涉嫌严重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线索的初步核实和立案审查调查,以及其他比较重要或者复杂案件的初步核实、审查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可以办理下一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必要时也可以办理所辖各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等。

案件审理室:负责审理自治区纪委监委直接审查调查和地(厅)级党的组织、纪检监察机关报批或者备案的违反党纪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案件;承办党员对自治区纪委作出的党纪处分或者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案件、监察对象对自治区监委作出的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申请复审案件等。

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负责监督检查全区纪检监察系统干部遵守和执行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遵守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国家法律法规等方面的情况;受理有关纪检监察干部涉嫌违反党纪、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等问题线索,提出处置意见并负责问题线索初步核实及立案审查调查工作等。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巡视机构、派驻机构和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党群工作。

自治区党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统筹协调、指导督导、服务保障自治区党委巡视工作;负责向自治区党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工作情况,传达贯彻党中央、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决策部署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党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决策部署要求并督办有关事项;承担自治区党委巡视工作的政策研究、制度建设等工作等。

派驻机构

1.自治区纪委监委驻自治区党委办公厅纪检监察组

2.自治区纪委监委驻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纪检监察组

3.自治区纪委监委驻自治区党委宣传部纪检监察组

4.自治区纪委监委驻自治区党委统战部纪检监察组

5.自治区纪委监委驻自治区党委政法委机关纪检监察组

6.自治区纪委监委驻自治区党委教育工作委员会纪检监察组

7.自治区纪委监委驻自治区人大机关纪检监察组

8.自治区纪委监委驻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纪检监察组

9.自治区纪委监委驻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纪检监察组

10.自治区纪委监委驻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纪检监察组

11.自治区纪委监委驻自治区公安厅纪检监察组

12.自治区纪委监委驻自治区司法厅纪检监察组

13.自治区纪委监委驻自治区财政厅纪检监察组

14.自治区纪委监委驻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纪检监察组

15.自治区纪委监委驻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纪检监察组

16.自治区纪委监委驻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纪检监察组

17.自治区纪委监委驻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纪检监察组

18.自治区纪委监委驻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纪检监察组

19.自治区纪委监委驻自治区水利厅纪检监察组

20.自治区纪委监委驻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纪检监察组

21.自治区纪委监委驻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纪检监察组

22.自治区纪委监委驻自治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纪检监察组

23.自治区纪委监委驻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24.自治区纪委监委驻自治区政协机关纪检监察组

25.自治区纪委监委驻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纪检监察组

26.自治区纪委监委驻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纪检监察组

27.自治区纪委监委驻自治区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纪检监察组

28.自治区纪委监委驻新疆大学纪检监察组

29.自治区纪委监委驻新疆中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纪检监察组

30.自治区纪委监委驻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纪检监察组

31.自治区纪委监委驻新疆银行纪检监察组

派出机构:自治区直属机关纪检监察工委

工作程序

信访举报

(一)受理范围

针对党组织、党员和监察对象违反党纪政纪问题的检举、控告;

依法应由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党组织、党员和监察对象不服党纪政纪处分和其他处理的申诉;

对党风廉政建设和纪检监察工作的意见、建议。

(二)信访举报渠道

来信,就是通过信件将信访举报材料邮寄到纪检监察机关。

来访,就是到纪检监察机关设立或指定的接待场所当面反映问题。

电话,就是拨打纪检监察系统的12388统一举报电话反映问题。

网络,就是登录纪检监察机关的举报网站进行举报。

(三)工作流程

前期准备:来信的消毒、分拣、分送、拆封、装订、盖章;网络举报的下载、导入处理系统等。

受理登记:阅读来信和网络举报;来访接谈和记录;来电接听和记录。信访举报件的登记等。

办理处理:根据信访举报反映的具体问题,按照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回复反馈:信访举报办理终结后,承办的纪检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向实名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

案件查办

(一)基本原则

依照党章和法律、法规独立行使检查权的原则;

实事求是的原则;

以事实为根据,以党纪政纪为准绳的原则;

在党纪政纪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依靠党组织和各级政府,坚持走群众路线的原则;

惩处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维护党员和国家公务员合法权利的原则。

(二)基本要求

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

(三)工作程序

受理:接受违反党纪政纪行为的线索和材料,并予以处理。

初步核实:按照规定对受理的违纪违法线索和材料进行初步核查和证实。

立案:按照管辖权限经初步核实认为确有违纪违法事实,依照规定决定立案。

调查:通过调查收集证据,查明违纪事实。

移送审理:对经过立案调查并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案件,在调查终结后向案件审理部门移送。

检查程序

监察机关对监察对象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进行检查。检查工作的程序是:对需要检查的事项予以立项;制定检查方案并组织实施;向本级政府或者上级监察机关提出检查情况报告;根据检查结果,作出监察决定或提出监察建议。

复查、复审、复核

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对主管行政机关作出的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监察机关提出申诉,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查决定;对复查决定仍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查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对监察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监察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申请复审,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审决定;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审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上一级监察机关的复核决定和国务院监察机关的复查决定或者复审决定为最终决定。

复查、复审、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申诉程序

党员、党组织对所受党纪处分不服的申诉,由批准处分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承办。原批准处分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已经撤销的,由申诉人相当于原批准处分的一级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承办。党员、党组织对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由作出处理决定的纪律检查机关承办。

对党员、党组织的申诉,需要复议、复查的,按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办理。不需要复议、复查的,由承办的纪律检查机关或有关党组织对申诉人说明理由,做好工作。

对申诉的问题复议、复查后,由承办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将处理意见或复议、复查结论同申诉人见面,听取其意见。复议、复查的结论和决定,应交给申诉人一份。

申诉人如果对复议、复查结论仍然不服,由批准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将申诉人的意见及复议、复查的结论和有关材料,一并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审查决定。

监察改革

2016年1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部署在3省市设立各级监察委员会,从体制机制、制度建设上先行先试、探索实践,为在全国推开积累经验。

《方案》强调,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改革,是国家监察制度的顶层设计。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党统一领导下的国家反腐败工作机构。实施组织和制度创新,整合反腐败资源力量,扩大监察范围,丰富监察手段,实现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面覆盖,建立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监察体系,履行反腐败职责,深入推进党风廉洁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

《方案》指出,党中央决定,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由省(市)人民代表大会产生省(市)监察委员会,作为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委员会合署办公,建立健全监察委员会组织架构,明确监察委员会职能职责,建立监察委员会与司法机关的协调衔接机制,强化对监察委员会自身的监督制约。

参考文献

  1. 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意义,搜狐,2021-04-13
  2. 办公室岗位职责 ,搜狐,2022-1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