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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科技进步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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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科学技术奖励规定
==上海市科学技术奖励规定==
<big> 《上海市科学技术奖励规定》于2001年3月22日由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根据2007年1月1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7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科学技术奖励规定〉的决定》第1次修正,根据2012年12月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5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科学技术奖励规定〉的决定》第2次修正。该《规定》共24条,自2001年4月1日起施行。1985年12月2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规定》予以废止。
===基本信息===
一、第一条修改为:
为了奖励在本市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贡献的个人、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快本市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促进科教兴市,根据 [[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 ]] [[ 《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 ,制定本规定。
二、第六条(奖励类别和等级)修改为: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奖励在本市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贡献的个人、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快本市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促进科教兴市,根据 [[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 ]] 、《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奖项设立)
本规定自2001年4月1日起施行。
1985年12月2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规定》同时废止。</bi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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