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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实验室装备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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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实验室装备协会'''实验室是 [[ 科技 ]] 创新的基础条件和成果产出源泉,为推动我国实验室建设能力持续提升,上海实验室装备协会于2019年3月30日正式成立,是在上海市民政局正式登记注册的专业性社团,也是长三角地区首家诞生并服务于实验室建设行业的协会,其主管单位是上海市经济和 [[ 信息化 ]] 委员会,截止目前会员单位已发展200多家,涉及服务行业企业上千家。
==机构简介==
为规范和创新行业发展,协会共下设六大工作委员会,分别是: [[ 战略 ]] 发展工作委员会、商务交流工作委员会、标准建设工作委员会、企业管理工作委员会、兴趣慈善工作委员会、诚信会员工作委员会,各部门各司其职,履行相应职能,致力于整合行业资源、 [[ 规范 ]] 行业自律,引领企业合规经营,积极铸造诚信、开放、合作、共赢的商界平台,为国内实验室的建设发展保驾护航。
协会主要服务对象包含实验室规划设计、 [[ 工程 ]] 安装、智能化应用、装备研发、验收检测等领域的相关企事业单位,涉及生物医药、石油化工、检验检测、公共卫生等重要产业领域的实验室建设。协会自成立以来,积极组织技术研讨、专项培训、 [[ 标准 ]] 研究、展销会议、行业论坛等活动上百场,服务行业企业上千家,参与人数达上万人次。
==上海实验室装备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上海实验室装备协会。( [[ 英文 ]] 名称是 Shanghai Laboratory Equipment Association,缩写是 SLEA。)
第二条 本会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是由本市与实验室装备生产、制造、研究、技术与建造设计、服务等相关的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实行服务和自律管理的专业性非营利 [[ 社会团体 ]] 法人。
第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 [[ 中国共产党章程 ]] 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若正式党员人数少于3名暂不具备单独建立党组织的条件,可以通过建立联合党组织或指定一名 [[ 党员 ]] 担任党建工作联络员或由上级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等方式,在本会开展党的工作。
本会邀请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本会管理层 [[ 会议 ]] 。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四条 本会的宗旨:在遵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的前提下,协助政府做好上海市实验室装备企业的管理,为会员维护和规范实验室装备市场秩序,鼓励和引导积极、有序的 [[ 市场 ]] 竞争,推动本市相关的实验室装备领域的 [[ 发展 ]] ,为我市实验室装备发展提供全面技术支持,打造安全、环保的实验室环境,为造福人类做出贡献。
第五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 [[ 上海市民政局 ]] ,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和活动地域:上海市。
第二章 任务、业务 [[ 范围 ]] 、活动原则
第七条 本会的任务:通过开展技术培训、会展招商、 [[ 产品 ]] 推介、技术咨询服务、国内外技术信息交流等活动,帮助实验室装备生产技术的研发创新,推动器材设备的更新换代,提高企业综合素质。具有以下服务职能的可行性:
1. 作为政府与企业之间的 [[ 桥梁 ]] ,向政府传达企业的共同需求。根据成员需求,组织市场调研和拓展,发布市场信息;与国内外同类团体合作,优化生产要素的资源配置,引进新思想、新技术、新工艺,努力提高行业整体技术水平。推介企业 [[ 产品 ]] 或者服务,搭建专业交流和技术培训的平台,提供咨询服务;
2. 组织开展技术培训,新技术的交流与推广,推进技术 [[ 创新 ]] 和科学管理,提高技术水平和竞争力;举办多种形式的学术研讨会、报告会,广泛开展学术交流;
3. 组织推动开展各种方式展览会,促进国内、 [[ 国际贸易 ]] 活动开展,促进消费知识的普及,组织国内外展览、展销和交流考察活动。带动供需双方的互动,以及国内外技术交流。
4. 组织开展实验室器材 [[ 设备 ]] 生产和基础设施建设组织技术革新的探讨交流。区域间实验室器材设备生产和基础设施建设组织会员的交流和研究活动。
5. 组织开展人才、 [[ 技术 ]] 、职业、 [[ 管理 ]] 、政策法规等培训,指导、协助会员企业改善经营管理;
6. 积极发展与省外相关社会团体组织、国际组织的联系与合作,组织参加有关学术交流活动;
7. 发展 [[ 公益 ]] 事业,承担社会责任;
8. 承担政府委托的职能和工作;
9. 开展有益于会员企业及国家 [[ 法律法规 ]] 所允许的其他活动。
第八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技术培训、会展招商、产品推介、技术咨询服务、国内外技术信息交流等。
第九条 本会的活动原则: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 [[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 ,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维护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自觉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遵守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二)民主办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建立民主决策、 [[ 民主 ]] 选举和民主管理制度,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三)本会开展活动时,诚实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会员和个人利益;
(一)自愿加入本协会;
(二)承认本协会 [[ 章程 ]]
(三)从事实验室装备生产、 [[ 制造 ]] 、研究、技术与建造设计、服务等相关的企事业单位;
(四)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会 [[ 服务 ]] 的优先权;
(四)查阅本会章程、规章制度、会员名册、理事名册、 [[ 会议 ]] 记录、会议决议、会议纪要、财务审计报告等知情权;
(五)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 [[ 自由 ]]
(七)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 [[ 维护 ]] 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 [[ 资料 ]]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七)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 [[ 事业 ]] 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八)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应向本会递交书面函件,并交回会员有关证书。
会员如在一年内无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经 [[ 理事会 ]] 确认,视为自动退会。本会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十六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本会章程的,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与会者表决通过,取消其会员资格并公示。
会员如对理事会取消会员资格决定不服,可提出申诉,由理事会作出答复,必要时提交会员大会审议后答复。
第十七条 本会建立完整的会员名册和会员诚信 [[ 档案 ]] ,并根据变化情况及时调整。
第四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本会负责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的权益,遵守下列行为准则:
(一)在职务 [[ 范围 ]] 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二)不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不从事损害本会利益的活动。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每届三年,到期应召开换届大会。如遇 [[ 特殊 ]] 情况,由理事会决定随时召开。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一条 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召开会员大会,应提前7个工作日,将大会的主要议题、召开时间、召开地点书面通知各会员。
经半数以上理事或者五分之一以上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如会长不能或者不召集,提议理事或者会员可推选召集人。召开临时会员大会,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会员并告知 [[ 会议 ]] 议题。
会员可以委托其他会员作为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每个会员只能接受一份委托。
(二)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或修改会长、副会长、 [[ 理事 ]] 、监事选举办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会的工作 [[ 报告 ]]
(七)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为本会的执行机构,负责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会每届任期三年,到期应当召开会员大会进行换届选举。如因 [[ 特殊 ]] 情况需要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理事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召集会员大会,并向大会提交工作 [[ 报告 ]] 和财务报告;
(三)起草章程草案,会费标准草案,理事、会长、副会长选举办法草案,提交会员大会审定;
(七)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八)决定各机构 [[ 工作 ]] 人员的聘用或辞退;
(九) [[ 领导 ]] 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每个理事只能接受一份委托。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 [[ 出席 ]] 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增补理事,须经会员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须经下一次会员大会确认。
监事会成员和秘书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员大会、理事会进行表决,应当采取 [[ 民主 ]] 方式进行。选举理事、副会长、会长,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以上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根据会议纪录制作会议决议,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会后向全体会员公告,涉及重大事项应抄报登记管理机关及业务主管单位。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 [[ 影响 ]] 和较高的声誉;
(三)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 [[ 政治 ]] 权力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应当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需要本会法定代表人做出决定而法定代表人因特殊 [[ 原因 ]] 不能履行职责的,由理事会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并形成决议。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会负责人:
(三)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中担任负责人,且对该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社会团体被撤销之日起未逾3年的;
(四)不具有 [[ 完全 ]] 民事行为能力的。
第三十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任期与理事会的届期相同,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继续连任的,须事先经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方可任职。
(二)检查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 领导 ]] 理事会工作;
(四)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第三十二条 本会秘书长为专职。秘书长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 [[ 日常 ]] 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六)向会长和理事会报告工作情况;
(七)处理其他 [[ 日常 ]] 事务。
第三十三条 本会设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处理本会日常事务性工作。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参加登记管理机关或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岗位培训,熟悉和了解社会团体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提高业务能力。
第三十四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 [[ 专业 ]] 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在本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十五条 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设监事长一名。监事长由监事会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或罢免。本会负责人、理事、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会每届任期与理事会相同,监事可以连选连任。
(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会财务和 [[ 会计 ]] 资料,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六)主持召开本会内部矛盾调解会议,协调各方意见形成调解方案,督促调解方案的执行,必要时可提出解决方案并经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监事会监事应当 [[ 遵守 ]] 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每半年必须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二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议,可以临时召开监事会。如监事长因 [[ 特殊 ]] 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可委托其他监事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应由全体监事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监事会的选举和表决,应采取民主表决方式进行,重大事项必须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一) 会员大会通过的会费标准收取的会费;
(二) [[ 自然人 ]] 、法人或其他组织资源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 利息 ]]
(六) 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大会公布,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检查。
本会接受境外捐赠与资助的,应当将接受捐赠与资助及使用的情况向登记管理 [[ 机关 ]] 和业务主管单位报告。
第四十条 本会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不得在会员中分配。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等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本会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的 [[ 福利 ]] 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具体由理事会按照国家相应的政策规定制定执行,从本会收入中支付。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资助人对投入本会的 [[ 财产 ]] 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第四十三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使用国家规定的社会团体票据。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 [[ 监督 ]] 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 [[ 计划 ]] 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四十八条 本会按照登记管理机关重大事项报告的相关要求和指引,履行报告义务。
第四十九条 本会按照登记管理机关信息公开的相关要求,履行 [[ 信息 ]] 公开义务。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应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在登记管理 [[ 机关 ]] 、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本会的剩余财产,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用于公益性或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经 2021年12月 25 日第二届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的 [[ 解释 ]] 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通过。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自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 [[ 规章 ]] 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为准。
==参考文献==
[[Category: 社會組織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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