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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市民族宗教事务局三门峡市[1]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民族、宗教工作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促进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和谐,依法管理全市宗教事务,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

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民族、宗教工作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2],参与全市有关民族宗教方面规范性文件起草和监督实施。开展民族、宗教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教育工作。

(二)协调全市民族关系,促进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和谐,依法保护少数民族合法权益。处理涉及民族关系的有关事宜。做好城市民族工作及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和流动穆斯林宗教服务管理工作。组织承办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负责协调推动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工作相关职责,促进民族政策在经济发展和社会事业有关领域实施、衔接。促进建立和完善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综合评价监测体系,推进民族事务服务体系和民族事务管理信息化建设。

(三)协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全市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地发展的特殊政策和措施,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扶贫工作。参与有关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分配工作。

(四)协调有关部门促进全市少数民族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的发展。

(五)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保护宗教教职人员履行正常的教务活动,保护信教群众正常的宗教活动。办理宗教团体需由政府解决或协调的各项事务。

(六)依法管理全市宗教事务,促进宗教关系和谐,引导宗教界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活动,防范和制止利用宗教进行非法、违法活动,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渗透活动。

(七)指导有关部门和宗教界开展对外以及对港、澳、台地区的宗教交往活动,参与涉及民族和宗教对外宣传工作。

(八)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全市少数民族干部培养、教育和使用工作。

(九)分析和研判涉及民族关系、宗教关系和谐稳定等方面的舆情。

(十)指导全市民族、宗教事务部门的工作,协助县(市、区)政府及时处理民族、宗教方面的突发事件、重大事件和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

(十一)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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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 三门峡概况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厦门市民族与宗教事务局,2010-0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