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記·張釋之馮唐列傳其後有人盜高廟坐前玉有環》
原文
釋之案律盜宗廟服御物者為奏[2],奏當棄市[3]。上大怒曰:「人之無道[4],乃盜先帝廟器[5]!吾屬廷尉者[6],欲致之族[7],而君以法奏之。非吾所以共承宗廟意也[8]。」釋之免冠頓首謝曰[9]:「法如是足也[10]。且罪等.然以逆順為差[11]。今盜宗廟器而族之,有如萬分之一,假令愚民取長陵一抔土,陛下何以加其法乎[12]?」久之,文帝與太后言之[13],乃許廷尉當[14]。
是時,中尉條侯周亞夫[15],與梁相山都侯王恬開見釋之[16]持議平[17],乃結為親友。張廷尉由此天下稱之。
段意
有人偷了高祖廟內玉環,張釋之以法定罪,文帝認為判輕了而大怒。張釋之冒死以諫,使文帝收回了成命。張釋之與周亞夫、王恬開結為親友,他更是名震天下。
注釋
[1]高廟:指高祖劉邦的廟。坐:神座。
[2]案律:依照法律條文。宗廟:帝王諸侯祭祀祖先的場所。全句說,張釋之依照法律規定,援引盜取宗廟內供用物件的罪名奏上去。
[3]奏當棄市:奏上的判決是斬首。古時斬人的地點在鬧市,為市人所棄,所以叫棄市。
[4]人之無道:那人胡作非為。之:結構助詞。無道:沒有做人的素質。
[5]乃:竟。
[6]者:含有「原因」的意味。語氣助詞。
[7]欲致之族:要把他抵滅族之罪。致:給予。族:滅族。古代的一種刑罰,一人有罪,誅殺其三族甚至九族。
[8]全句說,但你依律判處,不是我所要恭敬承奉宗廟的本意啊。以:用來。共:通「恭」,恭敬。承:承奉。
[9]頓首:叩頭。謝:謝罪。
[10]法如是足也:依法處斷,這樣已到最高限度了。法:動詞,依法判處。
[11]全句說,即使罪名相等的,然而也要看順逆的程度來分別高下輕重。罪等:意為棄市與滅族同為死罪。以逆順為差:以逆順的程度而論有差別。
[12]有如:如果。萬分之一:萬一。假令:假如。用於「有如」、「萬分之一」後,使語氣更加委婉。長陵:漢高祖劉邦的陵墓,在今陝西咸陽東北。抔(pou):捧。何以:「以何」的倒裝。加:施加。全句說,如今因盜取宗廟器物便族誅他,那麼假如萬一有人在長陵上抓取一捧土(意即盜墓),你又拿什麼刑罰施加給他呢?
[13]太后:即薄太后。
[14]許:讚許、准許。
[15]中尉:官名。執掌京師守衛部隊(北軍)及京師治安。條侯:周亞夫的封號。封邑條縣(在今河北景縣南)。周亞夫:絳侯周勃之子,以治軍有方,軍令嚴整著稱。
[16]梁相:梁國的國相。輔佐國王處理政事。山都侯:王恬開的封號。封邑山都(在今湖北襄陽西北)。王恬開:本名恬啟,避景帝名諱,改「啟」為「開」。曾參與平陳豨之亂,並立下大功。
[17]持議平:掌握議論公正。[1]
司馬遷
司馬遷(前145年或前135年~不可考),字子長,生於龍門(西漢夏陽、即今陝西省韓城市,另說今山西省河津市),西漢史學家、散文家。他以其「究天人之際,通古今之變,成一家之言」的史識創作了中國第一部紀傳體通史《史記》(原名《太史公書》)。被公認為是中國史書的典範,該書記載了從上古傳說中的黃帝時期,到漢武帝元狩元年,長達3000多年的歷史,是「二十五史」之首,被魯迅譽為「史家之絕唱,無韻之離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