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司法厅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拟定地方性司法行政法规、规章并监督实施;参与地方立法工作。
(二)指导、监督执行刑罚、改造罪犯和监狱管理工作。
(三)指导、监督劳动教养工作。
(四)制订法制宣传、普及法律常识和依法治省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地方、行业和基层依法治理工作。
(五)管理、指导和监督律师、企业法律顾问和法律援助工作,综合管理社会法律服务机构。
(六)管理公证机构,指导监督公证业务活动。
(七)指导基层司法行政工作及基层人民调解、法律服务工作,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组织对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
(八)依法对仲裁机构进行审核登记。
(九)管理监督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
(十)指导管理司法行政系统的财务计划及枪支、弹药、服装、车辆等物资装备。
(十一)指导司法行政系统的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管理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工作及司法行政系统的警务和警衔评授工作,协助地(市)管理司法行政机关领导干部。
(十二)指导、协调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工作,归口管理省法学会,指导监督律师协会、公证员协会和人民调解员协会工作。负责司法外事工作。
(十三)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2]。
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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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 ↑ 陕西省司法厅正式挂牌,搜狐,2018-11-17
- ↑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省司法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陕西机构编制网,2015-06-30